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2阅读量:(1349)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52号

原告:毕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货车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伟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毕某诉称:刘某与其原系夫妻。年月日,双方在安徽省肥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月6日,毕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房屋归毕某所有,6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由毕某承担。离婚协议书签订后,毕某按协议约定承担了夫妻共同债务,但刘某总是拖延或拒绝协助毕某办理涉案房屋的登记手续,故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确认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房屋所有权归毕某所有,刘某履行协助毕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

后,毕某撤回要求刘某履行协助毕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义务的诉请。

刘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毕某与刘某原系夫妻。2014年1月6日,毕某与刘某在安徽省肥东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前有房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房屋,双方协议归男方所有,家中有陆万元债务归男方所有(承担)。无其他财产分割问题。

另查明:毕某于2012年5月31日就购买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向恒*颐丰(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公司)交付160817元首付款。2012年7月23日,毕某、刘某就购买该房屋与恒*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年7月31日,涉案房屋备案在毕某名下。后,毕某、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在庭审中,毕某同意涉案房屋判归其所有后,因涉案房屋所差欠的债务由其承担。

以上事实由毕某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付款凭证、个人贷款支付凭证、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因被告刘某未到庭,视其放弃抗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因此,原告诉请合肥市庐阳区的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但购买该房屋差欠的债务及银行按揭贷款应由原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房屋(备案单号为****)归原告毕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4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伟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艳虹

离婚后财产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