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9阅读量:(1591)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张乐少民初字第92号

原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贾**,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韬,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甲。

原告陆某与被告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孙韬、被告邹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1年生育一女邹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又生育一女邹某丙。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而且缺乏夫妻间起码的情感交流和夫妻生活,使得双方的感情日渐疏远,直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08年起,被告与异性保持同居关系并生育一子,为此在多位亲友和领导主持下,双方签署《声明书》,被告保证与异性断绝往来,否则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之后被告不仅丝毫不予悔改,继续与异性保持同居关系。原告曾试图挽回与被告的夫妻感情,但是几经努力,双方感情仍没有好转的迹象,毫无效果,致使原告对婚姻失望。原告曾于2013年10月28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调解和好。其后,被告仍与第三者保持密切关系,导致夫妻感情无法维系更难以修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女儿邹某丙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夫妻共同全部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由原告与被告分担。

被告邹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结婚长期以来夫妻双方感情一直不错,双方对家庭、事业能基本做到夫唱妇随。2008年起,由于特殊原因,虽然夫妻之间有了一些意见,为生活琐事产生了一些纠纷,但根本谈不上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原告起诉离婚,经法院做工作和好至今,我们夫妻俩一直共同生活,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从未终止过,被告会正确处理好第三者相关事宜。关于原被告夫妻矛盾的真正原因,确实是由于第三者,给原告及家庭的心灵上、精神上造成了挥之不去的阴影,但既已存事实,还望原告能正确面对现实。一时之错,造成了很多复杂的后遗问题,有些问题处理有相应的难度,更需要时间。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和法院能给被告一定的时间处理相关事宜,使我们家庭重归于好。

经审理查明,陆某与邹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1991年生育一女邹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又生育一女邹某丙。在婚姻存续期间,邹某甲与婚外第三者生育一子,夫妻为此产生矛盾,2013年陆某曾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调解和好后,邹某甲平时均与陆某、小女儿邹某丙一起居住在家中,共同生活,2014年春节双方还一起外出旅游。今年中秋节邹某甲到第三者处吃了顿晚饭后回到家中。陆某认为邹某甲迟迟未能与第三者作出了断,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邹某甲认为他已经积极改变,但是这需要时间,中秋节去也只是去看看儿子,希望与陆某和好,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声明书、调解笔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庭审中,原告表示希望被告与第三者做出了断,要求被告不得在经济上对第三者进行帮助,如果被告要求看孩子,必须在原告知情的情况下看,而且在看孩子的时候也不能到第三者家中看望,可以把小孩接到家里看望。原、被告之间主要还是应该相互诚信,不要刻意隐瞒,这是最主要的。被告正常支付小孩抚养费我也是同意的,我也同意被告对小孩承担应尽的抚养义务。对此,被告表示其与第三者之间本来就没有经济来往,但是第三者目前比较傲慢,被告和她之间主要是为了小孩的事情,被告想先冷处理一段时间,之前我也想找原告代理人帮我解决这件事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已经20多年,双方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也生育了子女。一女年纪尚小,现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双方应该懂得珍惜,相互依靠、相互作伴、相互扶持,遇事要多商量。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并生育一子,责任在于被告,但原、被告上次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双方共同生活,被告也基本上不与第三者联系,其正积极作出改变,且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也予以认可,并努力争取解决问题。希望原、被告都能面对现实,只要双方相互忍让、相互理解、多加强沟通、交流,坦诚相见,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经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婚姻关系现状等综合分析,尚不足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陆某与被告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

审判员 沈 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淑雪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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