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过失致人重伤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6阅读量:(2128)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豫0506刑初6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犯罪,2016年4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牛文涛,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晓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魏某4的诉讼代理人郭震江郭某、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牛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水涧村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倒车卸土时将被害人魏某4撞伤,魏某4腹部等处受伤。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魏某4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经过不持异议,但称我倒车时因被害人魏某4等人给我指挥,结果撞到被害人了,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牛文涛辩称:1、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倒车时,没有人给张记生张某某提示旁边有个茅坑、茅坑上水泥板经不起车辆碾压;2、并且茅坑上有杂物遮盖,张记生张某某肉眼看不出来;3、魏某4指挥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倒车时,没有尽到告知提示义务,且从三轮车后边跑到茅坑边上,对于伤害结果其自身有过错;4、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不可能预见重伤结果的发生,本案是一起意外事故。综上,被告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犯罪。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还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7000元医疗费。请求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6年2月20日上午,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经人介绍安排,驾驶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到安阳市龙安区水涧村,拉土给水涧村村民牛某1、魏某1甲、魏某4家垫东墙外胡同里的道路。

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驾车沿胡同由南向北开始垫土,将被害人魏某4家南边邻居牛某1、魏某1甲家胡同道路垫完后,继续拉土向北垫魏某4家胡同。胡同内西侧靠近魏某4家有一茅厕坑,上盖预制板。上午9点多,张记生张某某驾驶装载两吨多土的机动三轮车,由南向北倒车,魏某4及其家人在北侧指挥提某提醒,当车辆快倒至茅厕坑时,魏某4高喊提某提醒张记生张某某向东挪挪车。张记生张某某停车向东挪后,重新向茅厕坑处倒车,魏某4急忙到茅厕坑处阻止张记生张某某倒车,正碰上张记生张某某驾驶的拉土机动车右后轮倒至茅厕坑所盖预制板上,将预制板压断,车辆右后轮向西侧倾斜,将被害人魏某4挤压在胡同西侧墙上,至腹部受伤,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和魏某4的家属随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魏某4肠破裂手术修补构成重伤二级;盆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机动车,是其购买的蓝色五征牌机动三轮车,额定载重490公斤。

案发后,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向被害人魏某4支付医疗费人民币7000元。

2016年3月30日公安机关立案后,于4月1日到张记生张某某家中对其传唤,张记生张某某未在家中,公安机关便将传唤原因、处所告知张记生张某某家属。4月5日,张记生张某某自行到龙安公安分局马投涧警务队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供述:2016年2月20日上午,牛家庄村张某某某甲找我到水涧村干活,我开我的机动三轮车拉土给别人垫路。早上7点开始干活,上午9时30分左右的时候,已经把被害人魏某4家邻居的路垫完了,我又开车给魏某4家拉土垫胡同里的路。

我开机动三轮车倒进胡同,有个我不认识的人指挥。我倒到魏某4家墙外时,魏某4和另外两个人在车后面指挥。快倒到厕所坑处时,我听到后面有人指挥让我往东挪挪车,我就往前开了几米,打方向向东将车挪了有大约三十多厘米后继续往后倒。

当时我通过后视境看见车后面有棵树,树南面一米左右的墙根有树叶,我没有下车察看或询问别人有树叶的地方是什么,继续倒车时感到车身倾斜,右后车轮陷到一个坑里,车往西倾斜,机动三轮车的右后车帮将魏某4挤到墙上了,我连忙下车拿铁锨铲东边车轮下的土,当时干活的人多,我把东边车轮下的土挖开,然后和别人一起往东边拽车,一起将魏某4救下来,送往医院了。发生事故时后,我看见厕所坑上盖着东西,但已经被我的机动三轮车轧断了,车已经掉进厕所坑内了。到医院后我当天给了魏某4他们家一千元钱,第二天我又送过去六千元。

我当时开的是一辆蓝色的五征牌机动三轮车,车长3.5米,拉了有两方多大约2吨多土,车是我四年前17700元新买的,没有上牌照,也没有保险。我有C3驾驶证。

2、被害人魏某4陈述:2016年2月20日上午9点左右,我家垫房后的沟,正在干活的时候,见到拉土的三马车往后倒车的时候偏西,这边有我家的厕所,我挥手喊让他往东走,三马车倒过来时后车轮碾到厕所上搭着的水泥板上,水泥板压断了,三马车的右后车轮陷到厕所里,三马车侧倒了,我当时正走到厕所边,没有来得及跑,三马车的右后车帮撞到我的腹部,把我夹到墙上,后来干活的人把我救出来,我疼的走不动路,他们把我放到椅子上抬到家,后来又找车把我送到医院。

3、证人牛某2甲证言:2016年2月20日9时许,我在家中帮家里干活,我父亲找人装土垫我家东边的废渠沟,我家北边邻居魏某1甲、魏某4也要垫他家东墙外的废渠沟。当时,已经垫完我家和魏某1甲家东墙外的废渠沟了,农用三轮车车头向南,向北倒车,要给魏某4家东墙外的废渠沟垫土,魏某4家东墙外有一个化粪池,魏某4在化粪池北边站着,化粪池上面盖着一张水泥板,农用三轮车倒车时,魏某4走到化粪池北边靠墙的地方,可能是要给农用三轮车司机说一声让农用三轮车往东打打方向,农用三轮车向后倒车时,右后轮轧到化粪池上的水泥板后,水泥板断了,农用三轮车的右后轮胎掉到化粪池内,后车厢右侧挤到魏某4腹部了。我和我父亲、魏某1甲等人先把农用三轮车的左后轮胎下面的土掏空,之后,我们把魏某4拉出来。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牛某1证言:2016年2月20日上午八点多,我在我家新房子那干活,见到人都往魏某4家那跑,我就也跑过去。我到现场看见机动三轮车把魏某4挤到墙上,我、我儿子、邻居魏某1甲等人上去帮忙,先把机动三轮车左侧轮子下面掏空,之后将魏某4从墙上救下来。

