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陈某某犯拐卖儿童、牛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5阅读量:(1609)

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林少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辩护人郝永青,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辩护人张相周,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未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牛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郝永青,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相周,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产生出卖亲生女儿黄某甲(20**年*月出生)的意图,其遂让被告人陈某某为其寻找买家。此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林州市清华苑小区北门附近将黄某甲以39?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牛某某,被告人牛某某付给被告人陈某某好处费20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将其中36?000元交给被告人黄某某,并向被告人黄某某索要500元好处费。通过贩卖黄某甲,被告人陈某某共非法获利4?200元。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牛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其不是出卖而是让人领养女儿的。其辩护人的意见是黄某某主观上出卖女儿的意图不明、非法获利的目的不明确、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一双年幼的儿女尚需抚养,请求在五年以下判处适当刑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陈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陈某某积极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3、陈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够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陈某某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应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产生出卖亲生女儿黄某甲(20**年*月出生)的意图,遂让被告人陈某某为其寻找买家。此后,陈某某在林州市清华苑小区北门附近将黄某甲以39?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付给陈某某好处费200元。后陈某某将其中36?000元交给黄某某,并向黄某某索要了500元好处费。黄某某、陈某某分别非法获利35?500元、4?200元。2015年7月20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公安人员交代了牛某某的住处及其曾带亲属指认过牛某某的住处,公安人员在陈某某亲属的带领下到牛某某家中将牛某某抓获并将女婴解救后交由女婴的爷爷黄某乙看管。陈某某到案后将违法所得4?200元退交到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牛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2)林州市中医院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该单位临时职工。

(3)抚养说明证实本案被拐卖的儿童现由黄某某之父黄某乙、之姐黄某丙抚养。

(4)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5年7月15日黄某某报警,称其妻王某甲在某某花园跳楼。

(5)林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证明证实黄某某、陈某某、牛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解救出女婴等情况。

(6)林州市公安局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证实扣押陈某某已退交赃款人民币4200元。

