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平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19阅读量:(2610)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临刑初字第296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山西平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薛红梅,山西平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2015年1月14日因违法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被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天,2015年2月6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常德,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薛小燕,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1,2015年1月21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羁押于山西省中阳县看守所,2015年1月22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帆,山西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2015年1月29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2016年1月26日本院取保候审。

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高某1、任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利出庭支持公诉,刘永梅担任记录,原告人的代理人张丽娟、薛红梅,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常德、任晓燕,被告人高某1及其辩护人张帆,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高某1、高某2(在逃)、任某某以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本村村民居住的房屋裂缝为由,组织本村村民在吕梁市信访局、山西省信访局等地非法上访。2014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高某1、高某2、任某某以本村村民高某3在上访期间因病死亡为由,组织煽动本村村民阻拦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生产,殴打矿方人员,被告人高某4(在逃)用农用六轮车将进出矿的路堵住,村民轮流占据矿方办公室,一发现有生产迹象,就通知其他村民到矿上阻拦,致使该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经临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认字【2015】第11号)对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2014年2月30日至2015年1月21日停产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鉴定,结论为:291380元整。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抓获经过、村民占据办公室照片等书证;2、证人成某某、成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牛某1、牛某2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高某1、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讯问光盘等材料。基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高某1、任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高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1、依法追究各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2、请求各被告人赔偿原告人造成的30万元启动费损失;3、请求各被告人赔偿原告人两台风机运转的4000元电费损失;4、请求各被告人赔偿原告人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月21日无法生产以及大量来装运矿石的车辆滞留矿外无法装运的损失共计1000万人民币。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1、双圪桶村民的房屋裂缝原因有自然形成的陈旧性裂缝、也有整体地质变动形成的地裂及墙裂、还有其他矿区存在的爆破或采掘,与原告人有关的仅四户;2、给村民发放补偿款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应林家坪政府要求,二是出于人道主义为了缓解村矿矛盾;3、被告人高某某、高某1等人拦堵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人高某某辩称,是政府让矿停产的,矿上自己停产的,为啥要交我们赔。

辩护人辩称: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某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高某某也不应认定为主犯;3、高某某是投案自首;4、本案事出有因,山西家豪、孝正评估均能证明村民房屋裂缝均与晋源陶瓷违法开采、越界开采存在因果关系,高某某主观恶性小、初犯,建议判缓刑。

被告人高某1辩称,是政府让矿停产的,不是我们让停的,我也没有带人去堵矿。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高某1并不是上访的组织者,也不是阻拦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生产的组织煽动者,依法不应认定为主犯;2、被告人高某1不具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故意,主观恶性小;3、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真实性无法核实:依据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作出的随意性太大,鉴定意见依据的人员身份、工资数额无法核实,不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证书,价格认证书上的291380元是否达到损失严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4、依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对农民被告人判处缓刑、管制、免于刑事处罚问题,建议对高某1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任某某辩称,没有组织上访,也没有组织、参与堵矿。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高某1、高某2(在逃)、任某某以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本村村民居住的房屋裂缝为由,组织本村村民在吕梁市信访局、山西省信访局等地非法上访。2014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高某1、高某2、任某某以本村村民高某3在上访期间因病死亡为由,组织煽动本村村民阻拦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生产,殴打矿方人员,被告人高某4(在逃)用农用六轮车将进出矿的路堵住,村民轮流居住矿方办公室,一发现有生产迹象,就通知其他村民到矿上阻拦,致使该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经临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认字【2015】第11号)对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2014年2月30日至2015年1月21日停产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鉴定,结论为:291380元整。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2月6日主动到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主动到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2014年12月21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双圪桶组村民约四五十人开的6辆小轿车来到矿上,将牛某1围住用拳头在他头上打了一顿,又占了二楼矿长办公室不肯离去,后来又用一辆六轮车堵住矿上的出入道,不让车行走,几个穿白裤子的人说他们死了人了,要堵矿并不让矿上生产。

2、被害人牛某2陈述,我弟牛某某是吕梁陶瓷粘土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负责矿的日常各项工作。2014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左右,村民高某1、高某某、高某8、高某12、高某13等人组织村民30余人,七部车辆车到矿上主井和副井处不让矿上生产,还将矿上的负责人牛某1殴打致住院,后来高某1、高某某等人组织村民进驻到办公室,搬运的一些被褥和做饭用具,在矿长办公室吃住,11时许,高某4将本人的一辆时代六轮农用车开到矿上入口处,横堵在那里,致矿上车辆无法进出,堵矿直至现在20多天,给矿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多数工人已经离矿,外面的车辆运不进煤和粮食,人们连正常的取暖和吃饭都成问题。

