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与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3阅读量:(1167)

广东省汕头市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511民初字199号

原告关某。

法定代理人关某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某县。

委托代理人林叙勇、杜兴达,分别系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胡某,男,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某县,公民身份号码×××5616。

原告关某诉被告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少玉适用简易程序,于3月21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的委托代理人林叙勇、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5日21时10分,被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摩托车专用车道自北往南方向逆向行驶,途经潮汕路*号某宿舍前路段时,摩托车左侧手把、护驾等处与沿潮汕路摩托车专用车道自南往北方向由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某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6天,共支付医疗费13192.27元(其中被告垫付5000元)。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支队作出第440511320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共17384.59元(医疗费13192.27元、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900元、康复费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本被告已垫付医疗费5000元,医疗费按责任比例承担,其他费用不应由本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2015年10月5日21时10分,被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摩托车专用车道自北往南方向逆向行驶,途经潮汕路*号某宿舍前路段时,摩托车左侧手把、护驾等处与沿潮汕路摩托车专用车道自南往北方向由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某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6天,共支付医疗费13192.27元(其中被告垫付5000元)。

10月20日,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支队作出第440511320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

2016年1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某险”)。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户籍证明、被告的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收费票据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本院对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并将其作为确定本案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某险是国家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内依法得到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没有投保某险,故被告应在某险的医疗、死亡伤残赔偿费用共120000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超出某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因被告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应按70%的比例赔付原告。

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经审核,分别确认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原告的医疗费为13192.27元,本院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6天,按每天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600元。

3、护理费:参照当前护理人员收费的实际情况,原告请求按每人每天150元、护理人员1人的标准计付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可予照准。原告的护理费为2400元(16天×1人×150/天·人)。

4、康复费:根据原告的《出院记录》,其骨折愈合后需门诊取出内固定克氏针,客观上需要支出一定费用,原告请求康复费1000元,本院酌定康复费的赔偿金额为600元。原告该项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各项费用合计17792.27元。被告应在某险伤残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共计13000元(10000元+2400元+600元);对超出某险赔偿限额的4792.27元(17792.27元-13000元),被告应按70%的赔偿比例赔偿原告3354.59元;扣除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被告尚应赔付原告11354.59元(13000元+3354.59元-5000元)。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营养费900元,由于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不应由其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复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关某的损失11354.59元。

二、驳回原告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关某负担25元、被告胡某负担42元。原告关某已预交受理费,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关某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少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庄晓虹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