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坤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1阅读量:(3396)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仪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坤,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质量监督员,高级工程师,市政装饰室主任、监督室副主任。四川武胜县人,住南充市顺庆区,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李智鹏,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丽,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质量监督员,工程师,四川省蓬安县人,住南充市顺庆区,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腾飞,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白林,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以南仪检公诉刑诉[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坤、胡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邢琼芳、马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坤、辩护人李智鹏、张丽,被告人胡某、辩护人腾飞、白林均到庭参加诉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坤、胡某作为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很少到施工现场,未认真监督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对工程质量缺乏必要的抽查和抽测,以致于出现无监督理资质的王某某1担任监理员、总监与专监长期缺位的情况,导致施工方在拦档坝兴建过程中,大量使用没有技术的农民工、监狱服刑犯施工,出现野蛮施工现象,致使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2013年9月8日,南充市垃圾处理场拦挡坝砌筑体发生大面积条石垮塌,导致溃坝,造成大量垃圾渗透液外泄,致使嘉陵江周边被污染,造成经济损失六千多万元。经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鉴定,拦挡坝坝体存在砌筑砂浆强度低、砂浆不饱满、有空洞、条石尺寸大小不均匀、分层错缝长度过小等质量缺陷,该质量缺陷是造成本次溃坝事故的主要原因。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坤、胡某身为质量监督人员,在南充市垃圾处理场拦挡坝工程监督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垃圾处理场拦挡坝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最终导致溃坝事故的发生,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坤、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坤辩称,这个工程出了事,我很遗憾,但是我的工作是认真、负责、履行了职务,没有玩忽职守。有些问题是肉眼看不出来的,需要专门的检测报告。续建工程并没有给我质量监督员的委派通知书,当时我被借调建设局工作,总监和专监不需要一直在工地上。工地上必须使用农民工,特殊工种才需要技术等级证书。质监站是一个宏观监督管理部门,不需要去工地作详细监督,工地上有甲方和监理公司的人。拦挡坝工程质量是好的,投入使用后超负荷使用了九年。我是被冤枉的,请求宣告我无罪。

辩护人李智鹏、张丽的主要辩护理由是:质监站的监督行为是一种基于收费、有偿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人王某坤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起诉指控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指控王某坤很少到施工现场,未认真监督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对工程质量缺乏必要的抽查和抽测与客观事实不符。王某坤认真履行了职责。即使王某坤未发现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也不能说失职。因为南充市质监站内部管理有问题,对该类工程缺乏经验,不能将单位的问题归结为王某坤个人。工程总监和专监长期缺位问题不是王某坤的监督职责,无监理资质的王某某1担任管理员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工程施工中大量使用没有技术的农民工、犯人,因该工程并没有要求使用特殊工种,用工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案事故技术鉴定将工程质量问题列为溃坝主因不客观、不公正,且与关键证据相悖,不能作为本案定罪依据。溃坝的主要原因是使用单位超负荷使用,设计使用十余年的垃圾场,九年就把垃圾场填满了,并超填了一米,且在设计填埋生活垃圾的垃圾场里倾倒了八万吨污泥,堵塞了排水渗沥系统,坝内因长时间降雨积蓄了大量污水,并造成污水翻坝现象。因使用单位不规范填埋堵塞了垃圾排气孔,使生活垃圾腐化过程中大量可燃气体无法排除。这时对大坝的土和和水压力增大。再加上两次大地震的影响,条石风化,坝内不能正常排出的酸性垃圾液对砂浆腐蚀造成砂浆强度降低。如果加上偶然的可燃气体爆炸产生的推力等造成溃坝。即使法院要对王某坤定罪,那么起诉书所列溃坝直接经济六千余万元的不合理也不合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为支持其“溃坝主因是使用不当”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还申请了专家证人陈某某1(国家一级建造师、南充市建筑勘查规划设计副院长等职称)、李某某1(热能专家,原南充炼油厂高级工程师)出庭作证。陈某某1证词主要内容是,溃坝后我去现场看了,溃坝原因是使用不当,未按规定填埋垃圾,堵塞了排水渗沥系统,长时间降雨,坝内的水排不出,水压力的横向推力等于一,而生活垃圾的横向推力小于一,且地震后未进行修缮,当时坝内水压力和土压力急剧增加,造成溃坝。重庆的鉴定人员来了我与他们进行了沟通。鉴定报告的前半部分我认同,但对结论不认同。

李某某1证词的主要内容是:生活垃圾会产生可燃气体和腐蚀液,可燃气体爆炸会对建设物产生破坏性影响。

辩护人接着出示了溃坝前后大坝照片、录相等证据。

辩护人还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于大部分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重合,只是双方对这些证据证明内容作了不同的判断,故在此不一一列举。

被告人胡某辩称,她作为市政装饰室的一般工作人员参加了某山垃圾场由某某建工施工的一期工程质量监督。到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因以前在成都学习时遭抢劫被匪徒砍伤右手,造成手腕处肌腱断裂,2003年8月生了小孩进行母乳喂养,无法进行野外作业,申请调换了科室,调到安全室工作,不是该拦挡坝续建工程质量监督员。只是应领导指派参加了渗沥系统的工程验收,但该工程与坝体质量无关。在最后的续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上签了名字,但那上因领导为了达到规定要求的质监员应是二人以上指派签的字,没有实际参加工程质量监督。

辩护人腾飞、白林辩称,被告人胡某与王某坤是某山垃圾场拦挡大坝一期工程的质量监督员。但2005年某公司建设该坝续建工程时胡某不是续建工程的质监员,这在南充质监站内容工作台帐上有明确记载。案发后侦查机关询问了南充质监站站长、副站长等八人。认为胡某是续建工程的质监员,一是笔录形成是在工程完工后八年;二是作证的主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书证相矛盾。因而不能作为本案对胡某的定罪证据。续建工程的质监报告,胡某应领导临时安排去签了个名字,但在质监报告里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在质监报告里认为工程质量合格的意见签名人是其他人。胡某的身份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故请求对被告人胡某宣告无罪。

辩护人出示了南充市人民政府南府函[2014]100号《关于对南充市城市垃圾处理厂“2013.9.8垃圾坝溃坝安全事故结案的批复》,同意由市安监局牵头的溃坝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该报告建议不予追究垃圾坝一期工程建设单位即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理由是经鉴定溃坝点不在一期工程范围内,抽测一期工程外露砂浆厚度满足质量要求,且拦挡坝地基基础在溃坝事故中损害不明显。综合分析认定该施工单位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公诉机关在本案中追究续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员玩忽职守罪责,同时也认为一期工程不合格追究被告人王某坤、胡某玩忽职守罪责在事实认定上错误。

辩护人还出具了胡某生小孩的证据,溃坝修复工程图纸,修复情况的证人证言。

经审理查明,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又名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或某山垃圾处理场,以下简称“某山垃圾填埋场”)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山,西北紧邻国道212线,东南临近嘉陵江。该工程于1998年10月由南充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提出立项申请,2004年9月份完成审批手续和主要项目资金争取落实。该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60吨/日全部填埋11.16年。项目工程造价经审计确定为17267060.99元,该项目一次设计,两期施工。第一期工程由四川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工期12个月,2002年12月开工建设,2003年12月结束施工。施工主要内容为拦挡坝基础施工,拦挡坝墙体施工(墙体控制高程为+271.0m以下区域墙体)。第二期工程由四川南充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工期12个月,2004年12月开工建设,2005年12月份完成,施工主要内容:拦挡坝南北两侧基础施工,拦挡坝墙体施工(墙体控制高程为+271.0m+285.0m,即从坝顶向下共计14米高墙体)。被告人王某坤从1998年任南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市政装饰室主任、监督室副主任。“某山垃圾填埋场”属市政工程,应由市政装饰室负责质量监督,被告人王某坤亦被单位安排为该工程监督人员。被告人胡某为市政装饰室一般工作人员,协助王某坤工作,也被单位安排担任该工程监督人员。质监员的职责是:依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关规范对项目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对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在工程监督以前,质监员要制定质量安全监督计划。质监员需要参与基础、主体、竣工验收,需要监督验收程序是否合法,验收人员是否到场,审核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抽查、抽测等。2002年8月4日,业主南充市某某环保服务中心(与南充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一套人员、两块牌子)与四川某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1)签订监理合同。合同期为2002年8月5日至2003年1月5日。2003年5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期为2003年5月10日至2003年9月30日。2005年1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期为2005年1月31日至2005年5月30日,从上述监理合同看,四川某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某山垃圾填埋场拦挡坝”工程一期、二期工程均实施监理。从一期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看,总监许某某、监理张某胜、王某某1。按照相关规定(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12月15日印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工程项目监理应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经查,许某某不是四川某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人员,未作过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相关监理文书上的签字、盖章均不是本人所为,而是许的内兄青某(南充市顺庆区居民、某公司的挂靠人员)冒名所签(青某另案处理)。张某胜、王某某1(王某某1另案处理)不具备工程师资格,而以工程师资格当质监员,被告人王某坤、胡某在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未发现上述问题。