2014年11月,镇政府协调让给每户发放4000元租房费(当时鉴定结果还没出来),我们发放了,这期间,村民们又到省信访局上访,后来听说高某3在吕梁市人民医院死亡。

2014年12月20日中午13时许,林家坪镇南沟村的李某某(电话15903409974)、高某5、某某等6人在离石马茂庄指着我说让我给他们每人一条烟,我到车上拿了几盒烟先给了李某某一盒,李某某立即将烟扔到我身上骂我说就散一盒,他们不要,当天下午16时许,李某某带的高某5及一个朋友开着一辆轿车,车牌号是晋JVQ222到矿上把矿堵了约4个小时后离去。

我听双圪桶村民说,高某1等村民要向我矿要1000多万元,目的是让我们开不成矿,到时有人开这座矿,村民们就能拿到1000多万元,具体那个村民我记不清了。

高某3和两个老人住院后,林家坪政府让我们矿上给老人治病先后垫支了32000元。

堵矿给矿上造成很大损失,190名工人补助每天19000,工作人员工资每人每月4000元,停产后启动费用30万元,还有其他一些损失。

关于房屋裂缝委托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12户中4户与我矿有关,其余的无关,林家坪政府为平息事态,让评估了房屋损失价格,还说不管和矿上有没有关系都让我们把损失的价格全部赔偿。

3、被害人牛某1的陈述,2014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许,双圪桶村村民四五十人开的几辆小车到矿上,当时我正准备下楼,他们先问老板在吗,我说不在,他们说让矿停产了,不要生产,我和他们理论了几句到厨房端起面吃,他们就上来十几个人把碗打翻在地,对我拳打脚踢,我就跑到工队住的房间内,他们又过来把我打了一顿,骂了一顿,才放我走,打我的人中我认识高某6、高某某、高某2、高某1、高某7,剩下的不认识。这伙人把一辆六轮车堵在路上不让矿上的车进出,还在矿上的办公室随地大小便。

二、证人证言

1、成某某证言,双圪桶村村民堵矿的组织者是高某1、高某某、高某6、任某某、高某2、高某7、刘某某,他们堵矿的理由是矿上生产造成了房屋裂缝,要求矿方给他们重新建造房屋。

2014年12月21日我在离石,不在矿上,高镇长等工作人员过了离石说双圪桶村民把矿堵了。25日我独自开车到了矿上,看到进出口有一辆时代金钢六轮农用车横堵在门口,到矿上后,20余人在矿长办公室,铺着被褥,当时组织者高某1、高某2、高某7、高某某、任某某、高某8都在,还有高某9、高某10、刘某1、李某某等人,他们吃住都在那里,我劝说了半天,刘某1等人想回去,但他们说得请示他们的领导高某某,后经请示高某某夫妻不同意,于是村民们就不回去了,后村民们轮流堵矿一直到现在。一发现矿上又有生产的迹象,就出来堵,叫骂着不让生产,同时通知没有来的村民尽快到矿上,指挥的是高某1、高某某。

我们矿方与政府协商,矿上后来给每户村民发放过4000元的房屋租赁费,旱井补助每口5000元,还花十几万给村里修了路,村民在市信访局上访时有3个老人在人们的煽动下睡到地上,矿上把他们送到市人民医院,他们不出院,矿上又押了一笔钱,住了约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后来高某某将他的父母接出往回拉时,不知什么原因,在半路又突然送到吕梁市人民医院,后不知何故,高某某的父亲死了。我听刘某1和高某11说组织村民上访的是高某1、高某某、高某6、高某2、任某某、高某7、高某8、高某12、高某13。

2、成某1证言,2014年12月21日,我正在矿上磅房里,双圪桶一伙村民约五六十人来到矿上,还有一辆六轮车堵在大门口,堵住了出路,人们都到了矿上的场地里,有堵井口的,有堵绞车房的,打人时是高某1先推了一把,接着高某某、高某6、高某2、高某7等乱打开,牛某1被打了几下就跑了,躲起来,后我把牛某1拉到我车上,看到牛某1眼部有点发青。当时堵矿不见有人指挥,人们乱混混的,起先是高某某先开的桑塔纳堵的大门口,后高某4开的六轮车堵在路上。高某某、高某6、高某2、高某7这些人我都认识。

