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铸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02阅读量:(1341)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成华民初字第704号

原告成都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修哲,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某某铸钢厂。住所地:成都市外东跳蹬河某某厂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梁平,北京市中论文德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特别授权。

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铸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修哲、张某某,被告四川某某铸钢厂的委托代理人梁平、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采购供应石灰石材料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石灰石,数量20万吨,单价49元/吨,总金额980万元;合同有效期为5到10年。同时,合同对石灰石的规格、交货时间、地点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且为保证长期稳定的供货效率及质量,原告特按合同书约定出巨资购买了必要的生产设备及成品石灰石。然而,被告突然在2009年12月单方擅自解约,不准原告再向其供货,此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损失81.5万元、可得利益损失5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96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四川某某铸钢厂辩称,一、被告没有在2009年12月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没有不准原告供货,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三、原告陈述中有些不是事实,有些不明确,请法庭查清事实;四、我们没有终止合同,被告将保留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曾向被告供应石灰石材料,双方建立购销关系。2008年7月6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委托采购供应石灰石材料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被告)将在成都金堂发电有限公司中标的脱硫石灰石材料采购权项目,委托乙方(原告)负责脱硫石灰石材料采购供应,供应石灰石数量为20万吨,每吨单价49元,共计玖佰捌拾万元;本合同有效期五至十年;合同还对产品质量、交货地点、时间、结算方式及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三条约定了交货方式:按甲方(被告)要求分批次交货,甲方(被告)按公司的要求于每月初将当月月度需用计划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乙方(原告);合同第六条对违约责任约定:“如乙方(原告)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标准承担责任。甲方(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按支付货款总额每日百分之十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为保证甲方所有石灰石的数量、规格及型号,特筹集资金八十万元购买设备和备有储存量三千吨的成品矿作保证。如果甲方(被告)违约,除承担乙方(原告)购买设备储存矿石的全部投资外,还将赔偿合同金额的20%。如果乙方(原告)违约,赔偿甲方(原告)同样合同金额的20%”;合同第八条对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的约定:“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如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双方应就变更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并盖公章或合同确认,方可确认变更有效。如若双方就变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提议变更方仍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提供石灰石,并由原告向被告开据增值税发票,被告也按发票支付了相应的货款;2008年10月31日案外人四川热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机电安装设备厂签订了《石灰石联合经营补充协议》,基于此协议被告在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期间通过案外人四川热华实业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成都热华环保材料厂接收原告的石灰石材料,并由原告向案外人成都热华环保材料厂开据增值税发票,案外人成都热华环保材料厂将从原告处采购的脱硫石灰石材料提供给国电成都金堂发电有限公司使用;但2010年3月29日原告又直接向被告供应石灰石材料20吨。

另查明,2010年3月6日被告作为甲方与案外人成都市全良煤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脱硫石灰石材料供应委托协议》,该协议内容为:“经由国电成都金堂发电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将该公司脱硫石灰石经营项目回归主业管理,经多方协调,甲方(被告)将于2008年7月6日与成都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所签合同(即《委托采购供应石灰石材料合同书》)上的职责及义务,全权委托乙方受理且继续履行,乙方负责将成都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供应的石灰石,在保证其质量的前提下销售给业主,即国电成都金堂发电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需按甲方(被告)原与成都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所签的《委托采购供应石灰石材料合同书》上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各项要求,继续代理甲方(被告)履行职责,执行该合同;二、……;三、乙方需遵照甲方原所签其合同的数量标准,同意供其货,不得自行终止本协议。如成都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乙方供应石灰石材料数量已达到“石灰石合同书”约定的二十万吨,乙方可终止本协议。如甲方需要继续委托乙方在成都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石灰石材料,双方需另行协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委托供应合同。……五、甲方委托乙方继续履行甲方(被告)原与成都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所签定的“石灰石材料合同”,时间上连续有效,数量上可累计相加,具有连续性(截止2010年3月29日,成都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所供应的石灰石材料累计供应量为90511.08吨)”。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案外人成都市全良煤业有限公司供货至2010年11月3日,并由原告向案外人成都市全良煤业有限公司开据增值税发票,期间案外人成都市全良煤业有限公司将从原告处采购的脱硫石灰石材料提供给国电成都金堂发电有限公司使用,但国电成都金堂发电有限公司过磅单的发货单位均是秀水公司。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原告供货并没有以书面及传真形式通知;原告认可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向被告供货大概9万零点多吨,被告认为其未违反合同约定,且合同有效未到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被告公司企业法人基本情况;3、委托采购供应石灰石材料合同书;4、原告向被告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及2010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供货的增值税发票;5、石灰石联合经营补充协议;6、原告向成都热华环保材料厂供货的增值税发票;7、脱硫石灰石村料供应委托协议;8、原告向成都市全良煤业有限公司供货的增值税发票;9、国电成都金堂发电有限公司过磅单;10、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委托采购供应石灰石材料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履行中,原告履行了部分供货的义务,被告履行了收货及支付部分货款义务。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单方擅自解约行为,被告是否有违约事实成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一、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合同有效期是五至十年,截止原告起诉时合同履行不到3年,但被告于2010年3月29日仍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石灰石材料,且截止2010年3月29日被告已累计接收原告提供的石灰石材料90511.08吨,说明双方一直在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并未存在违约情形;二、从查明的事实分析,双方均是石灰石材料采购商和销售商,并非实际使用石灰石材料的业主,而真正使用石灰石材料的业主系国电成都金堂发电有限公司,原告之前供货给被告指定的热华环保材料厂,由热华环保材料厂销售给国电成都金堂发电有限公司,这一事实原告是认可热华环保材料厂在代替被告收货,但之后原告供货给全良煤业有限公司,由全良煤业有限公司销售给国电成都金堂发电有限公司,且全良煤业有限公司也是按原、被告签订的《委托采购供应石灰石材料合同书》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石灰石材料,加之全良煤业有限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委托采购供应石灰石材料的合同,因此,原告应当知道全良煤业有限公司是代替被告在接收货物,这也是符合原、被告以前的供货惯例,故全良煤业有限公司是代替被告在履行合同约定收货的义务;综上所述,被告履行合同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不存在违约行为,虽然被告在2010年接收石灰石材料数量较少,但原告并未举证被告存在拒收原告提供的石灰石材料及2009年12月单方擅自解约的事实,且在庭审中被告一直要求原、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因此,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委托采购供应石灰石材料合同书》。故原告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萍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娇

买卖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