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甲、王某甲与吴某甲、吴某乙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9阅读量:(178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404民初59号

原告(反诉被告):秦某甲,男,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女,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两原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朱玉山,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吴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监护人吴某乙,系吴某甲姐姐。

被告(反诉原告):吴某乙,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两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凌铁牛,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 告秦某甲、王某甲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于2016年1月21日提起反诉。本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秦某甲、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玉山与被告(反诉原告)吴某甲、吴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凌铁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 告(反诉被告)秦某甲、王某甲诉称,原告秦某甲和原告王某甲是夫妻关系。二被告是原告秦某甲的同母异父的兄妹。在1980年至1990年,位于李郢孜镇站 后村老马山楼×楼×层×户的住宅房是李一矿房管所分给原告父母亲居住。1990年,原告父母亲去世后,1991年起原告二人搬进该处房屋居住。1993 年,矿上开始房改,李一矿要求在该楼房处居住的居民交楼房钱,被告吴某甲要求房管员把该处房屋退还给房管所。房管所的房管员同意后,根据本单位职工的居住 条件,重新开了一张派房单,把此处的房屋分配给供应科的秦某甲了。并且给秦某甲派发了公房使用证。至此以后原告二人一直居住在此处。1998年6月20日 淮南矿务局李郢孜一矿进行房屋改革。原告缴纳了购房款共计4013元,李一矿给原告出具了收据。2002年4月22日,原告秦某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2009年4月,原告居住的站后村老马山楼×楼×层×户的住宅房进行了拆迁安置。安置后的新房位于李郢孜新村×区×号楼×单元×室。

现被告二人一直认为该拆迁安置的房屋有被告二人的份额。被告有权利居住在此处。被告吴某甲现已居住在原告家中数月,原告让被告搬走,但被告拒不搬家。无奈 下,原告向警方报警,派出所调解下还是不愿意搬走。原告作为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二人虽是原告的同母异父的兄妹,但该房屋不是父母的遗产,被告二人没有该房屋份额,不是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因而不享有该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现被告强行居住在该房屋内,这种行为侵 犯了原告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确认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新村×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居住权归原告所有;2、判决被 告迁出李郢孜新村×区×号楼×单元×室。

被 告(反诉原告)吴某甲、吴某乙答辩与反诉内容相同,吴某甲、吴某乙的生母王某乙在与其生父吴某丙相识前,曾与其亡夫秦某乙生下五子秦某丙、秦某甲、秦某 丁、秦某戊、秦某己和两女秦某庚、秦某辛。吴某甲生母王某乙去世前,其他八兄弟姊妹先后成家另住他处,唯有吴某甲一人与生母王某乙同住在淮南市谢家集区站 后村老马山楼×楼×层×户。吴某甲生母王某乙1990年5月去世后,秦某甲以吴某甲患智力残疾不宜独居为由,找到其胞弟秦某戊等商定由其搬入该住房与吴某 甲同住,负责对吴某甲的日常照料。之后,因该房被淮南矿业集团老矿区事务处项目部拆迁,该户被安置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新村×区×号楼×单元×室 居住,吴某甲随秦某甲搬进该拆迁安置房。不料两反诉被告不久就借故撵吴某甲离开,不让其继续居住该拆迁安置房。经走访淮南矿业集团老矿区事务管理处项目部 等处获知,秦某甲为该拆迁安置户的登记户主,1993年9月10日成为该被拆迁房部分产权人,此时该住房证上已注明吴某甲为该户家庭成员。2002年4月 22日成为该被拆迁房全产权人,而1999年1月17日的该房申请明细表上家庭成员一栏却无吴某甲名。这极有可能是两反诉被告钻工作人员工作量大且时间紧 难以仔细核对上述住房证上家庭成员一栏内容之空,瞒着该住房管理部门及上述众姊妹擅自侵犯吴某甲居住权等权益的行为。故提起反诉,确认吴某甲拥有对淮南市 谢家集区李郢孜镇李一矿站后村老马山楼×-×-×及其拆迁安置房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新村×区×号楼×单元×室的居住权,秦某甲、王某甲未将吴某甲 列入该户家庭成员,不让其继续居住该拆迁安置房等行为,侵犯了吴某甲的居住权。要求秦某甲、王某甲将吴某甲补登到该房及拆迁安置房居住人之列,吴某甲拥有 对拆迁安置房的实际居住权。如上述部分产权房使用吴某甲工龄,将反诉请求变更为确认对该房及拆迁安置房拥有共同产权。

