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9阅读量:(979)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390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东梁,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东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诉称:2013年3月5日,王某以周转为由向陈某某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3年5月份归还。该款经陈某某多次催讨不着。现陈某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日起计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诉讼费用由王某负担。

陈某某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1份,证明陈某某的年龄、身份等事实。

2、借条1张,证明王某于2013年3月5日向陈某某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于5月份归还。

王某无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户籍证明1份,证实王某的身份情况。

陈某某提供的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庭审中经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鉴于陈某某提供的证据得到确认,故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陈某某的诉称相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向陈某某借款,并约定借款期限,双方构成借款合同关系,王某应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应承担继续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陈某某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查红武

审 判 员 齐军仕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鹏

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