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港某电器玻璃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11阅读量:(1835)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18号

原告广州市港某电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广从公路广**路**号A**1、A**3室。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清华,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嘉轩,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港某电器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某某、朱清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嘉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港某电器玻璃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1月应聘到我司从事管理类营销工作,主要负责西班牙语市场客户,被告于同年4月20日申请辞职。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我司发现被告曾于2013年4月10日将产品信息、价格信息等公司商业秘密打包通过QQ上传给其丈夫。我司在被告的一再请求下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被告出具保证书的情况下,外请技术人员远程删除一台电脑上的相关资料后让其离职,并支付了相关报酬和保密竞业补偿。但在2013年4月24日,我司发现被告陪同我司的客户J某(由被告接待的第113届广交会一期到访)在我司的合作厂商济南某某璃制品有限公司展位采购与我司产品相同的产品,我司立即报警。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司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我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我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被告陈某某辩称:保密竞业协议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被告上传报价单并未侵犯原告商业秘密,且该事件在被告迫于原告压力签署保证书之后已经处理完毕。原告公司打印的报价表只是EXCEL文档,包含产品照片、销售价格、毛净重,立方数等基本报价元素,该表是供公司业务员给客户报价用的,公司每一个业务员都可以看,并无特别保密措施。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并没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被告并不知道济南某某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合作关系,被告在原告处任职外贸业务员,主要负责跟进西班牙语客户。对于其它不在该范围内的事项,被告并不清楚。直到2013年4月24日下午原告报警时声称济南某某璃制品有限公司是他的合作工厂时才知道此事。案涉的外籍商人并不是原告的客户。在本次广交会之前,该外籍商人从未认识原告的任何人,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2013年4月16日,该外籍商人路过原告展台,也只是和被告交换了名片,并未有任何采购行为。虽然原告将其列入客户名单,但这只是原告的一厢情愿,该外籍商人并不是原告客户。被告从原告处辞职后,该外籍商人自愿选择由被告为自己提供翻译服务,陪同其参观广交会的展台,被告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而济南某某璃制品有限公司展台只是被告陪同该外籍商人参观的诸多展台中的一个,该外籍商人只是在济南某某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展台停留几分钟,简单了解一下其产品信息而已,期间并未与该司达成任何交易。因为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没有因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不应赔偿原告任何费用。综上所述,被告在本案中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以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从事批发零售电器玻璃制品的企业,被告于2013年1月19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外贸业务员,主要负责与西班牙语市场客户洽谈、确认订单等工作。2013年4月20日,被告申请辞职,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原告发现被告在任职期间曾将原告的产品信息和客户信息文件通过网络上传给其丈夫,遂要求被告作出保证书并删除有关文件。被告于2013年4月20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于2013年4月10日将本人接触到的港某全部产品信息、价格信息等公司重要商业机密文件全部打包通过QQ上传给自己丈夫,本人已同意由港某在本人面前通过远程删除电脑上文件,本人保证除此之外再无其它资料备份,今后不会试图恢复已删除文件,更不会利用在职期间获得的港某任何机密进行任何不正当竞争,恪守保密竞业协议,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所有责任,且每被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愿意赔偿港某公司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当日,被告从原告处离职。

2013年4月24日,原告在广州交易会现场发现被告陪同外籍客商到广州交易会参展商济南某某璃制品有限公司展台洽谈业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报警。公安部门接警后,对原告及被告进行了询问,未作进一步处理。原告在回答公安部门的询问时称被告在原告公司辞职后数天即带同原告以前的客户到交易会采购与原告公司产品同类型的商品。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其与济南某某璃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高**玻璃果汁杯项目合作补充协议》和《产品购销合同》,以证明济南某某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同类型的商品,原告另主张被告当时是以采购代表身份而非翻译陪同外籍客商到济南某某璃制品有限公司展台洽谈。原告当庭表示被告陪同的该外籍客商此前并未与原告发生过实际的交易,只是曾到过原告的展台洽谈,由被告代表原告负责接待,原告将其作为公司的潜在客户。

另,由于本案中原告的陈述涉及竞业禁止和侵犯商业秘密问题,两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曾向原告释明,要求其选择以何案由解决本案纠纷,原告选择以被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产品信息、价格信息)为由主张权利,具体行为指向被告曾在2013年4月16日代表原告参加广州交易会时负责接待上述外籍客商,得以知悉该客商的资料,进而带同该客商到济南某某璃制品有限公司展台采购与原告公司产品同类型的商品。被告在本案中提交了从其电子邮箱中提取的一封外文电子邮件的打印件,显示该邮件于2013年7月9日发出,发件人署名“J某”,随件附有全名为Ju**Fern****Pel**zEchev****的美国护照扫描件,该提取邮件过程由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证明,并将以上邮件翻译为中文,邮件内容为:2013年4月16日在广交会一期,我经过港某玻璃的展台,陈小姐接待了我,我们交换了名片。在广交会之前,我不认识港某玻璃的任何人,也从未采购过他们的产品,更没有业务往来。我问陈小姐,是否可以通过她给我的名片上的电话找到她,她说4月19日之后,她就不在港某玻璃上班了,并给了我她的私人电话。4月24日广交会二期,我请她做我的翻译,我们在广交会门口见面,整个上午她陪同我参观一些展台,下午1时,我们经过力诺展台,走进去并在里面停留了几分钟,我没有和力诺签订任何买卖合同,当天没有,现在也没有。从力诺出来后,黎先生拦住我们,并用很粗暴的口气说他已经报警了,说我们不能离开我们当时的位置,而且还未经我许可对我进行拍照。之后,我陪同陈小姐到了警察局,我们在那一直呆到下午3时才离开。原告对该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在原告提交的其所称的客户信息资料中,有外籍客商采购员J某的名片。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保证书》、客户信息资料、《高**玻璃果汁杯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产品购销合同》、报警回执和被告提交的(2013)粤广广州第139***号《公证书》及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而调取的有关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电子邮件,其性质属证人证言,在案涉外籍客商没有到庭接受质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故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以被告侵害经营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主张权利,则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到本案,原告指控被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是侵犯其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经营者采取违法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涉及的外籍客商资料,是原告通过广州交易会参展,在展台接待该外籍客商过程中取得,而广州交易会是公开进行的,其他厂商也可以参展,参展商的信息可以查阅,采购人员在交易会中可以与不固定的相关产品的供应商进行洽谈和采购相关产品,因此,即使没有被告的参与,案涉的外籍客商也可以自主选择到同是交易会参展商的济南某某璃制品有限公司展台洽谈、采购,况且,该外籍客商只是原告自定的目标客户,并未实际发生过交易行为。基于以上理由,案涉外籍客商及济南某某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名单及其信息均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原告的商业秘密,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披露、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无论被告是以翻译身份还是以采购代表身份进入交易会并陪同案涉外籍客商到济南某某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展台洽谈业务,均不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原告有关被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原告权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基于被告侵害其经营秘密而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依法不能成立,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港某电器玻璃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市港某电器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万生

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

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永华

 

不正当竞争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