3、张某某证言,堵矿时我在场,殴打牛某1时我离现场不远约20余米。那天双圪桶村民来了约40余人,有两名年龄在80岁左右的一男一女到副井通风处让停止生产,一名年龄在50岁左右的高个子残疾男子和两名年龄在40岁左右的妇女到了绞车房不让工人生产,致使矿区停工,当时井下作业的有100多名工人,这些村民都不让井下的人上来,那名残疾男子还殴打刘玉某,被我拖开,我发现有一名40多岁的男子,身高在1.70米左右,穿蓝色休闲服的男子在那指挥。其余人我不认识。后有几名村民到了办公楼里,住到办公室不走,只要他们听到响声就通知村里其他人来到矿上不让生产,直至现在。还有一辆六轮车横堵在了矿区的进出口,具体是谁的车,谁开在那里,因我当时不在那里,不清楚。

4、徐某某证言,与证人张某某的内容基本一致。

5、焦某某证言,与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内容基本一致。

6、张某1证言,2014年12月21日,因粘土矿有一个人来上井,接到电话后,矿上通知我去开绞车接那个人上来,我到副井后准备接那个人时,一下来了几十号人,骂骂咧咧不让我开绞车,我给他们说工人们出门在外不容易,他们同意我把那个人接上来,后他们就阻止我在绞车房工作,我就走了。我不认识骂我的人。

7、高某14证言,我村上访组织者是高某1、高某8、高某某、高某12、高某13,积极参与的有高某2、高某7、高某15、高某16、任某某。一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7时许,高某1、高某某等人组织在我们村的学校开过一次会,具体参与的人有我、高某1、高某某、高某8、高某12、高某13、高某2、高某7、高某15等,会上,高某某、高某2、高某8等人提出村民每户出资1000元,作为上访的开资,让高某12负责记账,高某13负责管理收下的钱。堵矿是高某某父亲死后,组织者借此煽动村民堵矿,目的是要向矿上多要几个钱,我去矿上时听组织人员高某1、高某8、高某13、高某16在矿长办公室说的,见人们吃住在矿长办公室,里面铺着被子,还做的饭,参与的人们在那里照看着矿,防止矿上进行生产。还听高某1等人说,他们还殴打过矿上的一名负责人,参与殴打的有高某某、高某1、高某6,其他的没听清还有那些人,高某4还将自己六轮车横堵在矿的进出口,不让矿上的车辆和矿区外的车辆进出。2014年12月21日我没去过矿上,是过了两三天才去的。参与堵矿的人有高某某、高某2、任某某、高某7等20余人。

8、刘某1证言,我村村民自2014年9月开始上访,共有三次,我也参与了。主要组织的是高某1、高某8、其他的还有高某15、高某16、任某某、高某2、高某12、高某13。高某12、高某13负责向村民收钱,高某13负责保管钱,高某12记账。堵矿是高某某、高某6、高某1等组织的,借的是高某3死亡的名义,目的是让矿上把村名们今后的生活全部管了,让矿上出很多钱。堵矿时我和李某某听到打闹声,过去看见高某某将矿上负责人牛某1手里的一碗面打的掉在地上,还没到跟前,见人们将牛某1拖到厨房那里乱打,后高某1喊得让人们去矿长办公室,高某2和高某1对村民说让常有人看,照看住矿,不让他们生产,矿长办公室就一直有人,直到现在。堵矿时村民们的吃喝由我村的高某12、高某13负责,做饭是女人们,但做饭人员不固定。

9、姜某某证言,2014年12月21日开始,双圪桶村民就堵矿了,使我们矿上的正常生产、生活不能正常进行,一直到现在,在堵矿的这段时间里,每天有几十人吃住都在矿上的办公楼上,我认识的有高某4、高某2、高某15的父母亲,白天有二十几个村民拥在办公楼里打扑克,吃饭是他们自带粮食,到了晚上有十几个带着被褥住着,轮流值班照矿,大门口还有高某4的一辆六轮车堵住。在堵矿前几天,高某1、高某某、任某某、高某17等人在村里每户村民收了1000元钱,准备告状。

