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9阅读量:(1286)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冠民初字第397号

原告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

委托代理人石陈荣,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凤云,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甲,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冠县。

被告李某乙,男,4*岁,汉族,农民,住址。

被告李某丙,女,4*岁,汉族,农民,住址。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乙、李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农历2月份,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3月份订婚,原告共给付被告彩礼及相关物品20000余元,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被告李某甲和原告解除婚约关系,原告便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拒不返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甲返还彩礼20000元,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给付的具体彩礼数额二被告记不清了。

被告李某甲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甲系被告李某乙、李某丙的女儿,2010年农历2月份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经媒人介绍订婚,见小面时,原告刘某给付被告李某甲见面礼3600元,下帖时,原告经媒人给付被告李某丙现金11000元,后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解除婚约,因被告拒绝退还财物,原告便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退还彩礼。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媒人刘玉莲、王凤玲的证人证言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解除婚约后,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按照风俗给付被告李某甲的见面礼3600元现金,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在二人解除婚约后,依法不予返还。原告按照风俗给付被告李某甲的彩礼11000元现金,解除婚约后,被告李某甲依法应予返还。因被告李某丙经手接受了该笔彩礼,故被告李某乙、李某丙也应共同偿还彩礼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彩礼11000元,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振波

审判员  王运存

陪审员  潘 欣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华跃

婚约财产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