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11阅读量:(12112)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鄂张湾刑初字第00110号

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9月27日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亚雄,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静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饶玮主审、人民陪审员黄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现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辩护人郑亚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将该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公款转至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其掌控的他人账户或直接转至其在期货公司的账户的方式,将该公司资金10,748,849.82元挪用,用于在某证券、某甲证券、某甲期货、某乙期货、某丙期货、某丁期货、某戊期货等公司交易。被告人陈某案发前归还公司资金773,000元,案发后归还594,929.5元,尚未归还资金9,380,920.32元。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陈某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论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是自首;在案发前后退还了部分赃款;挪用资金的目的是想弥补炒股亏损,并未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陈某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转至自己银行账户、其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其在期货公司开设的账户,并通过调账的方式隐瞒其挪用资金的行为,截至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挪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共计10,748,849.82元。被告人陈某将上述资金用于在某证券、某甲证券、某甲期货、某乙期货、某丙期货、某丁期货、某戊期货等公司进行股票和期货交易,被告人陈某案发前归还被害公司资金773,000.00元,案发后归还被害公司资金594,929.50元,尚未归还资金9,380,920.32元。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银行U盾3个、银行活期存折4本、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对账簿1本、银行卡16个,证明被告人陈某所用的作案工具。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3年9月29日16时,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向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移送陈某涉嫌挪用资金案。

立案决定书,载明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陈某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

(2)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移送陈某一案情况说明,载明2013年9月27日17时30分许,陈某在其丈夫李某陪同下,来到该院控告申诉部门自首,向该院反映自己挪用单位资金1,000余万元用于期货交易,造成单位900余万元经济损失的情况,该院在了解情况后决定将该案移送至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

(3)陈某及案件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载明被告人陈某2005年9月1日起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案发期间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人陈某的劳动人事档案,载明被告人陈某的工作经历及工作表现情况。

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陈某及李某、李某甲、巩某、王某、庹某某、陈某乙、程某某、张某某、富某的身份信息。

(4)关于被害单位的书证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份结构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被害单位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公司、企业。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载明该公司会计管理制度规定。

(5)关于被害单位资金损失情况的书证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工行对账单,载明该公司账户向程某某、张某某、胡某等账户转账的情况。

(6)关于被告人陈某挪用资金流向情况的书证

被告人陈某的期货合同及交易结算单、庹某某的期货合同及交易结算单、陈某甲的期货合同及交易结算单、陈某乙的期货合同及交易结算单、李某的期货合同及交易结算单,载明陈某等人账户期货买卖交易情况。

富某账户对账单,载明富某账户证券买卖的资金流动情况。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出具的关于陈某等十二人期货开户及权益情况的函,载明截止2013年10月23日,该中心系统显示陈某、李某、庹某某、陈某乙、陈某甲5人在期货市场开立了账户,王某、程某某、张某某、富某、黄某、段某某、项某某、巩某、黄某某、赵某波未在期货市场开立账户。陈某在某戊期货、某丁期货、山西三立、某乙期货、某甲期货、某中财、某丙期货开户;陈某甲在某丁期货、某甲期货开户;陈某乙在某乙期货、某丙期货开户;李某在某丙期货、某乙期货、某甲期货开户;庹某某在某丁期货、某中财、某甲期货开户,并载明截止2013年10月23日以上期货账户的权益情况。

杭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载明该公司的企业性质及法定代表人是胡某。

杭州文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载明该公司的企业性质及法定代表人是赵某飞。

蒋建明、胡某银行账户明细,载明蒋建明、胡某银行账目情况。

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载明该公司账户资金流动情况。

某账户资金转入陈某控制个人账户资金统计表、明细表,载明某账户资金转入陈某、陈某乙、段某某、富某等人账户的情况。

陈某、陈某乙、程某某等人银行账户明细,载明陈某及其控制的他人账户中资金流动情况。

陈某期货交易网上登陆信息明细,载明被告人陈某网上登陆期货交易客户端的时间、IP地址等详细情况。

(7)被告人陈某退款收据及相关单据,证实陈某于2013年9月27日向被害单位退款287,000元,9月29日向被害单位退款100,769元,10月18日向被害单位退款207,160.50元,案发后退款共计594,929.50元。

3、湖北正方经济鉴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正司鉴咨字(2014)0302号),载明(1)关于陈某涉嫌挪用资金的数额情况:2007年7月至2013年9月25日,陈某累计从公司账户划转资金12,261,666.57元,扣除按公司认可的缴付方式代缴税款及工会经费1,512,816.75元后,陈某涉嫌挪用资金10,748,849.82元。截止2013年10月20日,累计归还资金1,367,929.50元,其中案发前归还773,000.00元,案发后归还594,929.50元。尚未归还资金9,380,920.32元。(2)陈某涉嫌挪用资金的去向:炒股票投入880,969.51元;炒期货亏损4,310,558.53元;转入胡某账户812,700.00元;转入蒋建明账户883,906.80元;购买外汇13,726.62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43,168.08元;转入不明账户685,401.26元;提取现金1,750,489.47元。