2、辨认笔录证实陈某某辨认出牛某某就是买黄某某女儿的买主老牛。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5年年后的一天中午,我妹妹王某甲给我打电话借10000元钱,我问她借钱干什么,她哭着对我说他们把女儿卖了,现在想把女儿赎回来,我问她多少钱,她说当时卖了30?000元,现在赎回人家要50?000元,当天下午,我给了她10000元,我问她什么时候去赎女儿,她说就这几天。后来我问她把女儿赎回了吗,一开始她一直推,再后来就联系不到她了。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份左右,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问问我上班那儿有谁家要女婴没有,我说我们单位没有人要女婴。他说他有个同学家两个小孩,家庭情况不好,抚养不起女婴,想找个人家抚养小孩,陈某某让我给他问问,然后就挂了电话。当时正好老牛和几个租房的在我娘家门口坐着,老牛说他想要个女孩,我把陈某某的电话号码给他,让他们之间联系。2015年7月20日左右我才知道老牛40000元要了女婴。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女儿黄某甲20**年*月份出生后一直由我和我妻子抚养。到2014年6月份,我和妻子因为经营化妆品店赔钱了,生活比较困难,我和妻子王某甲商量好把女儿卖掉来偿还债务。我朋友陈某某在林州市区居住的时间比较长,我就想通过陈某某把我的女儿卖掉。2014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我给陈某某打电话说:“我想把我女儿卖掉,你给我找一个买主吧。”陈某某说:“中,我给你找个买主”。五六天后,陈某某打电话给我说给我找到买主了,买主出40?000元钱,我说40000元钱就中。我还问他买主是哪里的,陈某某说是郑州的,我没有问买主的名字。陈某某让我抱着女儿到兴林路和太行路交叉口找他,我和妻子就抱着女儿到了兴林路和太行路交叉口找到了陈某某,陈某某抱着我的女儿就去卖了,陈某某让我们在原地等他。一两个小时后,陈某某回来给了我36?000钱,说:“买主本来要给40000元钱,但是买主要给你的女儿买衣服、买营养品等物品,扣了4000元钱,一共给你36000元钱。”我也就不好说什么了。陈某某说给我卖了女儿了,得给他点好处费。我就给从36?000元中了陈某某500元钱的好处费。2014年冬天,快过年的时候,我岳父母一直问我女儿哪里了,我妻子先是说我在家看着,后又说在我姐姐家,我岳母给我姐姐打电话问此事,我姐姐说没有,没办法我妻子就把我们卖女儿的事告诉了我岳母。2014年10月份,陈某某给我们联系说孩子上不了户口,需要出生医学证明,让我把出生医学证明给他,他给人家送过去。但是我没有给陈某某。2015年2月份左右的时候,陈某某又联系要医生证明,我妻子说把女儿赎回来吧。我们把赎女儿的想法给陈某某说后,当天陈某某回话说郑州的那户人家说已经养了我女儿一段时间了,人家要50?000元钱。我和我的妻子就去借钱,但是我们一直没有借到钱,就没有把女儿赎回来。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4年八九月份,黄某某找我说妻子和他离婚了,小女孩给了他,没有能力抚养了,让我给他找个买主将他女儿卖了,我问他多少钱,他说五六万元。我就给高某某联系,让她帮忙问一下,后高某某说在她家租房的姓牛的想要个女孩,只要孩子没病就要,出40000元,我就给黄某某联系说人家出40000元买他女儿,黄某某说中。停了几天的一天下午,黄某某在林州市清华园门口,把他女儿抱给了我,我就抱着他女儿去老牛的住处了,老牛两口子看了小女孩又到医院检查了没有问题,就把40000元给了我,给我钱的时候,老牛抽出了500元,说是医院检查的钱,另外老牛以表谢意给了我200元钱。当天下午,我在兴林路与东大街交叉口那个小广场旁边给了黄某某36000元,告诉他人家说给女儿买衣服、营养品等扣了4000元。我又给黄某某要介绍费,黄某某就给了我500元。过了几个月,黄某某说要把小孩要回来,我给老牛联系要回女孩,老牛说把40000元退了,再给10000元照顾女孩的费用。我把情况告诉了黄某某,黄某某没有把钱拿来,就没有去赎回女孩。当时我告诉老牛小孩是我同学和他妻子离婚了,小女孩给了同学,我同学没有能力抚养小孩,所以想找个家抚养。老牛给了我200元,黄某某给了我500元,我在中间扣了3?500元,共得了4?200元。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2014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高某某找到我说她亲戚有一个小女孩的父母离婚了,小女孩归了父亲,但是父亲没有抚养能力,问我要不要。我说要。高某某说对方要40?000元钱,如果我要买的话对方就会抱着小女孩过来。几天后,陈某某抱着一个小女孩到了我家,我和我妻子、陈某某去医院给小女孩检查了身体正常。后我和妻子、陈某某抱着小女孩去我老家东岗镇武家水村取来钱,在林州市兴林路口,我给了陈某某40000元钱,我从40000元钱中抽走500元作为检查小女孩身体的费用,我又给了陈某某200元辛苦费。后我和妻子就抱着小女孩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向陈某某要小女孩的出生医学证明,陈某某说对方要把小孩要回,我说中,但对方要把40000元钱退给我再给我10000元照顾小女孩的费用。后来陈某某一直没有来,我就一直抚养小女孩至今。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牛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某、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牛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黄某某、牛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陈某某通过其亲属间接完成了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应属一般立功,可以减轻处罚;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能够主动退交其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或收缴。关于黄某某辩称其不是出卖而是让人领养女儿的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黄某某主观上出卖女儿的意图不明、非法获利的目的不明确的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在公安侦查时供述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黄某某是把女儿卖掉的且收到了陈某某转交买主所给的现金36?000元,说明黄某某出卖女儿以获利的意图、目的明确,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黄某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一双年幼的儿女尚需抚养,请求在五年以下判处适当刑罚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陈某某的辩护人所提陈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陈某某积极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陈某某在投案前带亲属指认过牛某某的住处,投案后向公安人员交代了同案犯牛某某的住址,后由其亲属带领公安人员到牛某某的住处抓获了牛某某,故应当认定陈某某通过其亲属之手间接完成了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行为,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所提陈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够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陈某某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应对其宣告缓刑的意见,因陈某某所犯属性质较重的罪行,故不宜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牛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5?5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献英

人民陪审员  路江文

人民陪审员  郑长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绍莹

拐卖的儿童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