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25阅读量:(987)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清民初字第1112号

原告马某某,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代理人谢跃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陈某某,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王某甲,19**年*月*日,住福建省梅列区。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连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8日,被告王某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均同),原被告于当日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王某某按2%月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发生债务纠纷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被告王某某至2015年6月底,开始停付利息。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

被告王某某口头辩称,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属实,但律师费不应由其承担。

被告陈某某、王某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于2005年8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7月8日,被告王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为由,由被告王某甲提供担保向原告马某某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载明:甲方(出借方)马某某,乙方(借款方)王某某、(担保方)王某甲;1、甲方借给乙方3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7月8日起……,乙方王某某确认该款于当日收到;2、乙方按借款数额每月支付2%利息,于每月7日前付清;3、如乙方有一期不按约定时间支付当月利息,甲方有权立即起诉,要求归还全部借款,利息按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计算……;4、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诉讼,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均由乙方承担;5、担保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如乙方无法按时履行协议约定,由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6、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日,原告通其建行账户向被告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入30,000元。至起诉前,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支付至2015年6月30日止。2015年11月11日,原告因本案纠纷与福建成天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代理人与被告王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及其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协议为凭,借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2015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若违反协议应承担律师代理费,现被告未按约还款,且原告已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讼争债务系发生在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当认定为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甲自愿签字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某某、王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计息本金为30,000元,从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二、被告王某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连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婷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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