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勇与周某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2阅读量:(1573)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肥商初字第202号

原告:张某勇,男,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代理人:崔艳玲,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明,男,汉族,住肥城市。

原告张某勇与被告周某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艳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勇诉称,自2008年起原告与被告在内的6人合伙向山西省交口县供应材料,合伙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2012年被告周某明收回在山西省交口县的最后一批货款共计300000元。原被告及其他合伙人于2012年8月进行了合伙解散清算,扣除给被告的费用外剩余的241898元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原告应分得40336元。六名合伙人在交口合伙供应材料应付款上签名确认,被告周某明承诺次日将款项支付给包括原告在内的五位合伙人。但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退伙款40336元及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明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与被告在内的5人合伙经营向山西交口县供应材料,合伙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2012年被告周某明收回在山西省交口县的最后一批货款共计300000元。2012年8月合伙解散清算,扣除给被告周某明的费用外241898元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原告应分得40336元,该费用由被告周某明支付。六名合伙人在交口合伙供应材料应付款上签字确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退伙款40336元及利息。

以上事实由交口合伙供材料款应付款协议一份、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原告与其他几名合伙人已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协议,由被告周某明支付相应的款项。原告按照协议要求被告支付退伙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张某勇退伙款40336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元由被告周某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秀荣

人民陪审员  胡阔远

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立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