2005年1月,四川南充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获得了“某山垃圾填埋场”拦挡坝二期工程(又称续建工程)项目。南充市顺庆区某镇居民刘某某1(另案处理)作为某公司项目副经理承包该工程,自负该项目盈亏。监理单位四川某公司在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青某继续使用许某某为项目总监,冒用朋友张某某2的名字为专监,聘请王某某1以工程师资质为项目监理员。许某某、张某某2均否认履行该职务,亦称从未到过该项目工地。在二期工程实施时,被告人胡某因生小孩处于哺乳期,不能适应野外工作向领导申请掉换工作岗位调到站内安全室工作。经查南充市质监站内部工作台帐,上面载明二期工程的质量监督员是被告人王某坤。从二期工程监理日志看,被告人王某坤于2005年2月1日参加了南端坝肩验槽。同年3月4日参加了调节池检验,同年5月4日参加了北坝端验槽。除此之外,再无王某坤到现场检验监督记录。建设单位某公司的项目承包人刘某某1没有技术工人队伍,先后找来监狱犯人,家住大坝附近的民工做工。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干彻(即直接把条石往上码,不灌灰浆)、野蛮灌浆(即把没有调和的沙、水泥铺在条石上和缝隙里,然后用水管往上淋水)、拉石料的重车开到砂浆未干的坝体上,将砂浆挤出、组筑条石不规范、灌浆不饱满等严重质量问题。对这些质量问题,由于被告人王某坤很少去工地,也没有查看监理日志,也没有进行任何抽查抽测而疏忽。以致在续建工程竣工一年半后即2007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坤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的第三条“监督结论及竣工验收备案建议”中写明:经依法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该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能履行各自质量职责,未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具备备案条件(签名王某坤)。南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副站长邓某1在接下来的一栏中写道:经审查监督记录、抽测记录和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未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标准规定,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具备备案条件,建议进入备案程序。监督机构负责人邓某1签名,盖上了单位公章。被告人胡某在该报告封面后的第一页监督栏员内签名,但在该报告具体内容中无签名。

2004年11月17日顺庆区人民政府与南充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经营权转让协议》,经营权期限共17年(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经营权转让金额为1750万元。业主在经营过程中,应高坪、嘉陵区政府的要求,经市政府出面协调,顺庆区人民政府同意高坪、嘉陵区的生活垃圾从2005年11月1日起倾倒至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

2004年12月1日南充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正式入驻,2005年1月8日开始填埋垃圾。2011年8月以前,每日垃圾填埋量约500吨,填埋作业高度为2.5~3m、日作业面积大约300㎡,2009年到2011年7月每日填埋垃圾量约600吨,2011年8月开始每日填埋垃圾量约700吨,2005年南充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开始倒污泥。

事故发生时垃圾坝库内填埋城市生活垃圾约1589446吨,污泥总量约80000吨。

2013年9月7日17时,某环保公司工作人员在对垃圾坝巡查时,发现拦挡坝砌筑墙体下部发生脱层掉石现象,该名工作人员当场向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电话汇报,公司随即将险情向市环卫处报告。17时30分,市环卫处相关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踏勘,同时将该险情向原设计单位报告,并要求某环保公司连夜值班观察,疏散周围群众。当晚23时,市环卫处接到设计单位信息反馈:认为可能是大坝表面风蚀剥落,要求继续观察,设计人员第二天赶赴现场。

9月8日8时市环卫处宋某、唐某2两位副主任到现场察看,发现剥落的面积不断扩大,立即疏散周围人员到安全地带,并向市环保局汇报。9时30分左右垃圾坝拦挡坝中段突然发生溃坝事故。

经勘验,溃坝部分长114米,宽14.7米,溃坝破坏点在拦挡坝内侧距坝顶11米,外侧距坎顶15—17米。溃坝主要发生在由某公司承建的拦挡坝续建工程范围内,由某某建工承建的一期工程坝有少量损害,工程地基基础在溃坝事故中损害不明显。

事故发生后南充市人民政府即组织抢险,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委托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溃坝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2013年9月29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认为,溃坝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按坝体的实际受力状态,经多次结构验算,验算结果表明距坝顶11米处为坝体最不利断面,这与溃坝实际破坏点相符,破坏形式为剪切滑移型破坏。

2、经现场检测,坝体砌筑砂浆强度低,存在砂浆不饱满、有空洞、条石尺寸大小不均匀,分层错缝长度过小等施工质量缺陷。

3、拦挡坝中下部处于潮湿环境,坝身长期遭受风化剥蚀、雨水或渗滤液侵蚀等环境作用,同时,拦挡坝在使用期间也曾间接遭遇两次地震作用影响。因此,拦挡坝砌体结构整体性和承载能力随时间推移有所衰减。

4、坝后垃圾土较松散,主要靠后侧垃圾土自然运移堆积而成,且溃坝前当地持续降雨,降雨量较大,使得坝后壅水位超高,土压力和水压力增大。

综上所述,拦挡坝的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受环境条件作用及自然灾害影响其自身抗力有限,坝后垃圾土较松散、溃坝前持续降雨且雨量较大,坝后土压力和水压力急剧增加,使得距坝顶11米处坝体断面抗剪切滑移承载力不足,产生失稳破坏,导致溃坝事故。

鉴定结论:

一、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拦挡坝的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受环境条件作用及自然灾害影响其自身抗力有限,坝后垃圾土地较松散、溃坝前持续降雨且雨量较大,坝后土压力和水压力急剧增加,使得距坝顶11米处坝体断面抗剪切滑移承载力不足,产生失稳破坏,导致溃坝事故。

二、经综合分析判断,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拦挡坝地基基础在溃坝事故中损害不明显。

事故调查组于2014年8月12日出具了调查报告。其中对单位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中认为:南充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拦挡坝二期(续建)工程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出现“干砌”等行为未进行整改,造成施工质量缺陷,致使该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议相关机构对其进行依法处罚。四川某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监理活动,导致施工质量存在缺陷,致使该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议相关机构对其依法处罚。南充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未按相应的技术规范操作,未监测垃圾堆体主水位,造成坝后垃圾土较松散、土压力和水压急剧增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不予追究责任单位有四川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理由是:

经鉴定单位鉴定,在本次溃坝安全事故中溃坝破坏点在拦挡坝内侧距坝顶11米、外侧距坝顶15~17米,经鉴定单位抽测,拦挡坝下部一期外露面的砂浆厚度满足《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规范》(GB50203-2011)的要求,且拦挡坝地基基础在溃坝事故中损害不明显,因此经过综合分析认定该施工单位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

南充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6日以南府函[2014]100号文件批复: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的相关规定。

二、同意《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2013.9.8”垃圾坝溃坝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见附件)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

三、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在收到批复文件2个月内,请相关单位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对行政问责人员的处分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经审理,该次溃坝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溃坝部分价值266,7604元;2、一期垃圾清理费509,8857元;3、二期垃圾清理费295,1226.72元;4、渗沥液输送抢险管道155,3203.90元;5、应急抢险拦污坝工程23,3020元;6、应急围堰工程设计15,0000元;9、应急违堰施工2311,1655.13元;10、应急违堰施工监理9,8400元等,共计约16010966.80元。

