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甲、何某乙、何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2阅读量:(1309)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开刑初字第000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男。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6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兆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乙,男。被告人何某乙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6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6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4日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上列三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权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及辩护人刘兆辉、被告人何某乙、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何某乙、何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按照其上线诈骗团伙成员肖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在广东省东莞市等地参与网络诈骗活动,负责从银行取走诈骗的钱款。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分别带领何某乙、何某某等人,在东莞市农业银行的ATM机上提取诈骗的钱款,并按照约定分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5月15日10时许,徐州市居民白某某女儿的QQ号码被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上线诈骗团伙成员盗取,该诈骗团伙成员冒充白某某在美留学的女儿身份,通过QQ聊天的方式,以白某某女儿在美国大学的教授急需用钱为家人治病为由,当日二次骗取白某某向“王某丁”的卡号汇款,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后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兴祖(另案处理)等人按照肖某某甲等人的安排,在广东省东莞市农业银行的ATM机上将其中18万元取走。2014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将从何某甲在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住处扣押的18万元发还被害人白某某。

2、2014年6月11日14时许,福建省泉州市业主黄某某生意伙伴的QQ号码被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上线诈骗团伙成员盗取,该诈骗团伙成员用该QQ号码上网与黄某某联系业务,并以结算货款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6462.5元。后被告人何某甲、何某某等人按照肖某某甲等人的安排,在广东省东莞市农业银行的ATM机上将其中6400元取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参与人肖某某供述;被害人白某某、黄某某陈述;证人宗某某、白某某甲证言;手机QQ聊天记录照片、汇款凭证;诈骗信息照片;银行卡交易记录、转账记录、证明;汇款单据、交易记录;视听资料说明书、光盘;取款监控截图照片;辨认笔录、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帮助提取诈骗钱款,其中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某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所起的作用,均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均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甲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涉案赃款的发还情况,对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何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何某甲参与的诈骗事实、金额以及其在诈骗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汪振琦

审 判 员  王顶海

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岩

刑事犯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