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与周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05阅读量:(1541)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栾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肖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牛进国,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周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栾川县。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海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牛进国及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周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借原告现金10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欠款予以认可,愿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

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周某某欠原告肖某某10万元及约定一年内归还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周某某对原告肖某某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9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肖某某借10万元,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肖某某壹拾万元整,一年内归还”。欠款到期后被告周某某未予偿还,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周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周某某归还原告欠款10万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原告肖某某出具债权凭证,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可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到期后被告周某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肖某某要求被告周某某归还欠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某某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常广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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