10、高某证言,我村村民上访是由高某1组织,高某某协助,在村里挨家挨户发动群众去上访,高某1、高某某、任某某、高某12跟村民们每户1000元收钱,刚开始让村民到学校自愿交钱,不交的高某1等人就到家里去要。是高某1、高某某,高某2、任某某定的1000元的数额,一共收了村里60来户,共5万元人民币,有七八户没有交钱。时间是在2014年11、12月份矿上给每户发放4000元后收的,他们说收钱要告状,用于上访过程的开支。我知道高某1是主要策划的,高某某、高某2、任某某、高某12协助。我跟他们去太原上访过一次。2014年11月,高某1、高某某组织的30多个村民乘大巴去太原,后高某1、高某某等人带领村民到山西省信访接待室上访,他们两人作为代表反映问题,晚上带人们住宾馆。我村村民堵矿有十几天了,我没有参与,具体时间不知道,原因是矿上施工致使我村房屋裂缝的事,听村民说是高某1、高某某组织的,还有就是高某4的六轮车把矿上的大门堵了。

11、高某18证言,去年以来,牛某2的铝矿生产导致我村部分村民房屋裂缝、旱井裂缝,为此,村民组织的上访反映问题,后在吕梁市信访办反应后解决了旱井的问题,每口井给了5000元补偿款,但房屋裂缝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后村民又到市、省上访要求解决,后矿上给了每户4000元租房费,但裂缝问题仍没有解决,故又堵了矿。第一天堵矿我没有去,过了两天才去的,我去是因为一来我的房屋也裂缝了,二来是我也是共产党员本村小组组长,出于为村民考虑去观察动态,以免发生其他意外事件,堵矿具体谁组织的我不清楚,几次上访我也不知道谁组织的,每户收1000元钱,都是自发的,参与堵矿的人都是自发的,有的白天去,有的晚上去,有时人多,有时人少,去了就在矿上办公楼住,吃饭也在那里,吃的东西都是集中买了,主要是我弟高某13、高某12,其他人也买过,买东西的钱应该是收下的那钱。收的钱应该是高某13或高某12管着了。

12、高某19证言,村民上访的组织者是高某1、高某8、高某某、高某12、高某13,挑头的有高某2、高某7、高某15、高某16、任某某。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高某1在村里喇叭上让每户出资1000元,作为上访的开支,后来高某某、高某1等人出面在我家向我收取1000元钱,我当时没有,就没交。收的钱高某12负责记账,高某13保管,我没有去太原上访,所以不知道太原上访的情况。我村村民房屋裂缝是否由晋源粘土矿造成的,我不懂,但我村村民高某1、高某某等人说是晋源粘土矿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在最后一次上访时,政府工作人员在我村张贴了一份地质灾害评估的告示,让村民们等待几天,已经聘请了评估单位,评估一出来就解决此事,但高某1等人不听,煽动村民30余人去了太原进行上访。我听高某1等人说是高某某、高某1煽动的,村民说高某某是组织者,高某1和高某某让高某某的父母也去参与。在离石上访时,不知什么原因高某某之父高某3住入医院,后来于2014年12月20日死亡。高某3死后,我知道是高某1、高某某、任某某、高某2、高某12等人就高某某父亲死亡一事煽动村民进行参与堵矿,目的是要向矿上多要几个钱,我没有参与堵矿,我妻子去过两次,他回来告诉我这些情况,参与堵矿的人有高某某、高某12、高某2、任某某等,共有二十余人,人们吃住在矿长办公室,防止矿上进行生产。我听我妻子和高某1等人说,在2014年12月21日他们将矿上的一名负责人进行过殴打,参与殴打的人有高某某、高某1、高某6、任某某、高某16等,高某4将自己的六轮车横堵在矿的进出口,不让车辆进出。

13、高某20证言,我在柳林矿上打工,经常不在家。听人们说村民们堵矿来,我后面也去了矿上,见我村的人大部分都在矿上了,有的在厂区了,有的在办公室了,我在矿区办公室停留了一会,就回家了。堵矿的原因是因为该矿生产导致我村房屋裂缝了,我去是因为我家的房屋出现了问题。

三、鉴定意见

1、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临价认字【2015】第11号,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1日停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为291380元整。(后附鉴定明细表以及鉴定人复印件)

2、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临县林家坪镇双圪桶组51户住房破损补偿费用共计339413.38元。(后附详细测算表以及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职业证复印件)

3、房地产估价报告孝正房估字第【2014】1222号,补偿价值为1200049元。(后附受损房屋及附属物情况表及房屋照片以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评估人的证件复印件)

