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龙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25阅读量:(124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志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奕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芳,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上诉人龙某某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323号第一项;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龙某某承担。

上诉人龙某某上诉请求: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判决某某公司违法解除龙某某劳动关系成立,给付龙某某赔偿金24500元,支付2015年2月、3月未发工资736.06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双方争议事项为原审第十项,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其他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及经济补偿金数额,某公司主张龙某某没有打卡便离开了公司,属于自动离职,而龙某某主张某公司通过锁定卡片致使打卡被拒以及禁止龙某某进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均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各自主张,根据有关规定,应视为某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应支付龙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250元,原审对此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015年2月、3月工资736.06元,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某某公司和龙某某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振东

审 判 员 蔡雪燕

代理审判员 刘灵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慎杰

劳动争议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