本案需要研究讨论的几个问题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溃坝原因技术鉴定报告是否存在错误问题。庭审中,辩护人对该鉴定提出了诸多质疑,主要归纳为两点。一是鉴定人员对二期工程坝体砌筑砂浆进行多处采样,鉴定人员认为由于砂浆强度过低,不能成型,均未能得到有效检测数据,强度为0。辩护人认为施工中按规定对砂浆进行了取样检验,检验合格,试样也予以了保存,应以当时施工中的检验为准。重庆的鉴定人员只进行了感官验证,没有仪器检验,且该坝体已投入使用九年,按近十年的使用寿命。由于使用中投入了污泥,堵塞渗沥管道,垃圾场中的强酸性水液腐蚀了砂浆层,造成浆层变性。所以重庆的鉴定有重大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针对辩护人的质疑,合议庭详细、反复阅读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认为该报告认定拦挡坝二期工程的砂浆强度为0的结论成立,理由是:一、鉴定人员对二期工程现场采样,发现砂浆强度过低,不能成型,均未能得到有效检测数据,强度为0;二、鉴定人员将砂浆强度为0的这一物理参数代入进行工程力学验算,验算结果是距坝顶11米处为坝体最不利断面;三、垮坝现场检验表明,溃坝破坏点就在拦挡坝内侧距坝顶11米处,与工程力学验算结果高度吻和。这三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相互支持,结论正确。该鉴定报告应作为定案依据。至于辩护人提到强酸水腐蚀砂浆层问题,一是鉴定人员对垃圾坝内垃圾堆流出的水进行了采样检验,结论水样呈弱碱性;二是即使有腐蚀现象,也只能腐蚀到坝体表层,鉴定人员进行了多处采样,包括凿开混凝土面层及部分条石进行采样,样品均是不能成型。辩护人的这一质疑不能成立;二是辩护人提出了自己认为是垮坝的主要原因说法,即垃圾场倾倒了不应进入生活垃圾场的八万吨污泥,造成了渗沥液管道堵塞,大量雨水排不出。又没有建立足够的排沼气管道,垃圾堆产生的可燃气体富集,如果爆炸,使本来因雨水、污泥、垃圾产生的压力而处于临界点的拦挡坝溃坝,辩护人还提请了两名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支持自己的观点。对辩护人提出的溃坝原因不能采信。理由之一是垃圾堆里的可燃气体发生爆炸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产生摧毁大坝的爆炸,是任何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都能辩别、认识的。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发生了爆炸。相反,本案中的溃坝是有预警现象的,是在相关人员密切监视下发生了溃坝。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理由不予支持和采信。对辩护人提出使用不当是拦挡坝溃坝的主要原因的辩解不予采信和支持的理由之二是,辩护方及其专家证人没有掌握设计、施工的具体数据,对溃坝现场没有勘验,没有将有关数据代入进行工程力学方面的计算、验算。因而推论意见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三位鉴定人证言中存在的问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鉴定人徐某某1、罗某、陆某某在证言中称对大坝一期、二期工程均进行了取样检验,二期工程取样多些,所有取样部位砂浆强度和饱满度都不符合设计要求。这与鉴定报告所载明的检验情况有出入。鉴定报告载明对二期工程砂浆多处取样,样品均不能成型,检验不出强度。对一期工程检验了多处砂浆层厚度,结论是符合设计要求。从实际情况来说,一期工程未有重大损害,且外墙被二期垮塌物遮挡掩埋,内墙有垃圾,不可能对一期工程有规范的取样检验。根据刑事诉讼中证据效力大小原理,书证效力大于言词证据。因此对三位鉴定人证言中关于一期工程砂浆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内容予以排除,不予采信,对与书证内容相吻和的其余部分内容予以采信。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本案玩忽职守的追究范围仅限于拦挡坝二期工程。因为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故对一期工程中二被告人是否有玩忽职守行为不作考量。这也与南充市溃坝事故调查组的处理建议一致。但因拦接坝一、二期工程的监理单位均是四川某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其监理行为有连续性,故在本案的证据采用上仍将一期工程施工、监理证据等采用作为定案依据。另外,对相关责任单位南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扯皮中形成的函件,因有“坝体拆除”等字样,可能使人产生片面印象,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依据(排除证据7卷67至68页)。

三、对溃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问题。起诉书指控溃坝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6千余万元。经审查,垃圾处理场拦挡大坝修复工程费用(包含设计、监理等费用)4460余万元不应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原因是:1、修复工程大幅度的提高了坝体的安全系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查卷42页)载明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20年,工程图纸则记载使用年限30年,到期后,若重新进行可靠性鉴定认为结构工作正常,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在修复建设施工中,以垮塌缺口以下到原条石大坝基础的坝体采用树根桩水泥浆灌浆加固,在坝身两侧现浇混凝土包裹原条石坝,在垮塌缺口以上的部位全新浇注混疑土恢复原大坝设计高程。2、修复后的拦挡坝正在使用中,对一处正在发挥社会效益,今后还要发挥社会效益的工程不好评价为损失。3、在计算本案损失数额时已把2013年9月8日溃坝时所表现的市场价值2667604元计入直接经济损失范围。此时再对坝体算损失有重复计算之嫌。对本案中的垃圾处置费(即运出的垃圾填埋等费用)474万余元也不应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原因是,从某山垃圾场运走原填埋的垃圾后,留下了空间和容积,这些空间和容积以后还可利用填埋新的垃圾,不能认定为损失。但垃圾清运费应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因为险情发生后必须将这些垃圾运走,才能进行抢险、加固工程。其余数额属间接损失或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

四、被告人胡某的刑责问题。本案二被告人所在单位南充市质监站管理混乱,按规定对工程质量监督,质监站应出具编有文号的“监督组委派通知书”,载明对某工程委派某人担任质监员。但南充质监站对本案中的工程拦挡坝没有出具委派通知书。单位内部仅有登记台帐载明某工程的质监员是谁,查南充质监站登记台帐,上面载明某山垃圾场拦挡坝一期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是王某坤、胡某,续建工程(施工单位某建工)的质量监督人员是王某坤。被告人胡某否认自己是二期工程质量监督员,其依据之一就是单位的登记台帐。南充市质监站管理混乱还表现在: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文书“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存在表里不一的问题。拦挡坝续建工程完工后,南充质监站对续建工程出具了“质量监督报告”。在封面后的第一页监督人员栏目内载明监督检查人员是胡某、王某坤、邓某1。但在后面的“监督结论及竣工验收备案建议”栏内,由王某坤一人签名的意见是:经依法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该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能履行各自质量责任,未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具备备案条件。在接下来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意见”栏内载明:经审查监督记录、抽测记录和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未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具备备案条件,建议进入备案程序。监督机构负责人邓某1签名并盖上单位公章。从这份“质量监督报告”看,被告人胡某就是一个凑人数的,凑齐监督规定中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人数规定。被告人胡某辩称其于2003年怀孕生小孩休了5个月的产假,2004年上半年产假满后上班,由于小孩是母乳喂养,无法再跑工地,申请调换了工作岗位,调到安全室工作。拦挡大坝续施工的2005年,因单位出纳人员调走,领导又安排其兼了站内出纳工作,其不是拦挡坝续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员。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庭审中出示了胡某从2003年到200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等证据。其中只记载了胡某从事安全监督工作内容,没有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即没有对拦挡坝续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内容。公诉人对这些证据未提出异议。审查全案证据,南充质监站领导等8名证人称领导安排胡某、王某坤为某山垃圾场拦挡大坝质量监督员,胡某调科室是事实,但没有说胡某不再担任该工程质量监督员。按规定一个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员不能少于2人,胡某本人也没有提出要求不再担任拦挡大坝工程的质量监督员,所以胡某依然是续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员。查资料胡某本人参加了拦挡坝续建工程中的渗沥液工程竣工验收,但该单项工程与续建工程坝体质量问题无直接关联,不能作出胡某与拦挡坝坝体质量问题有责任关联的结论。这些证据材料在卷内并存,无法准确判定被告人胡某究竟是不是拦挡坝续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员,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即被告人胡某因客观原因(哺乳小孩而调科室)没有参加拦挡坝坝体施工的质量监督工作。从查得的书证表明被告人胡某不是拦挡坝续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员。被告人胡某不是拦挡坝续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员的证据占优。从书证的角度再看,对续建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封面后的监督检查人员栏内,胡某、王某坤、邓某1分别签名,但在后面具体监督内容、意见栏内评定该续建工程质量合格的签名只有王某坤一人。接下来的质监站单位意见栏内评定该工程质量合格签名的是副站长邓某1,并盖上了单位公章。也就是说胡某

并没有提意见评定该工程质量合格。从职位、职责的角度来说,被告人王某坤当然要负玩忽职守的罪责,被告人胡某是国家行政执法人员,以她掌握的知识来看,她应该知道对工程质量监督应是二人以上,既然她未实际上参与拦挡坝续建工程的质监,也知道只有一人在对该工程搞质量监督,那么这个监督在形式上、程序上就不符合国家规定,不能得出工程质量合格的结论。正是因为她在该质监报告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从而使该质监报告在形式上、程序上具有合法性,从而产生危害后果,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但其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

五、在对被告人王某坤追究刑责时应充分考虑垃圾场使用单位南充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的重大过程责任。根据溃坝事故鉴定,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南充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在使用垃圾场过程中,未按照垃圾填埋场设计日处理能力和范围进行垃圾处理,未对垃圾堆体进行边坡稳定验算,未监测垃圾堆体主水位。溃坝前长时间降雨在坝内形成的积水曾出现“翻坝”现象。且坝后垃圾土较松散,此时的土压力和水压力急剧增加。但南充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并未采取有力措施来抢险排水,在坝体质量有缺陷的主要原因条件下以致发生溃坝。对事故有影响的还有地震,长时间降雨等自然因素,对王某坤辩护人关于溃坝的主因是使用单位责任的辩护意见,因与科学鉴定不符而不予采信和支持。但对被告人王某坤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使用单位的重大过错责任,给予适当的刑罚以体现公平公正。

