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珍与林某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13阅读量:(1716)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潮平法汫民初字第19号

原告:江某珍,女,19**年出生,汉族,户籍地饶平县。现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培聪,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敏,男,19**年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江某珍诉被告林某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培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培聪、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珍诉称:2006年底,我与被告在打工时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经常发生矛盾,被告性格多疑,对我不信任,导致感情日渐冷淡。2012年年底,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感情已彻底破裂,据此,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婚生儿子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按800元/月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于每年6月28日前付清当年度抚养费9600元。

被告林某敏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经多年互相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双方仍有感情基础,有和好可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年底在打工时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家中居住,于20**年*月*日生育女儿林某敏,20**年*月*日生育儿子林某敏,婚后偶因琐事吵架,但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原告为赚钱补贴家用外出打工,因双方分居二地,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而引发矛盾。目前,双方已经分居。

上述,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相关婚姻登记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也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偶因琐事吵闹,但感情尚好,婚后也已生育二个儿女。原告外出打工系为了赚钱补贴家用,并非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家出走,目前夫妻关系欠佳系因缺少相处,缺乏沟通,对一些问题的处理也缺乏换位思考。双方并非草率结合,应该倍加珍惜婚姻,积极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且目前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据不足。综上,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江某珍与被告林某敏离婚。

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江某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培聪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麦振胜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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