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与陈某、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8阅读量:(1366)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南民二初字第00508号

原告: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代理人:刘家宾,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奚正宏于2015年8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家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某诉称:二被告共同驾驶皖G×××××货车,从事运输业务。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4月6日二被告驾驶的车辆在原告更换轮胎多次,总共轮胎款34660元;二被告承诺在2015年春节前和2015年5月1日前付清轮胎款。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讨要轮胎款,二被告互相推托,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轮胎和维修费34660元、利息2650元,合计37310元;自2015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二分计息直至付清为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侯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侯某某共同所有皖G×××××货车从事运输业务,在原告处更换轮胎五次及补胎数次。被告陈某分别于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25日两次、2014年12月18日、2015年元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五份,被告侯某某于2015年4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以上所欠款项合计34660元。其中2014年10月31日(欠款4800元)、两份2014年11月25日欠条(分别欠款11750元、1100元)载明陈某保证于2015年春节前全部付清,2014年12月18日(欠款4610元)、2015年元月3日(欠款8400元)的欠条载明陈某保证于2015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2015年4月6日(欠款4000元)的欠条载明侯某某保证于2015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以上欠款如到期不付,愿意承担(从超出之日起计算)日千分之五的利息作罚金。还款期限届满,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庭审中原告表示以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损失,2014年10月31日及两份2014年11月25日欠条从2015年2月19日至2015年7月18日的利息合计为1765元;2014年12月18日、2015年元月3日、2015年4月6日的欠条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的利息合计为88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汪某某的当庭陈述,原告举证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6份及本院依法调取的两被告户口簿登记信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原告汪某某的起诉后,依法向被告陈某、侯某某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两被告至今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包括答辩、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侯某某向原告共出具6份欠条,所欠款项合计34660元及截止2015年7月18日利息为2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皖G×××××货车系两被告共同所有,故该车辆发生的购买轮胎及补胎费用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购买轮胎和维修费34660元及利息损失2650元,并自2015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时止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侯某某欠原告汪某某购买轮胎和维修费34660元及截止2015年7月18日利息265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陈某、侯某某自2015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分向原告汪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元(已减半),由被告陈某、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奚正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旭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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