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06阅读量:(1246)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雁民初字第04347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孟祥辉,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晶,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张权,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玲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亦与原告父母相处不融洽,孩子出生后因小孩照顾问题,被告和原告及原告家人一再发生冲突,被告曾起诉要求离婚,但为了避免伤害孩子,原告没有同意,事后原告一直为挽救婚姻做努力,直至现在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小孩、被告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小孩自2014年7月至2028年7月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经过一年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双方感情深厚,婚后虽有矛盾,但均为抚养孩子而起,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一女刘某甲。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称因被告性格孤僻、情绪易变,双方夫妻关系无法改善,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称双方系经过一年了解才登记结婚,虽因家庭琐事有些矛盾,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相互体谅、互相帮助,共建美好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娆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欢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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