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东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2阅读量:(1364)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1225民初611号

原告:程某东,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王礼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程某东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权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礼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某东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9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6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予以拒绝,故诉讼来院。

刘某辩称:这钱是赌博帐,我是在赌场上借原告20000元,后来我去原告家中打了这张借条,我小名叫刘某。这几年我找原告还钱,但找不到人,现在我可以还他钱,先还20000元,余下6000元先欠着,等我有钱再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于2013年2月9日向程某东出具了一张本金26000元的借条,并约定月利率为2%。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程某东要求刘某返还借款,有借条佐证,刘某亦承认借款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刘某辩称该笔借款系赌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可。双方约定月利率2%,即年利率24%,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某东借款26000元,利息18720元;以后利息自2016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该笔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元,由刘某负担459元,本院减收4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宋 权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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