六、关于被告人王某坤、胡某是否是渎职罪适格主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实施,2011年进行了部分修改)第六要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国家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川建委质安发[2000]0436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地、州、县建设工程质量机构对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监督)、《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四川省建设厅(自2004年6月16日执行)1.0.3等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权明确委托给同级质监部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渎职罪主体包括“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质安站监督人员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当然具备渎职罪的主体身份。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一、南充市质安站的性质与职责及被告人王某坤、胡某在某山垃圾处理场拦挡大坝建设施工的质监员履职情况。

1、书证

(1)南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法人证书

南充市质安站说明、南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南市编办发[2000]6号)、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南人社通[2011]42号)2014.8.2816P1-6

证实:2000年2月21日,南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南充市建设委员会)将南充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更名为南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南充市质安站除继续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能。

南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系事业法人,隶属于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2000年至2010年10月,南充市质安站性质为事业单位;2010年11月至今性质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011年3月14日,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市建设局)市质安站的王某坤、胡某等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登记时间从2010年11月10日起算)。

(2)南充市质安站关于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拦坝溃坝事故有关情况说明1P61

证实:质安站的监督范围为——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及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被告人王某坤、胡某的身份情况

1、书证

(1)王某坤的户籍信息,证实王某坤生于1971年5月29日,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王某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南充市质安站出具的证明

南充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南市职改办能(2000)348号

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文件工资变动审批表

南充市质安站文件南建质安[2003]001号、[2004]09号

市质安站2005年度综治目标责任书

证实:王某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时间是1994年,监督类别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2000年12月28日,南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王某坤任工程师职务。2004年12月30日,王某坤被四川省建设厅任命为工程师。2007年1月11日,王某坤被任命为高级工程师。2010年4月1日,王某坤的工资由21级调至22级。

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7月1日,王某坤被任命为市政装饰室副主任;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被任命为市政装饰室主任。

(3)胡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胡某生于1975年2月24日,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4)南充市人事局文件南市人才[1996]452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审批表

南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文件南建质监(2001)007号

胡某的证书

胡某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南充市质监站出具的证明

证实:1996年11月18日,南充市人事局同意聘用胡某为质监站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1997年12月4日,南充市人事局同意胡某转正。胡某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时间是1998年,监督类别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2001年1月1日,南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批准胡某初级技术职务资格,2004年12月30日,胡某被四川省建设厅评为助理工程师。

(5)市质安站与建设方(南充市某某环保服务公司)签订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书及付款凭证

证实:2002年8月16日,建设方(南充市某某环保服务公司)与市质安站签订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书(一期)并于2002年8月29日、2004年12月31日、2005年8月9日先后支付监督费11600元、8000元、6020元。

(6)市质安站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台帐

证实:2002年8月29日申报的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一期(施工单位:某某建工)的监督人员王某坤、胡某。三期工程(施工单位:某建工)的监督人员一栏字迹模糊,隐约可见“王某坤”三字。

(7)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一、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证实:一、二期施工日期2002.8-2004.11,施工单位某某建工,监理王某某1、陈某、许某某,监督人员胡某、王某坤,于2004年11月验收合格。

(8)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拦挡坝续建工程竣工资料

证实:该工程施工时间为2005年1月15日至2005年12月。地基验槽记录显示时间为2005.2.1(二次)、2005.11.30(二次),被告人王某坤在记录上签字。

(9)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一、二期(实际上是一期工程,此时的一、二期工程是建设、质监单位内部划分。以下应称为一期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证实: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一、二期工程的监督单位为南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监督检查人员为胡某、王某坤、邓某1,工程施工日期是2002.8.8-2004.11,经监督于2007年6月出具监督报告——工程合格具备备案条优质产品(王某坤)。

(10)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续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证实: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续建工程的监督单位为南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监督检查人员为胡某、王某坤、邓某1,工程施工日期2004.12-2005.8,经监督于2007年6月出具监督报告——工程合格具备备案条件优质产品(王某坤签名),质检站副站长邓某1在单位意见栏内签名认为工程合格具备备案条件,并盖上单位公章。被告人胡某仅在报告第一页主体栏内签名,具体监督内容栏内无胡某签名。

2、证人证言

(1)唐某1(原质安站站长)

证实: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是一个市政项目,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应该由市政装饰室负责,当时站里委派王某坤和胡某作为该工程的监督人员,主要工作是王某坤在具体负责,胡某协助。虽然该工程拦挡坝分为一期工程和续建工程,续建期间王某坤借调到市建设局、胡某调至安全室,但只要他们未调离本单位,工程就应该由他们来监督。王某坤和胡某在中途从未向唐某1提出过他们不再从事该工程的监督工作,站里也未改派其他监督人员来接手。

监督员主要监督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对工程的重要部位进行抽查、抽测。按照规定,质监员应当制定监督计划;应当对监理的监督日志、月报、例会记录、监理通知单等进行抽查。在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时,质监员需要到场监督参与验收的五方(主体是四方)是否到场、是否具有资质(包括五方主体是否具有资质、参与验收的人员是否具有资质)、审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资料等工作,对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拦挡坝工程的重点部位,主要是地基和坝体。对于坝体,监督员认为存在问题的,需要抽查、抽测,主要需要抽查、抽测砂浆的强度、条石的强度、条石的组砌方法这几方面的质量。

(2)邓某1(质安站副站长)

证实:质安站的主要职责就是对报监的建筑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通过派驻质监员进行监督,派驻质监员由站长安排。

质监员主要是依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关规范对项目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对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在工程监督以前,质监员要制定质量安全监督计划。质监员需要参与基础、主体、竣工验收,需要监督验收程序是否合法、验收人员是否到场、审核验收资料是否齐备,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观感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员负责制,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拦挡坝一期和续建工程站里都安排王某坤、胡某作为监督员。遇到内部工作岗位调整或者被借用到其他单位的情况,如果站里没有安排其他监督员接管未完工工程的监督工作,那么原来的监督员必须继续监督完成整个工程的监督工作。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站里未安排其他人接管王某坤、胡某的监督工作,二人也未提出不再监督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人员栏目需要三名监督人员签字,除该工程的两名质监员外,还需要一名人员签字,站长唐某1就叫我也签过字。

(3)何某某1

证实:胡某在安全室工作期间,未向何某某1反映不再监督之前未监督完的工程。

(4)饶某

证实:质安站对工程进行执法监督,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备案制,重点是抽查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对建筑实体质量实行抽查、备案。一个项目要求由两名以上质监督员监督,监督员主要是依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关规范对项目的客体质量进行抽查,对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其中包括检查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人员是否到岗,审查单位及个人资质,监督几方责任主体是否按照国家和相关规定履职。垃圾场拦挡坝工程属于市政工程,由市政装饰室的王某坤、胡某担任质监督员。

对于一个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没有完成,原来的监督人员如果是在我们单位内部各个科室之间调整,或者借调到别的单位,该监督人员原有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一般都不会调整。在对垃圾场拦挡坝的监督过程中,没有人给我提过调整监督员一事。

(5)余某

证实:登记台账上显示,某山垃圾场一期工程的质量监督员是王某坤、胡某,第三期工程的监督负责人是王某坤。

(6)蒲某

证实:蒲某在南充市质安站工作期间,先后三次被借用或抽调,在此期间如果未移交监督工作,便会继续对未完工程进行监督。

(7)赵某(原质安站出纳)

证实:某山垃圾场一期工程的质量监督员是王某坤、胡某,第三期工程的监督负责人是王某坤(不清楚是否安排了其他监督员)。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王某坤

证实:质安站的职责是负责监督全市的工程质量,2002年以来,质量监督人员职责是监督工程实体质量和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实体质量主要是对关键部位设定质量控制点并进行抽查。

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拦坝工程分为一期工程和续建工程,一期工程动工时间为2002年8月至2003年,续建工程是2004年12月底至2005年8月。整个南充市垃圾处理场施工的监督工作,都是由王某坤、胡某任监督员,虽然在续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王某坤被借调、胡某(2004.10)被调至安全室,但站里并未停止二人的监督工作,二人也未向领导申请不再监督该工程。续建工程在基础验槽时,王某坤、胡某、邓某1都去过,质量监督报告是胡某制作后拿给王某坤签字的。

(2)胡某

证实:监督员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应该是对五方责任主体的资格和资质进行审查,对施建材料及工程质量实体进行抽查。

胡某、王某坤作为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一期工程的监督员,每次都是环卫处通知王某坤,王某坤再通知胡某到现场监督。胡某虽然出具了包括续建工程在内的整个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2006)、参加了渗滤液处理系统移交会议并在签到册上签字(2005.11.17),但其并不是续建工程的监督员,原因是续建工程施工时,其已调离市政装饰室(2004.9)。

第二部分犯罪事实(共四组)

第一组工程概况

1、书证

(1)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工程施工图批准书及审查报告

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一、二期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嘉陵分局关于同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嘉陵分局消防大队同意消防设计)

