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08阅读量:(4332)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桦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2015年2月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亮,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世东,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4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赵亮、李世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与王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因吴某某拖欠工人工资无力偿还,吴某某便多次向王某某索要欠款,且通过多种途径问题仍未得以解决。2015年2月3日8时许,吴某某爬上桦南县电视塔,意图引起政府注意,致使交通受阻、众多群众围观。桦南县县政府出于稳控大局及爬塔人的人身安全考虑,给付其100000元。得到该款后,吴某某仍以“给的钱太少,该问题得不到解决就跳下去”相要挟,桦南县人民政府迫于压力又两次给予其人民币127000元,资金由桦南县劳动监察局垫付后吴某某自行从塔上下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主要有,书证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收条等;证人麻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不如实供述,不认定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被告人吴某某当庭对攀爬电视塔的事实无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辩解其是因为欠工人工资,无力支付,爬塔目的是为了轻生。

辩护人赵亮、李世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持有异议,其辩护意见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人吴某某并没有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意图;2、被告人吴某某并没有任何威胁或要挟的行为;3、被告人吴某某并没有以要挟、恐吓王某某为其解决工人工资问题;4、被告人吴某某并没有占有政府所支付的钱财;5、被告人吴某某社会危害性不大,以犯罪论,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6、被告人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符合法律规定,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案件被害人指向不明。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系桦南县宏某铝塑门窗厂经营者,2011年6月因承包桦南县昌某二期塑钢窗制作及安装工程与王某某产生经济纠纷,吴某某自称因王某某欠其塑窗款拒不给付而导致其欠工人李某某等人工资无力给付。被告人吴某某曾找王某某协商未果,并到桦南县政府、信访办、劳动保障局及佳木斯市信访办反映此事,始终没有结果。2015年2月2日工人到吴某某家索要工资,并在其家吃住。2015年2月3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桦南县广播小区院内,对门卫谎称维修线路,攀爬到桦南县广播电视塔第一层,欲通过爬塔行为引起群众围观,得到县政府领导重视,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门卫发现情况不对后报警。吴某某通过电话将爬塔一事告知了其妻子夏某某。公安人员、消防队员、县政府相关领导及被告人吴某某妻子夏某某陆续赶到现场,金某上塔规劝未果。当时现场已经聚集众多围观群众,秩序混乱,交通拥堵。政府主管领导,公安人员及吴某某妻子夏某某规劝吴某某下塔,均遭到拒绝,为保证吴某某的生命安全,消防人员将桦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提供的10万元人民币上塔交吴某某。吴某某表示此钱不够支付工人工资,欠工人工资共计22.7万元,数额不够拒不下塔,工作人员表示往其银行卡汇钱,吴某某拒绝,并要求给付现金,让其妻子夏某某当场支付给工人。劳动保障监察局又送到现场7万元,吴某某仍然以数额不够,拒绝下塔。劳动保障监察局再次送到现场5.7万元,并将22.7万元均交到夏某某手中,夏某某出具收条后,在现场支付了工人工资。吴某某通过电话向工人核实后,于当日下午14时许下塔,并被带离现场。期间吴某某在塔上逐渐上爬至塔顶,距地面约数十米高。吴某某在电视塔上与解救人员僵持近6小时,在此期间,现场聚集近千名围观群众,秩序混乱,道路严重拥堵,22.7万元人民币未予退还。

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攀爬电视塔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王某某报案笔录证实:他是桦南县广才小区门卫,2015年2月3日8时许,有一名男子谎称维修线路爬上院内的广播电视塔,是他打电话报的警。

