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8阅读量:(1207)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萧民一初字第03189号

原告: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萧县。

委托代理人:王玉峰,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男,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址。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博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玉峰;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因我们婚后经常吵打,夫妻感情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辩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只有债务。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户籍证明不持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户籍证明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告举证户籍证明予以认证。

根据上述认证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于1990年10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女杨某乙,19**年*月**日生次女杨亚某,19**年*月**日生儿子杨某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吵闹,原告王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互敬互爱。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争吵难免,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但原告王某所举证据不能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曹争光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