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某医院诉某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3阅读量:(1646)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西民初字第1500号

原告贵州安顺某医院。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某路*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

主要负责人彭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年**月**日生,江苏省南京市人,系贵州安顺某医院办公室主任。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孔维潇,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果,女,19**年**月**日,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原贵州安顺某医院职工,现某集团某某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彭斌荣,贵州辞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俊,贵州辞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安顺某医院诉被告某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齐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安顺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孔维潇、被告某果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斌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安顺某医院诉称:被告于2008年元月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系,并于2010年9月与原告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9月30日止,但被告于2013年2月7日向原告提出辞职,在向原告交纳离职违约金以及归还福利费和过节费后,原告于同月8日批准被告的辞职申请。被告在获得辞职批准后向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返还信誉金1000元,离职违约金60000元以及福利费过节费37990元。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做出安市劳人裁字(2013)53-2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原告返还被告信誉金1000元、离职违约金60000元以及福利费过节费37990元。此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据的法律错误。第一、关于信誉金1000元的问题,信誉金并非保证金,收取信誉金的目的是让被告知道原告为培养被告所付出的财力和精力,希望被告能够为医院做出贡献。第二、关于违约金60000元的问题。该违约金系被告在我院辞职时与我院充分平等协商,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因为被告违约行为让我院投入精力财力培养的人才没有得到回报而自愿向我院缴纳,所以并不违法。第三、关于过节费、福利费的问题。我院属于军队编制军区管辖的医院,部队上已明文规定要求所有医院员工返还之前发放的过节费、福利费。其他员工也已经全部返还,并非争对被告。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判决我院不支付原告信誉金1000元,离职违约金60000元以及福利费过节费37990元。

被告某果辩称:关于信誉保证证金1000元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的保证金。关于60000元违约金于法无据,且原告扣留我的相关证件,迫使我缴纳60000元违约金后才还我,我并非自愿。关于过节费、福利费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工资分配为同工同酬。我认为原告所述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1日签订培训合同,由原告安排被告到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培训,培训期至2007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培训所需所有费用由原告缴纳,培训结束后一次性支付被告培训期间的工资,从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合同约定被告在培训前应将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交由原告统一保管。结束后立即回原告处工作,并且五年内不得调离原告,否则被告在要求原告退还相应证件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费及培训费、住宿费。培训结束后2008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于2010年9月30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乙方(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期限,提前解除合同的,1、按双方签订的《进修培训合同》约定,向甲方(原告)支付职业技术培训费;2、向甲方支付内部培训费;3、违约金,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合同剩余时间将产生的工资总额。

2009年7月3日,原告收取了被告人1000元的信誉金。2013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辞职,同月8日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辞职申请,同年4月2日被告缴给原告“离职违约金”60000元、福利费23200元、过节费14790元。同年8月被告向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原告返还信誉金1000元,离职违约金60000元以及福利费过节费37990元。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市劳人裁字(2013)5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返还上述三笔款项给被告,被告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表示考虑到在医院5年,有一定感情,感谢医院对其的培养,愿作出一定让步,只要求医院返还75000元,不再要求按照仲裁的数额履行。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培训合同、劳动合同、信誉金1000元收据,离职违约金60000元收据以及福利费过节费37990元收据、安市劳人裁字(2013)53-2号仲裁裁决书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收取被告的该三笔款项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返还。首先,收取信誉金1000元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据此,原告应当返还被告信誉金1000元。第二、违约金60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原、被告双方2007年6月1日签订的培训合同约定被告五年内不得调离原告单位,也即五年的服务期,而被告辞职时已在原告处工作满五年。双方于2010年9月30日签订的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合同剩余时间将产生的工资总额。而法律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原告并未举证证实为被告提供的培训费为多少,60000元违约金的计算显然不当。据此,被告辞职是届满五年服务期的,不应再产生违约金,且违约金计算为60000元显然不当。故原告应返还被告60000元的违约金。第三、关于福利费、过节费37990元的问题,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单位应当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因被告辞职而要求返还,显属不当,故原告应将收取被告的这笔福利费、过节费37990元予以返还。综上所述,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合法有理,应予支持。鉴于在审理中,被告表示考虑到在医院5年,有一定感情,感谢医院对其的培养,愿作出一定让步,只要求医院返还75000元,不再要求按照仲裁的数额履行。对此,本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贵州安顺某医院返还收取被告某果的信誉金、离职违约金、福利费、过节费7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贵州安顺某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效力,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齐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莉

 

劳动争议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