2、受案登记表证实:报案人为王某某。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015.2.3;2015.2.6;2015.2.11)证实:他在桦南县经营宏某塑钢门窗厂。2011年6月他在王某某处承包昌某小区塑窗加工和塑窗安装。并因此与王某某产生了经济纠纷,导致拖欠工人李某某等人共计22.7万元的工资。他多次找王某某协商无果,并到桦南县政府、信访办、劳动保障局及佳木斯市信访办反映此事,要求解决未果。2015年2月2日工人到他家索要工资,并在他家吃住。2015年2月3日7时许,他来到桦南县广播电视小区院内,对门卫谎称维修线路,攀爬到电视塔上。8时许,他妻子夏某某给他打电话,他告诉夏某某他爬电视塔了。几分钟后,夏某某赶到,并通过电话,让他下来。他表示政府不解决,他就不下来。后金某爬上塔,劝他下塔未果。这时他看见塔下有警察、消防车,还有很多群众围观。他继续往上攀爬,爬到第二层时,有两名消防官兵爬上来了,并对他说政府拿来了10万元钱,让他下塔解决。夏某某也给他打电话称,政府拿10万了,让他下塔,公安局的许局长接过电话也劝他下塔。他认为10万元太少,解决不了工资的事,并拒绝下塔,继续攀爬,同时要求许局长将王某某抓来送到塔下。过了一会,夏某某给他打电话称,政府又往卡里打了7万元,让他下塔。他表示还不够给工人开资,并要求钱不能打到卡里,直接给工人开资。过了一会,夏某某再次给他打电话称,政府又拿来5.7万,已经够给工人开资了,并且已经给工人支付完了,要求他下塔。他给工人李某某打电话核实后,于2015年2月3日下午14时许下塔,在塔上持续呆了8小时左右。当时他在塔上看见下面围观群众非常多,交通非常拥挤,道路已经堵车。他爬电视塔的目的首先是想轻生,其次是想引起群众的围观,给政府领导施压,让政府领导重视,从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事。他知道这钱不应该政府支付,他爬塔的行为是错的。

4、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吴某某的妻子,她和吴某某经营一家塑钢加工厂。2011年吴某某给王某某干活,是给桦南县昌某二期小区制作安装塑钢窗,在此期间因承包费用问题与王某某产生经济纠纷,并拖欠了工人的工资。吴某某为了解决工人工资先后到桦南县政府、佳木斯市信访办等部门要求解决未果。2015年2月2日工人到她家索要工资,她和工人约定第二天到县信访办信访。2015年2月3日7时许,她发现吴某某已经不在家了。8时许,吴某某给她打电话称已攀爬桦南县电视塔了。她赶到电视塔下喊吴某某下来,吴某某听不见,电话也关机了。她就领着工人到县信访办,要求信访办解决此事。9时许,县政府领导麻县长过来,并要求吴某某下来解决,她接通了吴某某的电话,麻县长和吴某某在电话里谈的,具体谈的什么她不清楚。过了一会,县政府拿来10万元钱,她就给吴某某打电话说,已经拿来10万元了,让吴某某下来。吴某某表示,欠的工资是20多万,10万元不够,不下来。在这期间,金某上塔劝吴某某未果,还有两名消防队官兵背着10万元上塔劝吴某某也未果。又等了一段时间,政府又拿来7万元钱,她给吴某某打电话称,又拿来7万元,让吴某某下来。吴某某对她说共欠工资22.7万,都拿来了就下去。她就将吴某某的意见转达给了县领导。县领导说中午11点多银行对公账户取不出来钱,让她再劝劝吴某某,等银行上班就去取钱。这时,政府人员就将之前的17万元给她了,她打的收条。他就给吴某某打电话称17万已经在手里了,让吴某某下来。吴某某说22.7万把工人工资都解决了,他就下来,少一分都不行。又等了2个小时左右,政府又拿来5.7万元,交给了她,她打的收条。他就给吴某某打电话称22.7万元都收到了,让吴某某下来,吴某某就从塔上下来了。这些钱在现场就给李某某等工人支付工资了。吴某某在塔上的时候,围观的群众非常多,院里院外,道路上都是人。

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他从开发商吴某某1那承包桦南县昌某小区二期塑窗工程,他找吴某某给他干活,没有合同和书面材料,就是口头协议,工程款全部付清,不欠吴某某钱。

6、证人吴某二证言证实:吴某一是他二哥,现在外地,桦南县昌某二期是他开发的,法人是他,昌某二期的塑窗工程是他承包给王某某的,他不欠吴某某任何钱。昌某二期塑窗工程材料款人工费全部结清。

7、证人吴某三、吴甲、吴某四证言证实:他们是吴某某的哥姐妹,2015年2月3日吴某某到广播局院内爬电视塔了,当时前进路上聚集很多人和车,交通非常拥堵,电视塔下有很多人围观,后来政府给吴某某拿钱了吴某某才从塔上下来。

8、证人李某某1、李乙、李某某、周某某证言证实:他们在吴某某开的宏某塑窗厂干活,吴某某欠他们工资,他们就在吴某某家吃住。2015年2月3日8时许吴某某爬电视塔,政府给吴某某钱,吴某某媳妇把钱还给了他们。

9、证人吴某某5证言证实:他是桦南县建设局拆迁办主任,2013年前后,他负责接待信访,吴某某来找他让帮协调王某某欠他工程款事,他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没调解成。

