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2阅读量:(1597)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甘0103民初1397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年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县。

委托代理人刘兴怀,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年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代理人郑继红、王妮娜,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玉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兴怀,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继红、王妮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其和被告于2015年10月12日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14日根据家乡习俗在静宁县举行婚礼。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且有大男子主义和暴力倾向,经常打骂殴打原告。2016年5月21日双方去云南度蜜月,当晚被告就动手殴打原告,原告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害怕与被告相处。5月25日从云南回兰州后搬出了与被告租住的房屋。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某辩称,2015年10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原告脾气暴躁,经常为琐事发火、砸东西,并殴打被告扇耳光,2016年5月21日去云南旅游,发生争吵后,将被告眼镜打掉,耳朵、脚踝处致伤。现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也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同意离婚。因结婚时间不长,要求原告退还彩礼及各种花费。包括与原告订婚时支付给其彩礼费51780元,从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5月14日被告给其送去烟酒钱共计8488元。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被告给原告买衣物、手机、办理酒席、在兰州租房琐费花去共计94168元。综上原、被告之间没有感情基础,因为与原告的婚事,给被告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结婚登记审查表,证明双方夫妻关系。

二、短信记录十三张,证明引起本案双方离婚的原因是由被告造成的。

三、照片,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受伤,致使离婚。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一、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这些都是双方的原因。证据三、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提供的照片并不是原告本人,据被告所知,原告从云南回来后被其父亲殴打过。

被告为证明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中国人民第一医院门诊病历,票据处方笺,证明原告经常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

二、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证明被告给原告50000多元彩礼的事实。

三、借条六张、借款证明、静宁县红寺乡二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被告家庭住房图片六张,证明被告欠债160000元,被告家现住房是危房,一家人生活非常困难。

四、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收条一张,证明被告与原告结婚租房花费21600元。

五、被告与原告结婚花费清单,证明与原告结婚期间,花费将近150000元。

六、证人卢某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彩礼51780元。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无法证明被告的伤是由原告造成的。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认为短信记录只是被告单方面的陈述,原告并没有对其进行确认。对证据三、真实性有异议,借条是复印件,不能证明其真伪性,家庭住宅照片是对被告家最烂的房屋进行特写,不能概括全貌,村委会的证明只能证明被告家最烂房屋的情况,与其它无关。对证据四、真实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这是被告在兰州的生活支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五、从形式上来说这是被告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六、对证人的身份有异议,与其被告有亲属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14日在静宁县举行婚礼,筹办婚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彩礼51780元。婚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双方外出旅游,因沟通不畅产生矛盾,未及时化解,原告遂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彩礼及婚礼花费。

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双方当事人认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薄弱,在婚后的短暂共同生活中,亦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也同意离婚,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要求本院一并处理彩礼及相关财物返还的主张,首先,依社会风俗,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父母的资金,而本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显然未达到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若不返还显失公平。其次,彩礼是由男方支付,全部给予女方父母,并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故男方有要求退还彩礼的合理理由。再次,赠予彩礼虽然是我国社会自古流传下的特有的风俗礼仪,但亦因兼顾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正向思想观念,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条款及公平原则,从维护公秩良俗的角度考虑,原告将部分彩礼用于双方消费支出,本院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部分彩礼25000元。关于被告辩称的彩礼之外的花费,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证人与被告有亲属关系,本院不予采信。提供的借条证据仅为复印件,原告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且被告的收入状况也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故本院认为该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被告张某某返还彩礼2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玉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 晶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