四、书证与物证

1、翟某某的报案材料,今天上午10时左右,高某某、高某6、高海平等人率领林家坪镇南沟村双圪桶组三四十号村民用七八辆小汽车将我公司进出矿的通道堵住。高某某等人声称要见负责人,因负责人未赶到,高某某率领村民进入矿区并对一名旷工进行殴打,致该工人身上多处损伤。高某某等人拦堵我矿通道已长达数十小时仍未离去,致使大量装运矿石的车辆无法装运,给我矿造成数十万经济损失,请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各自的基本信息情况。

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各被告人到案的详细情况。

4、薛某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2月17日、19日,先后与林某某、刘某三人,和高某21镇长、信访局副局长吕某、刘某1副局长、林某某、刘某两次上太原接访双圪桶村民上访的详细情况。并提出两点意见:1、让三位老人住院,政府与企业给予适当的救助,由支部书记高某22负责;2、2015年1月15日前作出评估报告,对房屋进行补偿。上访人员没有异议,当时返回。

5、任某1的情况说明,2014年9月10日、15日,双圪桶村民到市信访局上访,我、县政协副主席、高某21、薛某1、刘某2五人先后两次到市信访局接访。期间,高某3说自己有心脏病,并说自己头晕,当时高某3的儿子高某某、高某6说工作人员打了其父亲,在信访局院内喊救人,接着高某某母亲也在村民的怂恿下睡在了地上,高保平的父亲也在儿媳的怂恿下睡倒,政府接访人员在征得三位老人的家属同意后,由矿方将三位老人送往医院,并付了住院费用。后在接访人员做工作之后,达成一致意见,按时鉴定,按时评估。后来鉴定出来后,大部分的房屋不在采区范围内,企业不予处理。2014年11月16日,村民到省信访局非访,高某21镇长接访,并急时与矿方沟通协商,矿方答应对全村房屋进行重新鉴定评估,并对所有房按户发放4000元租房费,全体村民表示同意处理办法。11月21日在村内公示了户数名单,无异议后,对所有房屋户主发放了租房费,随即向村民下达了信访告知书,答复尽快解决问题。但村民不等,又到省上访。此间,政府、矿方多次与三位住院的老人协商,最终同意出院,在准备出院时,高某3突发心脏病死亡,为此,部分村民趁机闹事,到矿上堵路、堵矿一直到现在。

6、刘某2的情况说明,2014年12月25日高某1等40余人到铝矿堵路、堵矿,侵占办公室,我、王某某、成某某到铝矿劝说,并送达了政府处理意见。2015年1月2日我又组织南沟村支部村委召开了会议,专门就双圪桶房屋裂缝问题进行了协商,会议一致意见按评估问题处理,并同意铝矿恢复生产。1月3日,我、王某某、林利又到矿劝说村民回村解决问题,并向村民公布了评估结果,但村民不听劝说,不接受评估结果,一直堵矿到现在。其余与任某1的情况说明基本一致。

7、林某某的情况说明,与薛某的情况说明基本一致。

8、王某某的情况说明,2015年1月3日,我、刘某2、成某某去晋源粘土矿,进一步劝说双圪桶村民回家,片长刘某2给村民传达了镇党委2014年12月30日的会议精神,按前几天所出的答复意见执行,裂缝房屋评估报告已经出来,让村民回村按评估给予补偿,规劝村民回村协调解决问题,让铝矿复产继续营业,告诫村民不得再有堵矿等违法行为,村民不听,一直堵矿至今。

9、李某某的情况说明,2014年11月16日、17日,双圪桶村民高某1等二十余人去太原上访,我、薛某1、高某21、马某某等去接访,村民要求全部房屋一次性赔偿,不然的话移民,后经协商,答应给村民所有户数发放租房费4000元,并对裂缝问题进行评估,赔偿。2015年1月6、7、8日,该村村民堵矿,领导派我、马某某、武某某、张某某去做工作,他们提的要求:1、全村所有房屋每间一次性处理50000元;2、要去纪检委告政府工作人员,包括国土局,并且说每户收了1000元,钱再高某13手里,不解决问题不回家。