10、证人孙某某、王某某证言证实:他们是桦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局的局长和副局长,2015年2月3日8时许接到县信访办电话,说吴某某在桦南县广播局家属楼院内爬电视塔。他们到达现场看见路上都是人和车,交通已经堵塞,吴某某已经爬到电视塔三层的平台上了,塔下到处都是围观群众有上千人,两台消防车好几台警车,还有县政府领导麻某某,吴某某妻子夏某某、家属及给他干活的工人,场面非常混乱。政府领导怎么劝说吴某某下来就是不下来,吴某某妻子对县领导说得给解决欠钱的事,不给钱吴某某就不下来。当时公安机关派消防兵上塔去劝吴某某下来,消防兵往上爬吴某某也往上爬,后来县领导为了防止吴某某发生意外,就跟吴某某家属说让吴某某先下来,有什么事政府先给你解决处理。吴某某的家属和吴某某通话后说不给钱就不下来,这时县领导为了让吴某某先下来防止意外,让他们取来10万元现金由消防兵爬上塔给吴某某送去,吴某某说10万元不行,必须22.7万元,要不就不下来,后来领导又派他们取来7万元现金给吴某某家属,吴某某说17万元也不行,就必须给22.7万元才能下来,按照县领导指示他们又取来5.7万元,三次共交给吴某某妻子现金22.7万元,吴某某妻子给出具三张收条,这样吴某某才从塔上下来,一直到下午2时左右。吴某某和王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应由政府买单,吴某某就是威胁政府不给钱就不从塔上下来,政府为了县里的稳定和吴某某人身安全,才不得不给吴某某这笔钱。

11、证人任某某、孔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刘某、李某某2、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白某某、袁某某、吴某某7、代某某、程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证实:吴某某爬塔现场秩序混乱及交通堵塞等情况。

12、证人麻某某自诉材料证实:他是桦南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2015年2月3日8时许,他接到桦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孙永某电话称一名叫吴某某男子爬广播电视塔,说他是农民工,因为吴某某给一名叫王某某的男子安装昌某二期小区塑窗,王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从电视塔上下来,现在围观群众很多,交通秩序非常混乱,影响很坏。他接完电话后立即前往事发现场,看见电视塔上站着一个人,才知道是爬塔人吴某某和王某某之间因为债务纠纷一事以跳塔威胁政府索要欠款。他对吴某某妻子说让吴某某下来,有什么事下来解决,吴某某妻子说现在说话吴某某也不听不给钱不下来,要从塔上跳下来。吴某某拒不接听电话,他只能和吴某某妻子、姐姐沟通,让她们亲属劝吴某某下来。当时他看见数台消防车和警车,还有很多警察在维持现场秩序,现场非常混乱,前进路交通堵塞,围观群众很多,不好疏散,吴某某在塔上情绪也非常不稳定,给围观群众造成即将跳塔的感觉,在他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他就给县长打电话汇报有人爬电视塔事态非常严重,县长指示:无论如何不能让爬塔人跳塔,保障人身安全,如果他从塔上跳下来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他按照领导指示让孙永某局长在劳动保障金帐户先垫付10万元人民币,钱取来后,消防兵将10万元钱背上电视塔,后来消防兵没敢继续往上爬,吴某某不同意,钱不够给工人开资的,他们把这笔钱给了吴某某妻子。第二次又去取了7万元钱给吴某某妻子,吴某某妻子转达吴某某意见表示钱不够不从塔上下来。吴某某妻子也在电话里劝吴某某,吴某某不听劝说,他看当时场面挺混乱的就第三次让孙永某再去取5.7万元,钱取来后都是交给吴某某妻子,吴某某妻子给吴某某打电话说你下来吧,又给咱们5.7万元钱,快下来吧,吴某某这时才同意从电视塔上下来。吴某某因为债务纠纷用跳电视塔来威胁政府,让政府拿钱支付给吴某某22.7万元人民币,他当时是在现场处理吴某某跳塔事情的县领导,也是迫于无奈,不给钱吴某某就不从塔上下来,并还威胁他们要从电视塔上跳下来,为了爬塔人吴某某的人身安全着想,也是为了桦南县社会稳定,他们不得已分三次付给吴某某妻子22.7万元钱。至此,吴某某从电视塔上下来后,现场围观群众才疏散,交通秩序才恢复正常。

