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10-21阅读量:(1684)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牡民申字第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罡,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曌,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郭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牡民终字第40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郭某于2015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郭某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吕 毓

审判员 李仲斌

审判员 王维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佳

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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