秦 某甲、王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李郢孜一矿房产管理所给原告出具的派房单 以及公房使用证,证明1993年9月10日,经原告秦某甲申请,李郢孜矿一矿房产管理所依照矿上的规章制度将位于站后村老马山楼×楼×单元×户的住房分配 给原告居住。3、淮南矿业集团房改专用收据二份。证明1998年6月20日,涉案房屋进行房改,购房款是原告一人全额缴纳。4、房地产权证书一份、国有土 地使用证一份。证明淮南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依法确认原告系站后村老马山楼×楼×单元×户合法产权人。5、回迁安置住房购房合同一份。

吴 某甲、吴某乙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二被告身份证,残疾证1份,证明二被告主体适格,吴某乙系吴某甲监护人。2、公房使用 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某甲系该户家庭成员,享有该房居住权。3、全产权房产证及该房产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秦某甲未将吴某甲登记到该户家庭成员栏。 4、安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房源于上述公房拆迁安置。5、诉前商请书复印件1份。证明吴某甲方向秦某甲曾作诉前商请努力,证明吴某甲方向有关单位曾请 求作深入核查。

经 庭审质证,吴某甲、吴某乙对秦某甲、王某甲所举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派房单的后面部分应一并递交法庭。公房证提供的不完整,缺家庭成员一页。证 据3、4请法庭核实。秦某甲、王某甲对吴某甲、吴某乙所举证据1真实性以法庭调查为准,证据2上即使吴某甲是家庭成员,也不能证明其享有居住权。证据3可 以看到,在房改后,原告全额出资购房,没必要讲吴某甲登记入家庭成员,即使吴某甲是家庭成员,也不享有居住权。证据4拆迁安置的对象是原告,所以原告享有 该房的所有权。证据5无异议。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 审理查明,被告(反诉原告)吴某甲、吴某乙的生母王某乙在与其生父吴某丙结婚前,曾与其前夫秦某乙(已去世)生下五子秦某丙、秦某甲、秦某丁、秦某戊、秦 某己和两女秦某庚、秦某辛。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站后村老马山楼×楼×层×户的住宅房原是淮南矿业集团李一矿公房,李一矿房管所于1980年将该房 分给原被告父母亲居住。1990年,原被告父母亲去世后,1991年起原告(反诉被告)秦某甲、王某甲二人搬进该房屋居住,而其间吴某甲因智力残疾一直在 该处居住。1993年9月10日,李一矿房管所又将该房分配给秦某甲居住,并颁发了住房使用证,该住房使用证户主为秦某甲,家庭人口情况栏载明,“弟吴某 甲”。1998年6月20日,秦某甲对该房又补交房款1103元,总计交房款4013元。1999年1月17日的该房的淮南市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明细 表,该房权利人为秦某甲,家庭成员为秦莉莉、王晋英。2002年4月22日,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秦某甲发权证字号为房地权淮谢字第917号房地产权证, 确认李郢孜镇李一矿老马山楼(站后村居委会)×-×-×房地产权利人为秦某甲,没有共有人。2003年5月28日,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又向秦某甲发国有土地 使用证确认李郢孜镇李一矿老马山楼×楼×层×室土地使用者为秦某甲。2009年4月份,李郢孜镇李一矿老马山楼×楼×层×室拆迁,秦某甲将该房腾空交淮南 矿业集团李郢孜一矿,2010年7月10日秦某甲向淮南矿业集团李郢孜一矿交房款30000元。2013年1月28日,秦某甲与淮南矿业集团煤矿棚户区改 造建设领导小组李一矿项目部签订回迁安置住房购房合同,购得李郢孜新村×区×号楼×单元×室住宅,同日,秦某甲办理入住手续入住该房。后吴某甲、吴 某乙也搬入该房居住,双方产生纠纷,2015年10月9日,双方产生纠纷后报警。

另查明,吴某甲系残疾人,2000年8月8日,淮南市谢家集区残疾人联合会给吴某甲发残疾证,残疾类别为智力,监护人为吴某乙。

本 院认为,秦某甲虽对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新村×区×号楼×单元×室有所有权,但秦某甲所购李郢孜新村×区×号楼×单元×室系由李郢孜镇李一矿老马山楼×楼×层×室拆迁安置所购买的住房,吴某甲原对该房有居住权,且吴某甲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不具备腾房条件,故秦某甲、王某甲要求吴某甲迁出房屋 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秦某甲、王某甲对该房有居住权,吴某甲对该房亦有居住权。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秦某甲、王某甲对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新村×区×号楼×单元×室有居住权;

二、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吴某甲对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新村×区×号楼×单元×室有居住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秦某甲、王某甲、被告(反诉原告)吴某甲、吴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吴某甲、吴某乙负担,反诉费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秦某甲、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振涛

代理审判员  刘玲玲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鹏

 

物权确认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