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4阅读量:(975)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鸠民一初字第0067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

委托代理人:王成悦,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成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1年11月24日,被告以装潢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年底,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故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归还借款50000元及自2012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和约定的还款时间。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照法律规定,经过审核,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认证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2,形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其证明效力亦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对证据的认定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为: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1月24日,被告因装潢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现金给付),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李某某五万元整,年底归还,借款人张某某,2011年11月24日”。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原告遂于2013年4月18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一)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的借贷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还款日为2011年12月31日之前,借款逾期后,被告理应归还欠款,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1月1日(借款到期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给付利息的期限应作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慧

人民陪审员  刘业芳

人民陪审员  郭庆寿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晨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