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某、苏某某与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10-12阅读量:(1363)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138号

原告惠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惠强,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惠强,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嘉州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00***。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建磊,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号大都会商厦*楼*,组织机构代码771799***。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苏某某与被告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及注册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诉的房屋在本院辖区内,视为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钰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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