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2阅读量:(987)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53号

原告:张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李寄,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双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见一面之后,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思想影响下,于2008年底草率办理了婚礼,后在2009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0月16日生育了儿子王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张某才发现双方在脾气、性格上差异巨大,难以共同生活。婚后王某甲常外出吃饭喝酒到三更半夜回家,对家里的家务不闻不问,虽然王某甲母亲帮忙照看小孩,但其母亲也因照顾小孩的事情经常对张某冷言冷语,家庭气氛紧张压抑,给张某身心造成很大伤害。另外,婚后王某甲收入颇丰,却从未给张某经济上支持,张某自己打工补贴家用,独立偿还最近两年的房贷,张某无法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并感觉在家中毫无尊严。目前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个月。

张某认为,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现在双方仅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张某希望结束这一名存实亡的婚姻,重新开始生活。为此,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张某与王某甲离婚;2、儿子王某乙由张某抚养,王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甲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甲于2008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11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5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0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张某认为,王某甲没有承担家庭生活开支,未能尽到应尽的家庭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诉至本院要求与王某甲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张某与王某甲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为生活琐事有时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关系失和,主要是未能正确对待婚姻和妥善处理家庭中的矛盾所致。双方今后应审慎对待婚姻,王某甲应加强与张某的沟通,多尽家庭义务,与张某共同搞好家庭关系。鉴于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以此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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