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某与刘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27阅读量:(1094)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芗民初字第5100号

原告庄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庆祥,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陈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漳州市芗城区。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友谊,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庆祥、被告陈某、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友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4日,陈某甲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后,陈某甲未还款。2014年3月间,陈某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被告刘某某(系陈某甲之妻),被告陈某(系陈某甲之女)。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2、被告陈某在继承陈某甲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刘某某辩称,本案的借款非其所借,其对原告所述的借款有异议。退一步讲,本案的借款属实,但该款项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综上,其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辩称,其没有继承陈某甲的遗产,即使有遗产,其愿意放弃继承,故其不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陈某甲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后,陈某甲未还款。2014年3月间,陈某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被告刘某某(系陈某甲之妻),被告陈某(系陈某甲之女)。为此,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陈某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借款发生在陈某甲与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陈某甲与刘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现陈某甲已死亡,本案应由被告刘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陈某系陈某甲的法定继承人,其在庭审中表示放弃继承,其对陈某甲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故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告刘某某关于其不同意承担本案还款责任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庄某某借款5万元,并从2014年6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庄某某对被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雅云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洪燕鸿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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