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某某环保科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06阅读量:(105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涧民三初字第352号

原告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党延珍,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分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菏泽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党延珍、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经原告表姐崔静介绍认识,2012年12初,原告随表姐一块去澳门玩,被告也在其中。归来途中一起到深圳看房,看完后大家决定在深圳买房。被告刘某某当时带钱不多,交房款不够,就向原告张某某借了80000元。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该笔借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拖着不还。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辩称,2012年12月8日,原、被告去澳门开年会,回来后有一个人让被告在深圳买房子,说可以做邻居。当时因为被告投资了一个项目赔了,手头没钱。原告借给被告80000元,当时没有打条子,后来被告在原告表姐崔静家打了80000的欠条。2013年年初,原告向被告要钱,被告当时确实没有钱,后来被告凑了20000元还给原告,原告给被告打了20000元的收条。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张某某打了张欠条,载明:“本人叫刘某某于2012.12.10借张某某现金捌万元整(人民币)借款人:刘某某”。后原告张某某向被告刘某某讨要借款,被告刘某某于2013年3月18日向原告张某某还款20000元,原告张某某打了收据,载明:“今收到刘某某还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收款人:张某某”。对剩余60000元,双方协商不住,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欠条一份,庭审中双方对借款事实均予认可,対原、被告的借款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偿还20000元债务后,对剩余60000元未予支付,被告庭上也予以承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60000元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0000元之外的20000元,因被告刘某某已向原告偿还,且有原告的收据为证,故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80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13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通通

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 景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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