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2阅读量:(1616)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渝0107民初1615号

原告:重庆某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婷,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重庆某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某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某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玻璃销售合同,向原告购买玻璃。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供货之后应支付全部货款,如逾期付款,应按货款金额每日3‰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货价款共计2213121.31元,被告支付货款1640049元。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73072.31元,被告并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14年1月23日前付清。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73072.31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4年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被告与原告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签订玻璃销售合同,向原告购买玻璃。合同约定:两种型号玻璃的单价分别为205元/㎡、215元/㎡,货款总金额以实际供货数量计算;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50000元,供货价款达300000元结一次账,材料供完付清全部货款;若被告延期付款,应按所欠货款每日3‰支付违约金;如双方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1月22日,双方对账确认原告供货价款合计2213121.31元,被告已付货款1640049元,尚欠货款573072.31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4年1月23日前付清货款573072.31元,并承诺逾期不付,则按月息1.2分计算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玻璃销售合同、欠条等在卷为据,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玻璃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按约支付货款。被告逾期未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其支付货款573072.31元,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出具欠条承诺逾期未付货款,则按月利率1.2%支付违约金,原告接受欠条,应依法认定双方就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达成合意,故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月利率1.2%计算确定。原告诉请被告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进行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货款573072.31元,并按月利率1.2%支付该货款从2014年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重庆某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30元,由被告卢某某负担(因此款已预交,由被告连同货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黄学忠

人民陪审员 文晓倩

人民陪审员 邓韵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静

买卖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