10、马某某的情况说明,与李某某的情况说明基本一致。

11、薛某1的情况说明,与任某1、刘某2、马某某的情况说明基本一致。

12、曹某某的情况说明,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2月16、17、18日,双圪桶村民高某2、高某某等30余人在省信访局接待二处上访,反映铝矿开采导致地质灾害等问题,要求省委王书记亲自对他们的诉求做出及时处理,并扬言问题得不到解决,决不会离开省里,直至20号下午才集体离开。此行为严重干扰了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希望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13、临县林家坪人民政府委托书证实,委托孝义正诚房地产经纪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镇双圪桶村54户村民房屋及附属物部分由于吕梁晋源陶瓷有限公司的开采受到不同程度的房屋裂缝损害,评估房屋裂缝补偿价格。

14、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证明,晋源粘土有限公司的资质情况。

15、吕梁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高某3在该院住院治疗的情况。初步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脏扩大、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心功能III级、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腔隙性脑梗死。

2014年12月20日抢救记录,患者未经我科医护人员同意,自行回家后突然出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家属背入我科,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16、照片证明,村民堵矿居住办公室的情况。

17、行政处罚决定书、回执证实,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26日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被行政拘留12日。

18、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高某4、高某2刑拘在逃。

19、临县公安局涉案财物审查表证明,本案无涉案财物。

20、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高某1体表检查正常。

21、前科劣迹查证表证实,高某某、高某1、任某某无前科劣迹。

22、林家坪政府关于南沟村双圪桶组因地质灾害引发村民上访的情况报告、处理意见证实,晋源粘土矿的开采,使南沟村双圪桶组不少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裂缝、旱井塌陷,影响村民的正常生活。在经政府的协调,矿上给少数房屋受损严重户发放了租房费、对村内所有受损的旱井一次性给予了赔偿等。但由于对房屋裂缝问题一直没彻底解决,村民到市、省信访局上访。期间,也进行过多次接访,与村民、晋源矿协商,最后对所有房屋发放租房费4000元,但村民觉得仍未彻底解决,再次到省非正常上访,经政府与企业再次协商,决定对受损房屋再次重新评估,但由于事前住院的三位老人中的一人突然死亡(政府多次协调让出院,当事人提出很多要求不出院,后经说服同意出院,但在准备出院时,一人突发心脏病死亡),故部分村民趁机闹事,并于12月21日殴打了矿方人员,同时开始堵矿、堵路,一直至今。

23、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证实,林家坪人民政府受理高某2等人反映的问题,并告知任某某等人该情况。

24、林家坪人民政府通知证实,2014年12月20日通知晋源陶瓷粘土矿在开采中,导致双圪桶组的村民反应房屋裂缝,现基于村矿矛盾严重,要求该矿立即停止生产、等待问题解决。

25、双圪桶组村民上访材料及名单证实,晋源粘土矿的开采导致该村房屋裂缝、旱井塌陷,该村村民上访反映此情况。(后附上访村民名单)

26、林家坪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实,关于南沟村双圪桶组村民反映房屋裂缝问题的答复意见的情况。

27、林家坪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林政【2014】32号证明,2014年12月30日关于临县晋源陶瓷粘土矿复产的通知的情况。

28、林家坪人民政府、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委托书证实,共同委托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对林家坪镇双圪桶组51户住房破损的情况给予评估及评估报告。

29、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将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1日停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为291380元整,通知了高某某、高某1、任某某以及被害人。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们村封堵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是因为矿区采矿点炮致使我村房屋裂缝、塌陷,还有我父亲高某3因此事上访在医院死亡的事。我是在2014年我父亲高某3住院后,参与了三次上访,分别是吕梁市信访接待大厅、山西省政府信访接待大厅、山西省信访接待大厅。

第一次是村民选举的我、高某1、任某某、高某2、高某8五个代表反映情况。第二次、第三次没有选代表。我们村每户交1000元,是高某13和高某12收的,我们家的是我老婆交的,我不清楚谁组织的,钱的具体用途是什么。在吕梁市信访局上访的时候,到了下午清场的时候,我要照看我的父母,保安不让,说他们管呀,后来保安将我的父母拉出信访大厅,我父亲高某3昏的不行就睡倒地上,后拉到吕梁市人民医院,之后就一直在吕梁市人民医院住院。