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拦挡坝续建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续建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证实:南充市垃圾处理场拦挡坝工程施工图设计合格。

(2)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通知书及四川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三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拦挡坝续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

证实:拦挡坝一期工程的施工单位为某建工,合同工期为2002年7月26日至12月26日,项目经理为刘某某2、技术负责人为袁某某。

拦挡坝续建工程施工单位为某建筑,其委托代理人为刘某某1,合同工期为2005.1.20-4.20。

(3)南充市垃圾处理场拦挡坝一期工程施工合同、报建表

证实:一期工程合同价款580万元,资金来源为国债、银行贷款、地方自筹等,合同工期为2002.7.26-12.26。

(4)施工许可证

证实:垃圾处理场一、二期施工方为某某建工,合同工期2002.8.21-2004.10.21。

(5)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拦挡坝续建工程报建表

证实:工程投资总额3550万元,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计划开工日期2004.12.17-2006.1.8,报建日期为2006年2月17日。

(6)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拦挡坝续建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实:拦挡坝续建工程施工方为某建工,合同工期2005.1.8-12.8。

(7)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工程开工报审表

证实:拦挡坝续建工程施工日期2005.1.15(计划竣工2006.1.15)。

2005年2月15日,某建工向四川某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拦挡坝续建工程开工,某公司于同日同意开工。

(8)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一、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证实:一、二期施工日期2002.8-2004.11,施工单位某某建工,监督机构:王某坤、胡某,监理王某某1、陈刚、许某某(总监),于2004年11月验收合格。

(9)工程竣工报验单

证实:2006年1月8日,某建工向四川某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申请竣工验收,四川某于同日通过验收(总监许某某)。

(10)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单元建设工程基础(主体)隐蔽分部验收备案表地基验槽记录

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单元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系统(二期工程)移交会议纪要

证实:该工程施工时间为2005年3月至2005年8月(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施工时间为2005年4月至8月),施工单位为四川南充某建筑公司,监理单位(许某某)为四川某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为许某某、张某某2、王某某1,验收日期为2005年3月17日,王某坤签字。2005年11月17日,胡某代表市质安站参加渗滤液处理系统会议。

(11)南充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及决定书

证实:2007年5月20日至11月1日,南充市审计局对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工程结算进行了审计。三期工程签订合同时间分别为2002年7月18日、2003年4月3日、2005年1月10日,施工日期分别为2002.8-2003.3、2003.4-2004.11、2005.1.-2005.8。

该组证据证实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系民生工程,国家投入建设资金数千万,该工程在设计上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拦挡坝续建工程与渗滤液处理系统兴建时间有重合部分。

第二组被告人的履职情况

1、书证(王某坤6次,胡某2次)

(1)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理日志

证实:2002.10.3,设计方、建设方(韩某某、唐某2)、监理(张某1)、地勘、质安站(王某坤、胡某)参加基础验槽。

(2)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理日志

证实:2002.12.1,质安站王某坤到工地检查。

(3)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理日志

证实:2003.7.7,盲沟验收,甲方、乙方、监理王某某1、监督站王某坤到场。

(4)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拦挡坝二期监理日志

2005.2.1,南端坝肩地基验槽,参加人员有:甲方韩某某、唐某2;设计方孙工;地勘方杨工;施工方刘某某1、张某某4、吴某强;监理王某某1;质安站王某坤。(基础已挖到中风化泥岩,满足设计要求,但反坡度不够;改用C20素砼作坡度,表面要求粗糙)。

2005.3.24,甲方韩某某、唐某2,质安王某坤参加调节池验铁,指出大坝水平灰缝不直、砌筑条石错缝长度不够。

(5)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拦挡坝二期监理日志

证实2005.5.4,北坝端验槽,参与人员有:甲方韩某某、唐某2;设计方申总;施工方张某某4、吴某强;监理青某、王某某1;质安站王某坤。(无地勘)。

2、证人证言

(1)刘某某1(某建筑公司)

证实:刘某某1作为南充市垃圾场续建工程施工方的项目副经理、现场具体负责人(主抓质量安全)只具有二级临时建造师资格证。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曾某某由于事务繁忙,到现场来得不多;技术负责人冉某某到现场来的时间也很少。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员是王某坤和胡某,他们来现场主要是巡查、抽查,但他们未查验过施工人员资质,未对工程进行抽测,也未提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修建拦挡坝使用的材料主要是水泥、砂、条石及有少量石子,每进一批水泥、砂、条石等材料,均要由监理和甲方代表送检到市建设局质安站所属的检测所进行检验;在修砌过程中,由监理人员、甲方代表对使用的砂浆见证取样,制作试块并送检测所检测后出具检验报告,经检测砂浆试块全部合格。

在竣工验收时,施工方给王某坤、胡某200元左右红包。

(2)曾某某(某建筑公司)

证实:南充市垃圾场施工方的项目经理曾某某、技术负责人冉某某很少到现场,现场具体负责人是项目副经理刘某某1,由他负责人员安排、材料供应、组织施工及现场的质量安全工作。作业班组人员都不是公司人员,是由刘某某1临时聘请的,每天的人数在二、三十人至有五六十人之间,具有一定的流动性,这些人员大多未进行过专业培训,综合素质比较低。曾某某查阅了建筑材料检测资料,检测结果都是合格的。至于砂浆是否按送检的试块做的标准操作的,曾某某并不清楚。

监督人员有王某坤,他没有查验过施工人员资质,也未向曾某某提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在修建过程中,监理和业主向曾某某反映过工人操作马虎、质量不高、砂浆局部饱满度较差、砌筑方式不对等问题。竣工验收时,施工方给了王某坤200元左右的红包。

(3)冉某某(某建筑公司)

证实:南充市垃圾场续建工程施工方的项目经理曾某某、技术负责人冉某某很少到现场,现场施工负责人是刘某某1(实际是刘某某1向公司承包的工程)。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员有王某坤,他到现场去过,印象中未查验过施工人员资质,未对工程进行抽测,也未提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修建拦挡坝使用的材料主要是水泥、砂、条石等材料,均要由监理和甲方代表送检到市建设局质安站所属的检测所进行检验;在修砌过程中,由监理人员、甲方代表对使用的砂浆见证取样,经检测砂浆试块全部合格。

在竣工验收时,施工方给王某坤红包,金额大概在200元左右。

(4)袁某某(某某建工技术负责人一级建造师)

证实:南充市垃圾场一期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低、砂浆不饱满、错缝不规范等问题,监理大部分都在现场,发现问题后便要求整改。质安站监督人员到现场巡查过一、两次,他们没有查验施工人员资质、没有对工程进行抽查、也未提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5)刘某某2(某某建工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

证实:质安站安排了一位监督人员,他除了到现场巡查过两三次外,就是参与了关键部位的验收工作。

(6)张某1(垃圾处理场一期监理)

证实:质安站的监督人员是王某坤和胡某,他们很少到现场来,即便到现场也未查验过其监理资质、未进行过抽测,由于平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能及时整改,故张某1未向质监人员反映过施工存在的问题。

(7)王某某1(垃圾处理场一期、二期监理)

证实:质安站的监督人员是王某坤和一个女的,未查验过王某某1的资质、未进行过抽测,他们很少到施工现场来,来得时候也纯属走过场,没有提出过意见。在二期工程施工过程中,王某某1向王某坤提出过施工不规范的情况,王某坤说他去找刘某某1,但此后问题依然存在。

(8)青某(垃圾处理场一期、二期监理)

证实:续建工程的质安站监督员是王某坤,他到现场来过。

施工方在每次验收时,都要给参与验收的人员200元左右的红包。

(9)弋某某(垃圾处理场甲方)

证家:南充市垃圾处理场一期工程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证书是由弋某某与质安站站长唐某1签订的,唐某1将监督员名字报给弋某某后,弋某某就将名字告诉了唐某2和韩某某。渗滤液管网以及拦挡坝续建工程与一期工程是同一个工程,故监督方还是南充市质安站,监督人员也一直未更换过,是一个王姓监督员和另外一名监督员。

(10)唐某2(垃圾处理场甲方)

证实:质安站委派的监督人员是王某坤和胡某,在整个垃圾场施工过程中,质安站没有更换过监督员。他们很少来现场,一般都是环卫处的唐某2或韩某某主动请他们参加验收并派车去接;他们未查验过施工人员的资质,未提出过什么质量问题。整个工程,王某坤到现场的次数要多一些;在续建工程施工中,王某坤到过现场。

(11)韩某某(垃圾处理场甲方)

证实:质安站的监督人员很少到现场,未对工程质量进行揣测,监督责任未履行到位,有一个女监督员曾到过施工现场。竣工验收时,施工方给参与竣工验收的人员了200元的红包。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王某坤供述:

该工程,王某坤并未制定监督计划、也无监督记录。一期工程施工过程中,王某坤和胡某很少到施工现场去,基本上只在验收时才去。续建工程,王某坤只在基础验槽的时候检查了工程的质量,除此之处就没再到过现场。在整个监督过程中,王某坤没有审查监理人员资质,也不清楚监理人员是否随时在岗,也未查验监理日志和月报;未查验施工人员资质。一期工程——不清楚班组人员有哪些,存在总监与专监未到场便通过验收的现象;未抽测砂浆强度,发现问题后要求口头整改,未跟踪整改情况;未主动向施工方等了解过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续建工程施工单位南充市某建筑公司,实际履行项目监督职责的刘某某1并无项目经理资质,王某坤未发现其在履行项目经理一职。在验收时,施工单位请几方责任主体吃饭,王某坤参加过一、两次,还收过小红包。

在整个监督过程中,确实存在失职的地方——没有对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核查,验收时监理方的总监和专监没有到场;很少到工地上去,去的时候也没有去查阅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也没有进行抽查、抽测。

(2)胡某的供述:

胡某、王某坤作为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一期工程的监督员,每次都是环卫处通知王某坤,王某坤再通知胡某到现场监督,胡某参加了地基验槽、隐蔽工程、主体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的监督现场监督工作。胡某、王某坤很少去现场,未检验监理人员是否有资质、未看监理日志和月报;只查验了施工单位资质,未查验施工人员资质;未进行抽测。

胡某两次请假(2002.10-122003.9-2004.1),未履行书面手续。

第三组工程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资质

1、书证

(1)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一期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证实:2002年8月4日,南充市某某环保服务中心与四川某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1)签订监理合同,合同期为2002年8月5日至2003年1月5日。

(2)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证实:2003年5月8日,南充市某某环保服务中心与四川某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1)签订监理合同,合同期为2003年5月10日至2003年9月30日。

(3)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三期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证实:2005年1月21日,南充市某某环保服务中心与四川某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1)签订监理合同,合同期为2005年1月31日至2005年5月30日。

(4)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三期工程报监登记书

证实:该工程的项目总监是许某某,专监是张某某2,监理员是王某某1;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是曾某某、冉啟平;监督机构为南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联系人无。该登记书签订时间为2005年10月26日。

(5)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单元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证实:该竣工资料显示:施工单位是某建筑,项目经理是曾某某,技术负责人是冉某某;监理单位的总监为许某某,专监是张某某2,监理员是王某某1。

(6)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单元工程评估报告

证实:2005年10月26日,监理单位(某二十监理部)总监许某某签署工程合格意见(盖有许某某的方章)。

(7)某某建工资质

证实:刘某某2——工程师二级。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

证实:2004.12.30,监督部门为南充市质安站,施工单位为某某建工,总监许某某、监理张某胜与王某某1,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刘某某2与袁某某。

(9)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一、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证实:一、二期施工单位某某建工,监理王某某1、陈刚、许某某。

(10)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拦挡坝续建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实:2006.4.12,顺庆区建设局同意续建工程施工,合同工期2005.1.8-12.8,项目经理曾某某,总监许某某。

(11)工程开工报审表

证实:2005年2月15日,某建工向四川某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拦挡坝续建工程开工,某公司于同日同意开工(总监许某某)。

(12)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证实:拦挡坝续建工程总监许某某、监理王某某1。

(13)工程竣工报验单

证实:2006年1月8日,某建工向四川某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申请竣工验收,四川某于同日通过验收(总监许某某)。

(14)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续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证实:总监、监理张某某2(分部)同意验收。

(15)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理日志

证实:该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为张某某2,日志撰写者张某1,2002.8.7-10.13。

2002.10.3,设计方、建设方(韩某某、唐某2)、监理(张某1)、地勘、质安站(王某坤、胡某)参加基础验槽。

(16)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理日志

证实:该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为张某某2、张某1,日志撰写者张某1,2002.10.14-2003.4.22。

(17)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理日志

证实:该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为张某某2,日志撰写者王某某1,2003.5.29-6.30。

(18)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理日志

证实:该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为张某某2,日志撰写者王某某1,2003.7.1-8.23。

2003.7.7,盲沟验收,甲方、乙方、监理王某某1、监督站王某坤到场。

2003.8.7,监理方青某、张某胜、王某某1、设计方、甲方、乙方等检查时,发现:路面局部位置卵石过大、库区粘土回填层局部位置厚度不够;渗滤液干渠高度不够。

(19)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理日志

证实:该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为王某某1、彭源某,日志撰写者王某某1,2003.8.24-10.31。

(20)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拦挡坝二期监理日志

证实:该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为王某某1、彭源某,日志撰写者王某某1,2005.1.23-4.23。

2005.1.27、1.28、1.29,民工清理南端坝肩建基面;1.31、2.1,民工清理建基面泡岩石;2.2,民工清理建基面泥土;3.20、3.21、3.22、3.23、3.24,民工砌筑条石。

2005.2.26,班组劳教人员砌筑条石。2005.3.15,劳教人员体检。

2005.2.1,南端坝肩地基验槽,参加人员有:甲方韩某某、唐某2;设计方孙工;地勘方杨工;施工方刘某某1、张某某4、吴某强;监理王某某1;质安站王某坤。

2005.3.9,上午甲方尹主任、唐某2到工地检查工作,发现砌筑质量差(灰缝过大、条石高低不一)、灌浆不饱满。下午在环卫处开协调会,到场的有:尹主任、韩某某、唐某2;监理王某某1;施工方刘某某1、张某某4、吴某强。

2005.3.18,甲方韩某某、唐某2,监理方总监青某到工地检查工作,发现施工质量差、安全措施薄弱等问题,要求整改(停工二天,已整改)。

2005.3.25上午,甲方韩某某、唐某2,监理许某某(原为青某)到工地检查工作。

(21)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拦挡坝二期监理日志

证实:该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为彭源某,日志撰写者王某某1(大部分有签名),2005.4.23-5.21。

2005.5.4,北坝端验槽,参与人员有:甲方韩某某、唐某2;设计方申总;施工方张某某4、吴某强;监理青某、王某某1;质安站王某坤。(无地勘)。

(22)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拦挡坝二期监理日志

证实:该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为王某某1、彭源某,日志撰写者王某某1,2005.5.22-7.20。

2005.6.16上午,建设方刘某某1、张某某4,施工员吴某强、材料员任某敏、班组组长;总监青某、监理员王某某1开质量安全生产会。

(23)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理工作月报(2002.8.8-2003.4.26)

证实:总监为许某某,监理单位四川某监理公司二十监理部,施工单位某某建工。

(24)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二期监理工作月报(2003.5.13-10.15)

第一期2003.5.13-5.30:总监许某某,监理单位四川某监理公司二十监理部,施工单位某某建工,主要工作:施工过程中不太注重安全。技术人员15人、民工30余人。

第二期2003.3.1-6.30:总监许某某,监理单位四川某监理公司二十监理部,施工单位某某建工,主要工作:技术人员15人、民工70余人。

第三期2003.7.1-7.30:总监许某某,监理单位四川某监理公司二十监理部,施工单位某某建工,主要工作:技术人员35人、民工120余人。

第四期2003.8.1-8.30:总监许某某,监理单位四川某监理公司二十监理部,施工单位某某建工。

第五期2003.9.1-9.30:总监许某某,监理单位四川某监理公司二十监理部,施工单位某某建工。

第六期20010.1-10.15:总监许某某,监理单位四川某监理公司二十监理部,施工单位某某建工,辅助人60人每天。

(25)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三期监理工作月报(2005.2.1-6.30)

总监许某某,监理单位四川某监理公司二十监理部,施工单位某建工。

第三期、第四期2005.4.1-6.30:由于农忙,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太少,进度慢。

(26)许某某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印章复印件、项目总监执业证书

证实:与许某某的证言吻合,其于2006年4月1日取得总监资格(其注册监理工程师印章为椭圆形,有效期至2013.4.15),即许某某在案发时并不具有总监资格。

2、证人证言

(1)许某某(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

证实:自己不是四川某监理公司的监理,未做过南充市垃圾处理场项目的总监理或监理(当时也未取得监理或总监资格:2004专监理,2006总监),《建设监理日志》、《竣工验收报告》、《建设监理工作月报》上面的签字或盖章都不是本人的。

(2)张某1(垃圾处理场一期监理)

证实:张某1于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受聘于刘某某1,担任过南充市垃圾处理场的监理员,但其并不是四川某监理公司的监理,他不知道总监和专监是谁,现场只有他一个监理员在。

(3)王某某1(垃圾处理场一期、二期监理)