5、证人魏某1甲证言:2016年2月20日上午,我在家院子里晾被子,听见有人喊把人挤住了,我跑出去。我看见一辆拉土的机动三轮车右后轮掉进邻居魏某4家东墙外厕所的粪坑里,机动三轮车向西侧倾斜,将魏某4挤到墙上。当时,机动三轮车车头朝南,机动三轮车上拉满土。我们将魏某4拉出来,送到医院了。

6、证人魏某2乙证言:2016年3月1日,我妹妹魏某3丙给我打电话,说我父亲魏某4在水涧村被撞伤了。司机张记生张某某和我们一起把我父亲送到人民医院,开始检查时说是骨折,几千元钱就能治好,张记生张某某留下一千元钱就走了,后来医院检查说我父亲的大肠破了两个洞,做了多次手术,花费了六、七万元。我找张记生张某某,他说去借钱,后来再找他时张记生张某某躲着不见面,我就报警了。

7、证人魏某3丙证言:2016年2月20日上午9点左右,我和我父亲魏某4一起在我家房后垫土,机动三轮车倒过来卸土,开的靠西,快要碾到我家东墙外厕所粪池坑上了,我就和我父亲魏某4喊让他停停,同时一起往厕所那边跑,我父亲跑在前面。我见到那辆机动三轮车停了停就继续往后倒,我父亲刚跑到我家东墙厕所粪池坑边北侧的时候,那辆机动三轮车的后轱辘轧到厕所粪池坑上盖着的水泥板上,把水泥板压折了,机动三轮车向西倾斜,右后车帮把我父亲魏某4夹到西墙上。我、魏某1甲和牛某1还有他们家亲戚都上来帮忙救我父亲,我去找车,一起把我父亲送到医院了。

8、证人何某证言:2016年2月20日上午9点左右,我在房顶看见南边魏某4家在垫东墙外的路。有一辆机动三轮车车头向南往北倒过来,魏某4和魏某3丙往车跟前跑,喊让车停下来,我见到三马车停了一下又继续往后倒,之后机动三轮车右轮胎将魏某4家东墙外厕所粪坑上的水泥板轧断,机动三轮车向西侧倾斜了,右后部将魏某4夹到墙上。当时我领着孩子没出去,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

9、诉讼代理人郭震江郭某证言:我岳父魏某4受伤住院,被告人只拿了7000元钱,然后说没有钱,让我们去告吧。我们已经对被告人及其雇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0、诉讼代理人郭震江郭某当庭提交的证人谢某证言:2016年2月20日上午8、9点钟,我去找南邻居何某,见她抱着孩子在房顶最东头往外看,我就也上到房顶。我俩刚说几句话,就听见魏某4和女儿魏某3丙喊着不要倒,我扭头看见他俩往三轮车跑去,魏某4侧身通过三轮车时,三轮车往后倒向西倾斜将魏某4挤在后墙上。我赶紧跑过去,碰到魏某3丙,她哭着让我去找车,我就去了。

11、被害人魏某4病历资料。

12、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16)4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魏某4肠破裂手术修补构成重伤二级,骨盆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13、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案发现场照片。

14、辩护人提供的证人郭某甲证言:我是牛家庄村支书。清明节放假前一天,我村张记生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派出所去家找他了,让我问问咋回事。我打电话后,派出所警察说当天放假了,让他清明节一上班再去派出所,我就给张记生张某某说了。清明节后张记生张某某一大早就去了,他到派出所后给我打电话,我也去了。派出所给双方调解了很长时间没成功,就把张记生张某某送看守所了。

15、辩护人提供的牛家庄村委会证明和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母亲的病历资料,证实家中困难情况。

16、辩护人提供的张记生张某某机动三轮车合格证,证实2012年12月16日制造,额定载重490kg。

17、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破案报告及其情况说明:2016年4月1日9时许到张记生张某某家中对其传唤,张记生张某某未在家中,民警将传唤原因、处所告知张记生张某某家属。4月5日,张记生张某某到龙安公安分局马投涧警务队接受讯问。

18、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户籍证明:1968年12月23日出生。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驾驶机动三轮车为他人垫土过程中,疏忽大意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对其传唤通知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辩护人牛文涛辩称上述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牛文涛辩称:1、被告人倒车时,没有人给其提示旁边有个茅坑、茅坑上水泥板经不起车辆碾压;2、茅坑上有杂物遮盖,张记生张某某肉眼也看不出来;3、魏某4指挥没有尽到告知提示义务,且从三轮车后边跑到茅坑边上,对于伤害结果其自身有过错;4、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不可能预见重伤结果的发生。本案是一起意外事故,被告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犯罪。经查,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驾驶超载车辆倒车,快倒至茅厕坑时,被害人魏某4指挥提某提醒,让其向东挪挪车;张记生张某某向东挪车后,重新向茅厕坑处倒车,驾驶机动车右后轮仍然倒至茅厕坑所盖预制板上,将预制板压断;魏某4为阻止张记生张某某倒车,赶到茅厕坑处,被车辆挤压在胡同西侧墙上,造成重伤二级。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尽到注意义务,其在车辆超载倒车、被害人提某提醒的情况下,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事实不属于意外事故,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罚过失致人重伤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记生张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琰成

审 判 员  邢黎静

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秦 毅

过失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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