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3阅读量:(1601)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西民初字第2410号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诗林,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诗林,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2013年6月2日6时20分,被告驾驶一辆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某大街由某大厦往某路方向行驶,行经某大街某小区路口处时,所驾车辆前部在倒地挫滑过程中与在该处作业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送至贵医安顺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院至安顺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1月20日出院,共计住院230天,花费医疗费109869.50元。2013年12月16日,原、被告达成《交通事故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可《协议书》签订至今,原告在安顺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共计100056.38元被告却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予以支付,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约定,导致安顺市人民医院向原告催讨,因原告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医疗费但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称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不属实,我们双方签订协议后,我及我的父母都没有收到过原告方的电话或短信催促我们支付医疗费。我们签订的协议是属实的,我愿意按照协议履行,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履行。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6时2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自有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某大街由某大厦往某路方向行驶,行经某大街某小区路口处时,所驾车辆前部在倒地挫滑过程中与在该处作业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贵医安顺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6月6日转院到安顺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贵医安顺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人民币9813.12元,该费用由被告王某支付;2013年6月6日至2013年12月17日在安顺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00056.38元,其中被告王某支付1000元,其余99056.38元由原告自行支付。此次交通事故经安顺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黔公交认字(2013)第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某无事故责任;2013年12月16日,以被告王某为甲方,以原告吴某某为乙方签订了《交通事故协议书》,约定:“一、伤者吴某某在医院的所有费用由车主承担;二、车主王某一次性补助吴某某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作为伤者在医院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三、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伤者吴某某以后发生的一切后果与车主及有关部门无关”;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某按协议第二项支付了原告吴某某在医院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人民币35000元;后因原告向被告索要医疗费未果遂诉至本院,并提出如前诉请。

审理中原、被告均明确双方表示签订的上述《交通事故协议书》中第一项:“伤者吴某某在医院的所有费用由车主承担”中的“所有费用”即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吴某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黔公交认字(2013)第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贵医安顺医院住院费发票复印件、贵医安顺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贵医安顺医院疾病证明书复印件、安顺市人民医院住院费发票复印件、安顺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复印件、2013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复印件,被告王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3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的约定,协议中已除明确约定被告一次性补助原告在医院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35000元外还约定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按约支付了原告在医院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人民币35000元,但至今未按上述约定完全履行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按《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支付原告在安顺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人民币

100056.38元合法有理,但应扣除被告在该院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元,故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为99056.38元;被告“没有能力归还”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吴某某医疗费人民币为99056.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杨海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月峰

 

交通事故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