证实:王某某1受青某之邀,担任过南充市垃圾处理场一期(3个月)、续建工程的监理员,在此期间只有其一个人在做监理员,但王某某1并不具有监理资质。二期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施工人员缺乏技术,前期找的8432监狱犯人施工,后来又找的农民工施工,存在野蛮施工的现象;吴某强和张某某4负责施工方面的工作,刘某某1也很少到现场。

(4)青某(垃圾处理场一期、二期监理)

证实:南充市垃圾处理场一期工程、二期工程的监理项目分别是刘某某1、青某接的,挂靠的某监理公司。一期工程的监理人员先后分别是张某1、张某胜、王某某1;续建工程的监理员是王某某1,该工程未聘请总监和专监,相关资料是青某制作的,青某不具有监理资质。一期工程的监理资料是二期完善的,青某在制作资料时将妹夫许某某、朋友张某某2作为监理,且许某某的字由青某代签。

(5)张某某1(某监理公司董事长)

2014.1.7成都市青羊区某路某工业总部*栋某建设管理咨询公司

证实:2002年至2004年,胡明康找到张某某1,说其朋友青某在南充找到一个监理业务,张某某1便与青某签了住宅小区的监理合同。由于邰义南充与胡明康熟悉,张某某1就让二十监理部的邰义分管南充业务,与青某联系。

青某、许某某、张某某2、王某某1都不是该公司的监理。

(6)张某某24P48-52

证实:自己未担任过南充市垃圾处理场的专监,也未在监理资料上签字,但资料中有一方章是自己的,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7)杨某某(二个月)

2014.2.25南充市嘉陵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证实:二期工程有很多某山周围的石匠参与南充市垃圾处理场施工,老板姓刘,监理姓王。

(8)张某某3

2013.12.24南充市嘉陵区文峰镇某山村*组

证实:部分施工工人是其所在大队的。

(9)任某某(一年)

证实:很多石匠参与了南充市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施工方老板是刘某某1,监理姓王,监理来现场的时间不多。

(10)张某某4(一、二期)

证实:二期工程,施工方老板是刘某某1,现场管理人员是黄全胜、任某敏,施工员是张某某4和姓王的一个人,监理姓王;施工人员是某山村三组的二、三十人,渠水镇的二十多个人。

(11)罗某某

证实:二期工程老板是刘某某1,开始是劳改犯在修,后来找附近的农民工修的。

(12)王某某2

证实:2005年,应青某之邀,王某某1在垃圾处理场帮工。

(二)野蛮施工,工程质量差

1、书证

(1)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理日志

证实:该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为张某某2,日志撰写者张某1,2002.8.7-10.13。

2002.9.7,会同业主就施工单位的基础土方安全发出监理通知书。

(2)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理日志

证实:该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为张某某2、张某1,日志撰写者张某1,2002.10.14-2003.4.22。

2002.11.21,发现有16个桩位的压浆管有破损且局部被人为踩断,督促其更换。

2002.12.28,经检查,发现有部分条石砌筑差:部分砂浆饱满度差、四处条石未错缝或错缝不符合规定。

2003.1.13,经检查发现砂浆过干,要求整改。

2003.1.15,经检查发现天座平整度差,要求对班组天座进行检平整改。

2003.1.18,发现各班组均有条石齐缝问题,要求返工整改。

2003.1.20,发现各班组均有用小片石填大缝问题,要求整改。

2003.1.23,发现沉降缝水平线不伸,要求整改并拉线砌筑。

2003.2.18,全天砌筑砂浆均为人工搅拌,增加砂浆水泥用量10%。

2003.2.23,停电后砌筑砂浆均为人工搅拌,增加砂浆水泥用量10%。

2003.2.26,停电后砌筑砂浆均为人工搅拌,增加砂浆水泥用量10%。

2003.3.2,发现徐某加班砌筑时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砌筑时无座灰;天地座未检平;灌浆不饱满;条石齐缝;条石安砌不平稳。通知施工单位对班组进行返工整改。

2003.3.14,发现唐石匠加班砌筑时未铺座灰;条石有齐缝现象。通知施工单位对班组进行返工整改。

2003.3.15,发现刘某某3、徐某班砌筑时未铺座灰,要求返工整。

2003.3.23,监理、业主发现全部无座灰砌筑条石;砂浆过干灌缝;条石砌筑不平稳;沉降缝处没有勾缝;天地座未检;6寸头位置用小片石填充;灰缝砂浆不饱满等。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2003.4.13,经检查,有两车条石属明显风化石且形状极不规则。

2003.4.13,由于条石质量差,大部分条石形状极不规则、截面大小相差甚大,通过找平方式弥补。

2013.4.16,G-E1层砂灰基本未灌,缝隙未灌灰,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2013.4.17,有三处条石明显不齐缝;有四处条石大面朝上,使缝隙基本没有;下部缝隙不能灌灰。下午整改。

2013.4.19,发现有两处未灌砂灰,大兵团是条石之间先用片石嵌缝致使砂灰灌不进去。要求整改并召集施工单位负责人开现场会。

2013.4.20,发现六根条石立夹安放,整改。

(3)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理日志

证实:该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为张某某2,日志撰写者王某某1,2003.7.1-8.23。

2003.8.7,监理方青某、张某胜、王某某1、设计方、甲方、乙方等检查时,发现:路面局部位置卵石过大、库区粘土回填层局部位置厚度不够;渗滤液干渠高度不够。

(4)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拦挡坝二期监理日志

证实:该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为王某某1、彭源某,日志撰写者王某某1,2005.1.23-4.23。

2005.1.27、1.28、1.29,民工清理南端坝肩建基面;1.31、2.1,民工清理建基面泡岩石;2.2,民工清理建基面泥土;3.20、3.21、3.22、3.23、3.24,民工砌筑条石。

人工造灰三遍合成——2005.2.16、2.17、2.18、2.27、3.3、3.4、3.8、3.9、3.10、3.14、4.9、4.21。

2005.2.1,南端坝肩地基验槽,参加人员有:甲方韩某某、唐某2;设计方孙工;地勘方杨工;施工方刘某某1、张某某4、吴某强;监理王某某1;质安站王某坤。(基础已挖到中风化泥岩,满足设计要求,但反坡度不够;改用C20素砼作坡度,表面要求粗糙)。

2005.2.27,条石150立方米,不合格;砂30立方米,质量偏差。

2005.3.9,上午甲方尹主任、唐某2到工地检查工作,发现砌筑质量差(灰缝过大、条石高低不一)、灌浆不饱满。下午在环卫处开协调会,到场的有:尹主任、韩某某、唐某2;监理王某某1;施工方刘某某1、张某某4、吴某强。

2005.3.18,甲方韩某某、唐某2,监理方总监青某到工地检查工作,发现施工质量差、安全措施薄弱等问题,要求整改(停工二天,已整改)。

2005.3.24,甲方韩某某、唐某2,质安王某坤参加调节池验铁,指出大坝水平灰缝不直、砌筑条石错缝长度不够。

(5)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理工作月报

第五期2002.12.1-12.31:总监许某某,监理单位四川某监理公司*监理部,施工单位某某建工,工作情况:砌筑质量基本能达到施工验收规范,但个别灌浆不密实,经批评教育有好的改观。

第六期2003.1.1-1.31:总监许某某,监理单位四川某监理公司二十监理部,施工单位某某建工,工作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人工拌和砂浆和机拌过干的现象,要求整改。

第七期2003.2.1-2.28:总监许某某,监理单位四川某监理公司二十监理部,施工单位某某建工,工作情况:在砌筑大坝条石的过程中,未发现大的质量问题,个别组砌筑方式上存在错误,经督促已整改。

第八期2003.3.1-3.31:总监许某某,监理单位四川某监理公司二十监理部,施工单位某某建工,工作情况:工作安全存隐患,已整改。

(6)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三期监理工作月报(2005.2.1-6.30)

第一期2005.2.1-2.28:总监许某某,监理单位四川某监理公司二十监理部,施工单位某建工,主要工作:1月23日进场。2月1日,基础已挖到中风化泥岩,但反坡度不够,改用C20素砼作坡度,表面要求粗糙。技术力量差,班组技工少,施工工艺达不到要求。在砌筑条石的过程中,砌筑质量达不到要求,特别是灌浆不饱满。经督促,基本达到要求。

第二期2005.3.1-3.31:总监许某某,监理单位四川某监理公司二十监理部,施工单位某建工,主要工作:班组施工工艺差、技术力量严重不足、条石砌筑不合理,特别是灌浆出现野蛮施工现象。经多次要求整改,仍没有好转。3月17日,出现下一层没有灌浆就干砌上一层这样严重的质量问题。3月18日,监理公司要求更换施工班组。施工单位经过2天整改,更换新的班组,施工质量大有改观。

(7)整改通知

证实:南充市某某环保服务中心于2005年6月3日向某某建工第七项目部发出整改通知,认定调节池、沉淀池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