13、证人周某某1自述材料证实:他是桦南县人民政府信访办主任,负责信访办全面工作。2015年2月3日9时10分左右,桦南县昌某二期建设工地民工李某某1、李某某、吴某某5、吴某某6、周某某1、杜某某等人来信访办上访,他们在2011年经吴某某手在昌某建设工地承包商王某某处承包昌某二期楼房塑窗安装项目,至今有22.7万元民工工资未给结算,并称吴某某为了讨薪已经去桦南县广播小区爬电视塔,如果不给解决就打算跳塔。他及时向县领导做了汇报,他和信访办工作人员及县领导到达事发地点后,发现广播小区的院内、外已经聚集大量的围观群众,前进路北岗以北车辆拥堵,广播电视塔的小区门口已经被围观群众堵塞,吴某某妻子及其姐姐等家属在电视塔下,当事人吴某某已经攀爬到电视塔第二平台处。此时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已到达现场,在维护秩序的同时,开展了现场救助工作。相关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局、建设局、广播电视局、120急救车也都相继到位。县领导到达现场后及时了解现场情况,公安局副局长许长某、政府常务县长麻某某,先后用扩音器对吴某某进行喊话,劝导其下塔无效后,又先后用吴某某妻子的电话与吴某某沟通联系,安抚稳定上访人激动的情绪,劝说其安全下塔,政府相关单位可给予其帮助解决问题,不能以这种攀爬电视塔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但吴某某态度极其恶劣,不听劝说拒绝下塔,说不给钱就以跳塔相威胁,当时他们在场的工作人员都积极同家属协商先把吴某某劝下来,有事可以解决,但上访人家属都说不见到钱吴某某是不会下来的,救援工作一度处于僵持状态。经过劝说和政策解释无效后,县领导最后作出决定先由劳动保障监察局先行垫付民工工资22.7万元,避免出现意外。劳动保障监察局先后三次筹措22.7万元交到吴某某妻子手中并打收条后,并电话告知吴某某钱都收到位后,吴某某才答应从电视塔上下来。

14、证人张某某、蔡某某自述材料证实:他们是新建派出所民警,2015年2月3日8时26分,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人在广播局电视塔要跳塔,到现场后一名四十左右岁的男子已经上到电视塔上,距离地面有十层楼高,民警与其对话,该名男子拒不回答继续往塔高处攀登,这时附近围观群众越聚越多,民警全力维护现场秩序,围观群众千余人,交通混乱,严重影响交通秩序。

15、证人孙某、曾某某、田某、陶某某自述材料证实:他们是消防大队政治指导员、战斗班长、特勤车驾驶员,2015年2月3日上午8时36分,消防大队接到110指令桦南县广播电视塔有一男子欲跳塔,他们立即赶往现场营救跳塔人员。

16、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吴某某自然简历情况及在辖区居住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17、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到案情况。

18、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证实:2015年2月3日8时30分左右,桦南县广播小区院内有人攀爬电视塔欲跳塔,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交通安全受到严重影响。消防官兵于当日13时25分护送被救人员安全到达地面,营救完毕。调取了2015年2月3日8时零5分至2015年2月3日14时许的监控录像,光盘记录了现场群众围观、车行缓慢,堵塞交通情况。

19、桦南县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行政处罚手续证实:2015年2月3日接到报警有人爬电视塔,于当日受案并对违法嫌疑人吴某某给予行政拘留。

20、收条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妻子夏某某于2015年2月3日收到桦南县监察局垫付工资款22.7万元。

21、桦南县公安局说明证实:本案涉及证人金某、吴某某1、吴某某5、杜某某、吴某某6、夏某某六人,经多次查找外出至今未归,无法联系。

22、桦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说明证实:关于垫付吴某某欠款情况说明。

23、被告人的辩护人举证信访事项通知单、群众信访事项登记表及工人收条证实,吴某某向佳木斯市信访局反应王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攀爬电视塔,以跳塔相威胁,要求政府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并引发近千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道路严重拥堵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某某构不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与王某某的经济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借故攀爬电视塔,属于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无理取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其在攀爬到电视塔上后,以不解决工人工资跳塔相要挟。与解救人员僵持,迫使政府主管部门陆续垫付了22.7万元工资款后才下塔,在塔上持续时间近6小时,在此期间现场引起近千名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交通严重拥堵,导致公安及消防部门出动大量警力。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对攀爬电视塔的经过及现场情况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车旭冉

审判员  赵冬冬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 扬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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