杨某某与九江市某某资源和某某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4阅读量:(127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浔行初字第16号

原告九江市某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告九江市某某资源和某某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甲,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圣君,江西一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九江市某某资源和某某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某甲、第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圣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九江市某某资源和某某保障局2013年9月24日对杨某某作出九人社伤认字(2013)第17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某某于2013年6月8日在切接木时不慎被锯片锯伤右手指,导致右拇指离断伤、右手指挫裂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并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一、九人社伤认字(2013)第1783号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邮寄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已经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且已送达给当事人。二、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第三人杨某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发生意外,导致其右手受伤,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事实;三、中铁四局九江医院诊断证明、九江市某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杨某某受伤经过的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是适格的;杨某某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6月8日下午杨某某在工作时不慎发生意外,导致其右手受伤。四、《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证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律、法规。

原告诉称:2013年5月,第三人杨某某来原告处工作,虽然第三人原来有工作经验,原告仍然要求第三人经合格培训,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从事工作流程。同年6月8日,公司生产副总张某文在机械部巡查时发现第三人杨某某在裁切小木块时违章,当即叫停,并指出用手检取小木块不符合安全操作规范,并容易导致人身伤害;张某文副总亲自演示标准操作规范,确认第三人杨某某按照规范操作后离开车间。15分钟后,公司员工罗春宝来电话说杨某某被锯到了手。张某文副总赶到车间后发现,杨某某仍然是按照自己图方便的工作方式操作,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告认为,第三人不仅仅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是有意明显的故意自伤行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第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自残导致的自伤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被告辨称:2013年6月8日下午,第三人杨某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发生意外,导致其右手受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答辩人依照法定程序已向某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告知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收到告知书后,在告知期限内,虽然提出书面异议,但是却没有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任何证据,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第三人受伤原因是工作不慎,而不是故意受伤。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推翻被告工伤行政确认的事实和理由,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下午,第三人杨某某在本公司车间切连接木时,不慎被锯片锯伤右手指。其伤情经中铁四局九江医院诊断:右拇指离断伤,右手指挫裂伤。其伤残程度经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13年7月27日,第三人杨某某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同年9月24日被告作出九人社伤认字(2013)第17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某某受伤属工伤。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杨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在上班时间内,因工作原因身体受到损伤,且有证据证实。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认定第三人杨某某受伤属工伤。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撤销九江市某某资源和某某保障局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九人社伤认字(2013)第17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九江市某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审 判 长  李超雄

审 判 员  廖 云

人民陪审员  许良霞

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萍

行政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