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何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3阅读量:(1957)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温乐知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经商。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于2014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秀芝,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经商。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道义,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何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王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及其辩护人胡秀芝、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郑道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樊某在淘宝网上注册网店,通过网店销售假冒德力西注册商标的稳压器等商品。2012年4月份间,被告人樊某、邹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何某,开始从被告人何某开办在乐清市柳市镇刘宅村的稳压器厂购买稳压器。被告人何某从2012年5月开始,明知被告人樊某等人将委托其生产的稳压器用于假冒delixi品牌稳压器在网络上销售,仍生产稳压器产品提供给被告人樊某等人。截止2013年5月29日被查获止,被告人何某替被告人樊某等生产的假冒delixi品牌稳压器价值995259元。被告人樊某通过淘宝网销售的假冒德力西注册商标的商品总销售额为707534元。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于2014年2月23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被告人樊某于2014年5月8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黎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项某、董某、宋某、郑某甲、郑某乙、朱某、顾某、叶某、赖某、武某、杨某的证言、邹某某、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黄某、黎某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光盘、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说明及照片、协议书、收款收据、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关于认定德力西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德力西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淘宝交易记录、物流快递凭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立功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何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予以减轻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予以减轻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樊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立功情节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立功情节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樊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何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被告人何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随案移送的大、小线印板9块、德力西电器合格证430张、使用说明书106本、农业银行卡2张、稳压电源2个、印章1枚、笔记本电脑2台、台式电脑主机2台、施耐德电动启动器1台、手机3只、光盘2张、账本2册,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庆前

人民陪审员  周昌林

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政

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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