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2阅读量:(1559)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莒民初字第4460号

原告:林某(NARTANODAO-FENGLIM),男。

委托代理人:赵海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女。

委托代理人:潘月华,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道峰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道峰的委托代理人赵海英,被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月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道峰诉称:原、被告在性格、文化背景、生活习惯、价值观等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汪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日,原告林道峰与被告汪某经朋友介绍在新加坡相识并自由恋爱;2012年9月份,被告搬到原告位于新加坡的家中,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2月21日,双方在山东省日照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14年8月26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以(2014)莒民初字3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并提供夫妻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为林某(NARTANODAO-FENGLIM),乙方为汪某,协议内容为甲方在婚后所得的工资、奖金及其他收入、继承或受赠的任何财产均属于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在婚后所得的工资、奖金及其他收入、继承或受赠的任何财产均属乙方个人财产;甲乙双方婚前、后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如房屋、股票、股权、基金、存款等)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婚后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独立享有和承担;甲乙双方对各自所有的财产自行支配,互不干涉,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索要任何财产;如甲乙双方离婚,则按本协议约定来确定财产归属。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对原告的该主张,被告辩称该协议生效的附加条件是以双方继续共同生活,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时其还未签署该协议,故该约定不能生效。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个人支付了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租赁的房屋租赁费87700元,并垫付了原告个人租住的房屋租赁费56200元及租赁房屋的税费,被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本庭提供了租赁合同、收款收据、转款凭证、发票等证据,对此,原告主张被告出具的证据不能证实实际付款人,且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收入来源,故上述支出的实际付款人应认定为原告。

原告还主张其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新加坡的房产一套(与他人共同所有),被告亦主张其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湖南长沙的房产一套,原、被告对于上述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明、护照译本、房屋租赁合同、财产约定协议书、(2014)莒民初字335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记录在卷,经庭审审查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符合离婚条件,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原告林道峰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汪某离婚,本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原告主张的夫妻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该协议书系双方对夫妻婚后财产分配的约定,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应当认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对双方存在约束力。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单方支付了共同租赁的房屋租赁费并为原告垫付了房屋租赁费及税费,并提供了相应单据,对此,原告不予认可,因该部分支出发生时,双方并未签订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亦未对已经发生的实际支出作出约定,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由其垫付的共同支出及原告个人支出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被告主张的其他财产,因双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不作处理,双方当事人有新证据的可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林道峰与被告汪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道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慧红

代理审判员  辛重斌

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杨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