2、证人证言

(1)刘某某2(某某建工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

证实:南充市垃圾场一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刘某某2经常到现场、技术负责人袁某某驻扎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是从某某带过来的,监理人员基本上都在现场,技术人员、监理或甲方代表发现问题后,施工方及时进行了纠正,故虽然施工中存在砂浆不饱满、做工毛糙等问题,但及时予以整改。渗滤液系统由深圳公司承建,一、二期工程是一起竣工验收的。

(2)王某某1(垃圾处理场一期、二期监理)

证实:条石大小不标准、砌筑不规范;灌浆不饱满;水泥、沙石搅拌多为人工搅拌,搅拌不均匀。

(3)青某(垃圾处理场一期、二期监理)

证实: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是砂浆灌浆不饱满、砌筑方式不合理。施工方施工人员的素质低,施工人员主要是附近的农民工,还有劳改人员。施工方在每次验收时,都要给参与验收的人员200元左右的红包。

(4)弋某某(垃圾处理场甲方)

证家:弋某某到施工现场时去过几次,发现监理不在现场、条石缝隙之间灌浆不饱满,砂浆有人工调和的现象。

(5)唐某2(垃圾处理场甲方)

2011.4.11南充市顺庆区某工业区工程部办公室

证实:施工人员绝大部分是附近农民,技术水平低;砂浆强度不够,对于这些问题,建设方和监理都提出过。

(6)韩某某(垃圾处理场甲方)

证实:(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低下,存在野蛮施工(干拌砂浆)、条石不规范的现象。

(7)张某某1(某监理公司董事长)

证实:南充市垃圾场溃坝后,张某某1到现场去看过,发现该工程是典型的豆腐渣工程,砂浆没有一点儿强度,砂浆和水根本没粘合。

(8)杨某某(二个月)

证实: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条石不均匀、大小不一,甚至存在垫放碎石头的情况;砂浆标号不够,工人在搅拌砂浆时,河沙和水泥的比例没有掌握好。还有就是监理员不是一直在现场。

(9)张某某3

证实:垃圾场修理时,张某某3到现场去看过,觉得这是一个豆腐渣工程:他亲眼看到工人将河沙铺到条石上后就直接砌条石在上面;条石在砌筑时没有骑缝砌,条石上下的缝也没有错开;条石大小不一(长为30-70公分)、厚薄不一样(20-30公分)。

(10)任某某(一年)

证实:(拦挡坝二期)该工程的条石大小不一。

(11)张某某4(一、二期)

证实:沙和水泥的比例是三小斗车河沙和两包一百斤的水泥。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刚灌浆后,就有拉条石的重车从上面经过,刚灌好看浆就被挤压了出来;条石不规则,有些是烂石头。刘某某1、管理人员和监理都发现了这些问题,但没人提出过要整改。

(12)罗某某

证实:修建过程中,用规则的条石砌边墙,小的石头砌在中间。2013年9月,大坝中间垮了,长约六七十米、十米高,大坝外墙有很多也垮了。后来排险,将大坝拆除了一段。

(13)张某某4

证实:2005年,刘某某1让代敏组强了文峰镇二村的十几个、二十个人修建垃圾场二期工程。修建过程中,存在条石不规则、灰浆人工搅拌(水泥不多,砂浆强度不够)、灰浆未干被重车碾压出来的情况。姓王的监理员很少到现场;环卫局姓唐的(唐某2)制止过,但他走后,刘某某1就让大家按以前一样施工。

(14)任某(张某某4女婿)

证实:垃圾场二期工程在修建过程中,存在条石[刘某某1说按20-25见方、长70厘米左右,每车大概八十根条石,每次不合规的八到十根,但被扣下来的还是用到施工中了]不规则(刘某某1为了节省成本,将扣除的不规则的石头用工砌筑坝体)、灰浆未干被重车碾压出来的情况。

该组证据证实: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拦挡坝一期、续建工程的监理员、施工员等不具有相应资质,施工过程中存在便工减料、野蛮施工现象。

第四组损失情况及原因

1、书证

(1)溃坝部分的价值评估报告

证实:2013年11月6日,四川标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溃坝部分价值作出评:2013年9月8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266.7604万元(溃坝长80米、严重变形30米,垃圾体侧垮高11米,坝顶路面损毁长度135米)。

(2)溃坝损失数额统计:1、溃坝部分价值266,7604元;2、一期垃圾清理费509,8857元;3、二期垃圾清理费295,1226.72元;4、渗沥液输送抢险管道155,3203.90元;5、应急抢险拦污坝工程23,3020元;6、应急围堰工程设计15,0000元;9、应急违堰施工2311,1655.13元;10、应急违堰施工监理9,8400元等,共计约16010966.80元。

2、证人证言

(1)徐某某1(溃坝原因鉴定工程师)

证实:经检测,南充市垃圾处理场未溃坝段和溃坝段施工工艺、施工工人、施工办法都是一致的,所有取样部位砂浆强度和饱满度都不符合设计要求,但距坝顶11米处是最不利断面,受力最不利以坝体上部为主。溃坝原因依原因力大小依次为坝体的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垃圾营运不规范、长时间强降雨(诱发因素)、地震(对坝体的承载力有衰减影响,但影响不大)。砂浆的强度和饱满度是影响坝体抗力的主要原因,而该拦挡坝砂浆强度低,没检测到有效数据,强度为零(取样时抓不起来,成粉末状);砂浆饱满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没有达到国家规范的85%以上、设计要求的80%,未能检测出数据;砌筑不规范;条石大小不均(肉眼即可看出来)。

该工程的设计图经过了图审,符合相关要求,结构承载力满足规范要求。长期的下雨以及垃圾的污水酸碱度对砂浆的强度和饱和度有弱化现象,但影响不明显。毛条石个体的大小基本是符合设计要求的,但大小不均匀影响砌筑的平整度及砌筑质量。

(2)罗某(溃坝原因鉴定工程师),证实与徐某某1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3)陆某某(溃坝原因鉴定工程师)的证言与罗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4)刘某某3(垃圾处理场工作人员),证实除了填埋垃圾外,于2008年填埋过市污水处理场运来的污泥。

(5)王某某3与刘某某3的证言一致。

3、勘验笔录

证实:(2013.12.23)经勘验,大坝中部有一段空缺,该空缺长为114米,宽14.7米(据负责人介绍,大坝长187米,底部宽32.8米,上部宽7.5米,高为25米)。

4、鉴定意见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鉴定人员资质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

证实: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于2013年9月10日-24日对溃坝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查阅工程地勘文件等资料,作出如下鉴定意见:拦挡坝的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坝体砌筑砂浆强度低、存在砂浆不饱满、有空洞、条石尺寸大小不均匀,分层错缝长度过小等;受环境条件作用及自然灾害影响其自身抗力有限——坝身长期遭受风化剥蚀、雨水或渗滤液侵蚀等,地震;运营使用存在问题——坝后垃圾土较松散、溃坝前连续降雨致坝后土压力和水压力急剧增加。(2013年9月7日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拦挡坝砌筑墙体下部而层局部脱层掉石。9月8月上午9时30分左右,拦挡坝中段发生坍塌。经测量,坝体破坏点在坝后侧距坝顶高约11米,坝前侧距坝顶约15-17米。一期2002.12-2003.12拦挡坝基础施工、下部墙体施工271米以下;二期2004.12-2005.12拦挡坝南北两侧基础施工、墙体271-285米。坝体缺口处浸润线距坝顶高度约7米;在距北端30米处,浸润线距坝顶高度约为4米;由水力降推测,溃坝中段壅水位距坝顶高度约8米。拦挡坝距坝顶11米得为坝身最不利受力截面)。

第五组,辩护方提交的南充市人民政府南府函[2014]100号文件及其附件。工程技术、主体方面的规范文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坤身为国家建筑质量监督人员,在执行对南充市城市垃圾处理厂拦挡坝续建工程质量监督中,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工程质量没有进行必要的抽查、抽测,对工程监理单位虚设工程质量总监、专监以及让无资质人员一人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和建设单位缺乏技术力量,作业时“干彻”、野蛮施工等未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和监督,以致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当该垃圾场接近使用寿命时,又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的重大过错和地震,长时间降雨等自然因素综合作用,致使拦挡坝溃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六百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坤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庭审中无罪辩解不应视为坦白不成立的情形。在对其量刑时还应考虑本案危害后果系多因一果,并且还应考虑嘉陵区法院对三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故对其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依书证不是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拦挡坝续建工程质监员,实际上也未参与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当其所在单位出具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为了凑齐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员应2人以上的人数要求,在报告中签上自己名字,虽未对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评价,但其签名使该报告具有了形式上、程序上的合法性,以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得以评价为合格投入使用,最后造成溃坝后果,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又有坦白情节,可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坤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冯 明

审 判 员 孟立勇

人民陪审员 罗 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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