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投资有限公司与河源某报社广告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1阅读量:(1306)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河中法民二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沿江东路**花园*座**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某君,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某报社。住所地:河源市沿江东路河源日报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才,该社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肖伟华,广东法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源市**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源某报社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4)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1月7日,河源某报社与**公司经协商签订了《河源日报广告合作协议》。协议相关约定有:一、河源某报社(协议中乙方,以下相同)为**公司(协议中甲方,以下相同)提供十八个整版彩色广告版面(头版除外),刊登时间于2008年12月22日起至2010年12月22日止,具体刊登时间由甲方决定。广告刊登费用总额355300元;二、广告刊登费用支付方式:甲方用自己所开发的**花园**栋**楼**号单位商品房(建筑面积126.47平方米),7.8折后作价355300元作为向乙方支付的广告刊登费用;三、协议签章生效后,**花园**栋**楼**号单位商品房的支配权与处置权归乙方所有,该套商品房的业主享受与**花园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待遇。同时约定甲方依据河源某报社的意愿,对该套商品房进行备案,该套商品房办理备案和房产证手续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四、甲方在合作期内可根据需要调整某个时期的广告量,但在规定期限内要保证355300元广告量,合作期满未达到规定量,乙方不补版面,仍按355300元总额向甲方收取费用。合作期满,若甲方广告投放量达到355300元,乙方向甲方赠送一个整版彩色广告。五、合作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自行终止合同,违约方将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作为赔偿金。

河源某报社与**公司签订协议后,包括签订协议之前刊登的六幅广告,截止2010年12月31日,河源某报社为**公司共刊登了彩色广告44幅。2014年3月份,**公司将位于**花园**栋**楼**号商品房转卖给他人。河源某报社得知后,经多次请求**公司支付广告费用355300元及违约金71060元无果后,遂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河源某报社与**公司签订的《河源日报广告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河源某报社为**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刊登了44幅彩色广告,有发行的《河源日报》予以证实,予以确认。**公司将协议中的**花园**栋**楼**号商品房转卖给他人,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协议约定与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河源某报社请求**公司支付广告费用355300元及违约金71060元,符合协议约定与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广告合同不能完成预期效果,及河源某报社没有及时履行房屋交接手续,不是河源某报社与**公司之间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违约抗辩事由,对**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如下判决:**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河源某报社支付广告费用355300元及违约金710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5元,由**公司负担。

上诉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没有违约,是被上诉人没有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协议规定提供十八个整版彩色广告版面,而致上诉人无法达到广告预期目的,丧失广告合作缔约意义。协议所约定合同总金额20%作为违约金,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明显过高,与法律相悖。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违约事实存在,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违约金。另外,协议约定被上诉人赠送彩色广告版一个整版也没有履行。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河源某报社答辩称: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十八个整版彩色广告版面,而是调整为44个小版彩色广告版面,是得到上诉人同意的。由于上诉人投放的广告量未达到355300元,被上诉人没有义务赠送上诉人彩色广告版一个整版。广告有无达到上诉人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不属于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上诉人没有按协议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处置抵偿广告费,也无另行支付广告费,存在违约事实,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本应在2011年1月支付广告费而未付,至2015年6月,未付款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也有9.59万元,本案违约金71060元并不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于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与被上诉人河源某报社签订的《河源日报广告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及上诉人的要求履行了投放广告的义务,但上诉人未依约将**花园**栋**楼**号商品房折价给被上诉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广告费及违约金。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95元,由上诉人河源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邹建忠

审 判 员  张振华

代理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卢子铭

书 记 员  黄纯花

 

 

广告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