我父亲高某32012年冬发现得了心脏病,送往吕梁市人民医院治疗过,2014年农历10月29日因心脏病复发死亡的。死亡的当天下午我联系了高某21镇长,他说不管,晚上8点,我们家属十来人到镇政府,王某前听了情况后,说其他领导都不在,让先回去,他向领导汇报呀,回去的路上,有村民说明天找牛某2粘土矿解决问题,不行的话就堵矿。我们兄妹商量的结果也是堵矿,商量时高某1、任某某、高某12、高某13等不在我家。我不知道谁喊得堵矿,次日,我、高某6、高某4、高某伟等相跟十几人去了矿上,后来部分村民也到了矿上,由于矿上领导不在,村民们说把矿上的大门路口堵了,不要让他们运输料,看能解决问题不。我和高某6等亲属商量说,就用车堵住大门口,我知道堂兄高某4有辆六轮农用车,就和高某4说了下,高某4就回去把车开到路口最窄处,后我村支书高三球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离石马茂庄附近处理我父亲的事情,我就离开了,我走时村民还在矿上。我没有组织煽动村民堵矿,后来我和成某平、牛某2等人在离石一个茶馆达成口头协议,由矿上赔偿我们60万人民币,期间我们家人忙的做事宴,没怎么去堵矿。我父亲的事情处理后,还将高某4的农用车堵住粘土矿是因为他们还没有解决我母亲住院的事和开采给我们家房屋倒塌裂缝等问题。

我是2015年2月6日投案自首的。矿上2013年和2014年给我村每户4000元租房费,还有一口旱井补偿5000元。村民上访有人统一安排乘车、吃住,我不清楚谁安排的。向村民收钱是高某12、高某13收的。村民去矿上没有殴打过矿上的人。

在堵住牛某2矿期间,高某1、任某某、高某12、高某13、高某16、高某17这些人也都去过矿上。

2、被告人高某1的供述与辩解,晋源粘土陶瓷在我村非法开采导致我村房屋裂缝、塌陷,旱井无水,我村村民四十来人去临县县政府、临县国土局、吕梁市信访局、山西省信访局上访过,上访没有人组织煽动,是林家坪政府的工作人员薛某1叫我和高某2、高某8、任某某、高某9、高某某当村民代表反映问题的,上访材料是高某某的父亲高某3找人写的,上访时,我花钱给村民在太原市和平路开的旅馆,在吕梁上访给他们买过面,共开支了600元,后来村民们都给了我了,上访时没有人组织过,去吕梁是村民们自己去的,去太原是村民们到吕梁坐班车去的。

大约20来天前的一天13时左右,我回了村里,看见我家对面的学校有很多村民,过去看见在高金锁的房子里高某13和高某12在和村民每户1000元收钱,高某12在一个红旗本上记账,我听村民说收钱是用作村民上访、堵矿时吃喝住的开支,大前天高某13、高成明给村民打电话说要给村民退钱了,我下午3点回到村里,到高金锁房子内,高某13给每户退了600元,给我退了2300多元,因为在上访时我给村民开支了1700多元,给村民开支的还有高某2、高某某、李东、高某8等人。

在一个多月前,我村高某某的父亲高某3死亡了,第二天村民又把矿堵了。这次堵矿是高某某组织的,高某某到了我村学校,当时在场的有20多个村民,高某某和我们说矿上不给解决他父亲死亡的事了他和他一家子都去堵矿呀,问我们去不去,如果去就跟上,不去就算了。村民们什么也没说就跟上了,我也跟上去堵矿了。当时堵矿的还有高某6、高某某的妻子、高艳某、高某4、高某2、高继某、高某珍、高某7、高某平、高某明等三十人。高某某带人去后,先在矿上找负责人,没找见,后高某某说停了也要堵着,怕他们再生产,高某某就让他的堂哥高某4回村把他的农用六轮车开到矿上,斜别在大门前的路上堵住矿上的拉料通道,致使矿上的拉料车出不来,进不,堵住以后矿上有工人说二楼有间空房子冷的话上面呆着去,村民们就到了二楼那间空房子,后来放下锅、碗、床,就住在那间房子里了,直到现在,我不清楚锅、碗、床是谁放下的,被子是每天住的人自带,我住过一天,没有人安排村民轮班在矿上住,村民谁有时间了谁去住。在矿上呆着,是照看矿,不让他们生产。

