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31阅读量:(1444)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武民初字第1137号

原告王某,女,住武夷山市。

委托代理人钟文华,福建启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汝熙,男,个体户,住武夷山市。

被告曹某乙,男住武夷山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文华、周汝熙,被告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2月12日在武夷山市吴屯乡民政办登记结婚,19**年*月*日生育一女曹某某,19**年*月*日生育一子曹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动手打原告,家里一切靠原告打工收入维持。2014年,被告曾卖毛竹得款四五万元,分文未给原告母子使用,完全尽不到为夫为父的责任,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2013年双方正式分居至今。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10月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曹某甲由原告抚养。

被告曹某乙辩称,首先,其不同意离婚,如离婚,婚生子曹某甲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其次,原告诉状所称其从不做事挣钱,不尽为夫为父责任以及分居的情况不是事实,动手打原告也是事出有因,认为双方生活20多年没必要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二份,证据一,户口簿,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及婚生子女的事实。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事实。

被告曹某乙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关证据及原、被告在法庭上陈述等,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年*月*日生育一女曹某某,19**年*月*日生育一子曹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11月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以愿意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撤诉。撤诉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2015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子曹某甲并承担抚养费主张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1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撤诉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经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曹某甲的抚养问题,原告对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子曹某甲并承担抚养费主张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认为各自均有债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乙离婚;

二、婚生子曹某甲由被告曹某乙抚养,抚养费由抚养者负担。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方梦苑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