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8阅读量:(1563)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九法民初字第02407号

原告重庆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号*幢*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蒲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长城,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01285952。

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号*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03-6。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化水,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410967436。

重庆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敖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长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化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月4日,被告与重庆某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了《平面设计、广告方案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负责为被告合作单位即重庆柱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柱地公司)所开发的西沱《锦城华府》项目1期做广告平面设计工作。协议约定总价为80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6000元,到设计中期即完成50%设计内容,被告向某某公司支付40000元。后某某公司于2013年7月28日致函被告,将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变更至原告,同时变更了原协议中相应往来账户。被告也同意变更事项。后某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函告被告债权转让事宜。现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费用4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楼盘VI设计交付之日起至支付完款项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3%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平面广告合同,被告不是付款责任人。被告的合同义务是将原告提供的付费票据交给项目开发的业主柱地公司进行报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的概括性转移,必须要经过合同相对方的同意,被告并没有同意某某公司的转让。某某公司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广告设计及媒体推广的全部义务,所完成的工作也未得到被告的最终确认,无权要求支付余下的广告费及违约金,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被告与某某公司签订《平面设计、广告文案合作协议书》一份,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某某广告公司为被告做“西沱《锦江华府》项目1期”平面广告设计。总费用为80000元,到设计中期即完成50%设计内容,即完成项目楼盘VI设计,被告需向某某公司支付余款的50%,即40000元。同时协议还约定,若被告付款不及时,某某公司除有权追回欠款外,从欠款的第三十一个工作日起,被告每天赔偿欠款本金的千分之三。协议签订后,某某公司按被告下达的平面设计通知单作出相应设计,被告方代表舒某于2013年7月28日在“锦江华府项目设计方案”上注明:确认VI视觉形象设计稿已完成设计,于2013年7月28日交付柱地公司。2013年9月9日,原告和某某公司分别向被告发出《通知函》及《变更通知函》,通知被告将上述协议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变更为原告承担,并变更相应往来账户。次日,被告回复《变更通知回执单》,载明收到某某公司变更通知函,并表示对此变更无异议。2013年10月1日,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某某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关于上述设计协议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同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致函要求被告支付设计相关款项。12月31日,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调整为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平面设计、广告文案合作协议书》、《通知函》、《变更通知函》及被告出具的《变更通知回执单》,以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催款函》、EMS快递单、《平面设计任务通知单》、《平面广告设计稿件确认单》、《锦江华府项目设计方案》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当庭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原告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同时被告提出被告与柱地公司签订的《项目销售代理合同书》,以证明广告费用的付费主体是柱地公司,原告认为此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某某公司将与被告签订协议的部分权利转让给原告,并向被告发出变更通知函,得到被告同意变更的回执,其转让程序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按照合同关系相对性原则,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是约束合同相对方的,本案所涉及到的广告文案合作协议是某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对柱地公司无约束力。原告经转让获得的债权是基于被告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协议,和柱地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被告认为协议约定应由柱地公司承担合同义务的条款不能对抗本案原告。综上所述,原告依据转让协议要求被告按照广告文案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广告费用及违约金,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广告费的付款主体是柱地公司而非被告,且债权转移不合法的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按3%支付违约金,审理中,原告已自愿将上述比例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元;

二、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或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敖 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