2014年农历8月15日,我回到了村里,在村里学校的附近闲窜,我村高某3对我村人说村里的房子裂缝、塌了,8月17上访去吧。8月17日,我从中阳的家中出发开车到了吕梁市信访局,去了以后看见高某3、高某2等40人在信访大厅,到晚上8点,我就开车走了。四天后,人们又在信访大厅上访,政府的人说评估呀,让等结果,人们不回,后来高某3昏的不行就睡倒地上,被拉到吕梁市人民医院(高某3一直在吕梁市人民医院住院,直到死亡),人们也回家等评估结果,一个月后,人们嫌赔偿的少了,就于2014年11月到省信访局上访,两天后,林家坪政府的人把人们接回来,并答应15天内从新评估,人们就回到了村里,等了二十几天后,林家坪政府还没个答复,我村的人又去省信访局上访,我没去,任某某、高某某、高某17几个代表也没去,后来,我村的支书给我打电话说让人们先回来,回来给人们每家四千搬迁费呀,后我就开车拉的高某某、高某17,李东拉的李某某、任某某到了省信访局,劝说的人们回了村里,这次是高某2带的人们去的。堵矿没人组织,是高某某带领的。在矿上没有殴打过工人,我没有堵矿,只是去来。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今天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来投案自首。我共参与了三次上访,一次在离石,两次在太原。上访时,高某2、高某13、高某12负责上访人员的管理和事物,高某13、高某12负责管理向村民收取的现金。最后一次去太原上访的前几天,我听说高某1、高某某等人召集的人们在我村学校开过会,主要商量最后一次上访,会上高某1等人提出向村民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上访时的开支,我没有参加。我知道的堵矿的是高某1、高某某、高某2等人组织策划的,听堵矿的村民说高某某在堵矿时还殴打过矿上的一名负责人,其他人是否参与我不清楚。在堵矿和上访时,高某1、高某某、高某2等人召集煽动村民,出去后的行动也是他们指挥,所以我认为应该是他们组织策划的。

我在上访时向工作人员提过一些要求,我平时话多,嗓门大,有时在村民中发表一些看法,政府找人给我们居住的房屋进行了鉴定和评估,但村民们认为不合理,所以高某1、高某某等人开始组织村民参与上访和堵矿。政府协调的给每户发放过4000元的房屋租赁费,每口井发放5000元补偿费用。

在吕梁市信访局上访的时候,在第二天下午下班的时候,信访局的工作人员让我们上访的人员不要在大厅里呆着,其中我村的高某3(高某某之父)突然晕倒,后被工作人员送入吕梁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2014年大约12月21日左右,我村的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父亲已过,咱村的村民准备堵吕梁陶瓷粘土有限公司的矿去,问我是否参与,我说行,就回去,到了当天下午2时许,我到了矿上,见到我村的高某1、高某某、高某4、高某13、高某2、高某12等二十余人在矿上矿长的办公室,矿上已经停止生产,发现高某4的一辆农用六轮车横堵在矿上的进出口处,车辆无法进出,我住了一会后,因有事,就先走了,之后一直再没去,村民们共堵了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我不知道我村村民居住的房屋出现裂缝等问题是不是吕梁市晋源陶瓷粘土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但村民们认为是。

我没有参与堵矿。

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有:

1、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晋源粘土有限公司的身份、采矿资格。

2、林家坪政府关于南沟村双圪桶组因地质灾害引发村民上访的处理意见、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林家坪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南沟村双圪桶组村民反映房屋裂缝问题的答复意见、房地产估价报告孝正房估字第【2014】1222号,所证明的内容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该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一致。

3、林家坪政府关于南沟村双圪桶组因地质灾害引发村民上访的情况报告、牛某2的询问笔录、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临价认字【2015】第11号,所证明的内容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该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一致。

高某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

照片一张,证明高某3的房屋的现状。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高某1、任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吕梁A粘土有限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某1、任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据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1为主犯,不予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请求三被告人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除有证据证明停产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为291380元外,其余因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3点,请求依法裁决被告人高某某、高某1等人拦堵原告造成的损失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其余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出有因、高某某系初犯、主动投案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某的辩称及其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某1的辩护人辩称不应认定高某1为主犯、建议对高某1适用缓刑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1的辩称及其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某某的辩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某某、任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各被告人虽已构成犯罪,但原告人吕梁晋源陶瓷有限公司也有过错,故应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审理期间,吕梁某粘土有限公司书面谅解三被告人的行为,要求对三被告从轻处罚。同时本院委托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被告人高某某、高某1、任某某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根据该办公室的复函,被告人高某某、高某1、任某某平时表现良好,适用社区矫正。故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高某1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任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由被告人高某某、高某1、任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梁晋源陶瓷有限公司停产造成的损失费291380元,并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辛乃平

审 判 员 闫翠平

审 判 员 刘红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亚楠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