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4阅读量:(1686)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和刑初字第00117号

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任和县石杨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和县看守所。

辩护人茆晓晴,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玲、代理检察员黄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茆晓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08年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在任和县石杨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杨某、姜某、刘某甲等人所送的现金共计81000元,并在以上企业、单位、个人在办理土地证、规划证、改变土地用途、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及土地复垦项目等过程中给予关照。具体如下:

1.2012年年底,石杨镇金城街道杨某为谋求在其承包的金城窑厂土地复垦项目施工监管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关照,在黄某家中送给黄某现金20000元。

2.2009年初,石杨镇“白果山庄”负责人姜某为谋求在办理“白果山庄”土地及相关审批手续等方面的关照,在“白果山庄”送给黄某现金20000元。

3.2008年7、8月份,石杨镇宝山酒店负责人刘某甲为谋求新建酒店在办理土地及相关审批手续等事宜上的关照,在黄某家中送给黄某现金10000元。

4.2009年7月左右,石杨镇众鑫矿业总经理刘某乙为谋求在矿山办理临时用地等手续过程中的关照,在该镇土地所办公室送给黄某现金10000元。

5.2012年10月、2013年春节,石杨社区朱某为谋求所购石杨中心小学对面10亩土地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方面的关照,在黄某家中分两次送给黄某现金8000元。

6.2013年初,和县龙顺港口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甲为谋求龙顺港口在前期选址、办理测绘、改变土地用途、办理土地证等事宜上的关照,在石杨镇幸福村小胡桥送给黄某现金5000元。

7.2010年春节前一天,石杨镇幸福村民委员会党总支书记倪某为感谢黄某对其村委会马塘圩土地复垦一事上的关照,在黄某家中送给黄某现金3000元。

8.2008年,石杨镇李某为感谢黄某在其购买石杨镇供销社土地办理土地证等方面的关照,在黄某家中送给黄某现金3000元。

9.2011年11月份,石杨中山汽修厂王某乙为谋求在汽修厂办理用地及土地证一事上的关照,在汽修厂送给黄某现金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受贿事实,并退出赃款8万元。

公诉机关举证:

1、书证:黄某身份信息及职务信息、黄某亲笔供词、杨某金城窑厂的土地复垦项目相关材料、姜某白果山庄申请国有商服建设用地相关材料、刘某甲宝山饭店用地手续相关材料、朱某购买的石杨中心小学对面土地办理商服用地手续相关材料、倪某所在幸福村土地复垦项目相关材料、退赃缴款单、到案说明;

2、证人证言:

证人袁某、张某、杨某、姜某、刘某甲、刘某乙、朱某、王某甲、倪某、徐某、李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81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能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所举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具有如下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一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有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案发后其亲属主动为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三是被告人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有很大程度是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因为社会上的一些不正之风、一些诱惑因素,希望法庭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自首、认罪悔罪、主动退赃,应对其减轻处罚,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从2008年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在任和县石杨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杨某、姜某、刘某甲等人所送的现金共计81000元,并在以上企业、单位、个人在办理土地证、规划证、改变土地用途、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及土地复垦项目等过程中给予关照。具体如下:

1、2012年年底,石杨镇金城街道杨某为谋求在其承包的金城窑厂土地复垦项目施工监管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关照,在黄某家中送给黄某现金20000元。

2、.2009年初,石杨镇“白果山庄”负责人姜某为谋求在办理“白果山庄”土地及相关审批手续等方面的关照,在“白果山庄”送给黄某现金20000元。

3、2008年7、8月份,石杨镇宝山酒店负责人刘某甲为谋求新建酒店在办理土地及相关审批手续等事宜上的关照,在黄某家中送给黄某现金10000元。

4、2009年7月左右,石杨镇众鑫矿业总经理刘某乙为谋求在矿山办理临时用地等手续过程中的关照,在该镇土地所办公室送给黄某现金10000元。

5、2012年10月、2013年春节,石杨社区朱某为谋求所购石杨中心小学对面10亩土地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方面的关照,在黄某家中分两次送给黄某现金8000元。

6、2013年初,和县龙顺港口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甲为谋求龙顺港口在前期选址、办理测绘、改变土地用途、办理土地证等事宜上的关照,在石杨镇幸福村小胡桥送给黄某现金5000元。

7.2010年春节前一天,石杨镇幸福村民委员会党总支书记倪某为感谢黄某对其村委会马塘圩土地复垦一事上的关照,在黄某家中送给黄某现金3000元。

8、2008年,石杨镇李某为感谢黄某在其购买石杨镇供销社土地办理土地证等方面的关照,在黄某家中送给黄某现金3000元。

9、2011年11月份,石杨中山汽修厂王某乙为谋求在汽修厂办理用地及土地证一事上的关照,在汽修厂送给黄某现金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受贿事实,并退出赃款8万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黄某身份信息及职务信息、黄某亲笔供词、杨某金城窑厂的土地复垦项目相关材料、姜某白果山庄申请国有商服建设用地相关材料、刘某甲宝山饭店用地手续相关材料、朱某购买的石杨中心小学对面土地办理商服用地手续相关材料、倪某所在幸福村土地复垦项目相关材料、退赃缴款单、到案说明;证人袁某、张某、杨某、姜某、刘某甲、刘某乙、朱某、王某甲、倪某、徐某、李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81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其案发后能自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受不正之风等外界因素的影响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为这不是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的理由,亦不能认定为被告人黄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经被告人黄某住所地司法机关社区评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并无不当影响。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二、赃款人民币81000元予以追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没收个人财产款项、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 政

审 判 员  张 炫

人民陪审员  汪自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海英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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