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城与黄某芬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0阅读量:(1237)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51号

原告黄某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址:香港九龙。

委托代理人林建源,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3201210071830。

被告黄某芬,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陆丰人,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

原告黄某城诉被告黄某芬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城和委托代理人林建源,被告黄某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认识交往后,于2011年8月28日生下一子黄某。但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已自愿分手。双方无登记结婚亦无共同生活过。由于被告长期无固定收入且要抚养照顾其与前夫所生育的女儿,现年6岁,故被告无经济能力也无精力抚养儿子黄某,不能给黄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原告有相当强的经济能力,且十分痛爱黄某,能给予黄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让其更好地成长。综上所述,黄某归原告抚养更有利其健康成长。故请求法院作如下判决:由原告抚养原、被告的非婚生儿子黄某,直至其满18周岁。原告负责黄某的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原告愿意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明原告港澳居民身份可以来往内地;3、孩子出生证,证明儿子黄某系原、被告所生;4、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黄某系原告与被告双方所生儿子。

被告答辩称:原告在其民事诉状中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的非婚生儿子黄某归原告黄某城抚养”。答辩人与原告认识交往后,于2011年8月28日生下黄某,因双方性格不合,已自愿分手。双方无登记结婚亦无共同生活过。答辩人确实无固定收入且要抚养与前夫生育的6岁女儿,无法抚养儿子。原告经济能力好,且十分痛爱黄某,能给予黄某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故答辩人表示同意黄某归原告黄某城抚养,直至其满18周岁。由原告负责黄某的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但答辩人要求原告必须一次性补偿答辩人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2、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黄某系被告与原告双方所生儿子。

上述原、被告提供证据,经交由双方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表示无异议;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表示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审理查明:

原告黄某城来往内地期间,于2010年与被告黄某芬相识,同年8月至2011年10月间,在陆丰市南塘镇竹坑村进行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2011年8月28日生育男孩黄某。孩子出生后,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至今。

2014年7月17日,原告黄某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的非婚生儿子黄某归原告抚养。

审理中,被告黄某芬表示同意非婚生儿子黄某判归原告黄某城抚养,要求原告黄某城一次性补偿被告人民币40万元。对此,原告黄某城表示非婚生孩子黄某判归他抚养,同意一次性补偿给被告黄某芬人民币4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城与被告黄某芬以夫妻名义公开进行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现原、被告双方就同居期间生育非婚生子黄某抚养诉至本院。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就黄某与双方法律关系均无异议,且有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所作依据DNA分析结果鉴定意见书,支持原告黄某城、被告黄某芬二人与黄某存在亲子关系的结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非婚生子黄某的抚养问题,原告黄某城请求抚养,且主动承担孩子全部抚养费,被告黄某芬也表示自己确无能力抚养非婚生儿子黄某。本院认为,让原告抚养非婚生儿子黄某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原告请求抚养非婚生儿子黄某,依法应予准许。对于被告提出的补偿问题,原告表示同意一次性付给被告经济补偿人民币40万元,依法应予准许。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某城与被告黄某芬的非婚生育男孩黄某(2011年8月28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黄某城负担。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原告黄某城应予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被告黄某芬一次性补偿款人民币40万元。

本案收取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持本判决书和上诉状到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宝珍

审 判 员  林应波

审 判 员  洪少条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伟升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