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某某与许某某、邹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07阅读量:(152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481号

原告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桂鑫,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万龙,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邹某某,19**年*月1**日出生。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区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苟某某与被告许某某、邹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苟某某诉请如下: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55046.7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许某某对原告诉请无异议。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答辩如下:涉案车辆于我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及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垫付10000元予原告。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扣除社保用药;营养费、护理费无证明不认可;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按农村标准计算;误工费按佛山最低工资标准计算35天;鉴定费不承担;交通费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承担。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

被告邹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查明如下相关事实:

2013年11月12日18时20分,被告许某某驾驶粤Y2Y***号车辆行驶至大沥博爱路大丰酒店对出路段时与原告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苟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即日,原告苟某某被送至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12月16日出院,共住院34天。出院医嘱:全休一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原告苟某某自行支行出院后门诊复查医疗费用114元。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2月1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苟某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1500元。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里水派出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邓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5日出具证明,证明原告苟某某居住在里水镇。

南海区大沥联某铝材厂于2014年1月3日出具证明,证明原告苟某某从2013年10月至今在该单位工作,每月平均工资为3380元,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未能上班没有工资发放。

原告住院期间由其配偶伍某某进行护理,佛山市某某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出具证明,证明伍某某于该公司工作,原告苟某某事故发生后请假陪护28天,没有放发工资。

苟邦华共生育包括原告苟某某在内的子女三人,于原告定残之日为76岁。

被告许某某驾驶的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邹某某,该两被告为朋友关系,该车于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许某某支付了原告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已支付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予以原告,该款原告均未主张。

本院认为,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损失共计243662.8元(详见附表)均属交强险各赔偿项目,由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分别于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33662.8元予原告。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准范围的,本院不予以支持。

被告邹某某、某某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予原告苟某某;

二、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133662.8元予原告苟某某;

三、驳回原告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62.85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许某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予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雅婷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晓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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