4、证人证言

(1)证人巩某的证言:陈某是我儿媳妇,她没有找我借过钱,我也没有向她借过钱。陈某使用过我的银行账户,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她有一天给我打电话叫我把我的银行账号报给她,过了一会,她回家来把我的工行工资存折拿走了,具体用途我没有问。陈某用了两三次,她就是使用一下,转了几笔账,随后又转走了,我存折上的钱她没有动。第二天她又把我的存折还给我了。陈某平时不给我钱,就是过年给我几百元拜年的钱。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陈某是我妹妹,我与陈某之间没有债务关系,她曾经找我妈黄某某借过10万元,后来听说还了。在2011年春节后,我把我的旧车以3万元卖给她,后来她给我转账3万元,其他没有往来。陈某挪用公款的事,我不知道,2013年9月27日早上5点多钟,她在她公司同事的陪同下,到我家找我借钱,她说自己挪用公司公款炒期货亏了1,000多万元,让我借给她1,000万元还账,我没有那么多钱,就给她讲了一下情况,并让她投案自首。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陈某老公李某是我的朋友,我跟陈某见过几次面,认识但没有深交。我跟李某、陈某没有大额借贷关系。我在农行、建行、工行开有账户。我给李某办过一张工行储蓄卡,当时李某到武汉办事,需要办张银行卡,他当时没有带身份证,我就用我自己的身份证花10元钱给他办了一张工行的储蓄卡,因账上没有钱,我就没有再管了,这卡一直由李某使用。我没有给陈某办过银行卡。以我名义开的工行卡,接受某保险公司转来的资金140多万元的事我不清楚,一直到今年的10月初陈某出事,李某才告诉我这件事。

(4)证人李某的证言:我妻子陈某2003年开始炒股票,2007或2008年开始炒期货,我和陈某经济独立,家里的钱都是陈某的工资,我靠她的工资生活,陈某有多少钱我不清楚,她自己说借别人的钱炒股,钱的来源我不清楚。陈某炒某丁期货、某甲期货、某某期货、某丙期货。陈某给自己的账户注入过钱,数额多少不清楚。我直到2013年9月27日,陈某要自首时,我才知道她挪用资金的事。我工行有两、三个账户,农行有两个账户,建行有两个账户,中国银行有两个账户,信合有一个账户。我的账户都在家放着,由陈某使用,后来她不用了,我就又拿回来使用,后来我用富某的账户炒股票,再到后来,我又用回我原来的账户炒股票,一直到现在。我的银行账户她随便使用,她的账户我却不能使用,我不知道密码,我问她密码,她不告诉我,她不让我看她炒期货,我们各炒各的。陈某给我转账50多万元的事,我不知道,这些账户都由她使用,我知道陈某炒股票和期货,挪用公司公款的事我不知道。她炒股亏了后就不炒了,开始炒期货,是她在网上认识一个期货公司的经理人何平给她介绍的期货交易,他到十堰来了三次,陈某请他吃饭我参加了。我想替她还账,但数额太大,无法还上。

(5)证人胡某的证言:我不认识陈某,她以前在网上跟我们公司业务员联系过炒期货,我们公司帮她配资炒期货,可能是亏了。我的公司叫浙江省杭州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我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有十几个人管理,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及酒店管理等业务,注册资金100万元。期货是我个人兼职做的配资公司,是不合法的业务。陈某是2010年2月21日签订的账户委托操作协议,陈某拿少部分资金到我的账户,我拿出大部分金额,她在我的期货账户上操作,亏损盈利都是她的,我收取部分手续费。2010年3月份开始,8月31日结束,后来一直没有操作,到现在她还欠我13,935.8元。我只给陈某一个期货账户,账号XH1133,是新华期货,陈某打入722,459元,出金104,047元,亏损要把入金减掉出金再减掉手续费171,591元就是她的亏损,亏损446,821元。我不知道陈某投入到账户里钱的来源。

(6)证人华某的证言:我认识陈某,我们私下关系比较好,她看我工资比较低,想让我赚点钱,让我拿钱给她帮我炒期货,于是我陆续给了她现金6万多元,她帮我赚了6万多元。她如何操作的,我不清楚。每年我的钱到期后就找她要钱,她都按照约定的时间及返息要求给我兑账。我不知道陈某给我兑现钱的来源。

(7)证人阮某的证言:2013年9月二十几号,我们分公司管资金的主管唐婧发现我们公司未达账数额较大且异常,通过内部UC群联系公司的会计陈某,让她说明未达账项的组成,陈某在UC上解释不清,后来陈某到武汉当面向唐婧解释,唐婧要求她说明未达账的真实情况,陈某沉默不语,在唐婧的一再追问下,陈某承认挪用了公司的公款,并向分公司财务经理李景正和唐婧书写了保证书,保证书上写明:“保证在三个工作日里把1,000万元左右的钱归还到位,时间是2013年9月26日”,后来分公司就派人跟着她到十堰来了,一直追着她还款,她在9月27日还款287,000元,9月29日,李景正经理把陈某的工行银联卡(卡号是95×××68)交给我,让我到银行把陈某卡上的钱转到我公司的保费账户(账号是18×××08),金额是100,769元,于是我29日下午2点多钟到六堰银都工行营业部办理转账手续。陈某在9月27日因不能全部还款,就逃脱我们的跟随,到茅箭区检察院投案自首。我们财务资金流程一般是网银操作,上划与下拨资金都通过网银操作,一切报销、退保、理赔等业务支付均向公司申请,收支两条线,收取客户的保费存入专用账户,这账户只进不出,按照规定,应由出纳员办理上划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严格按照制度执行,才让陈某有机可乘。她利用手上有提交密钥和复核密钥的机会,再加上她自己利用会计在月底对账与清账的机会将款项缺口调成未达账,在公司账户余额调节表上显示未达账项,该项显示出企业已收、银行未收,银行已付、企业未付两种情况。挪用的资金越多,公司未达账反映的金额就越大。如果挪用的资金不入账,只能列入未达账项内,上级对未达账的账龄进行每月检查,她可以做虚假调账改变账龄,调账只能改变账龄,不能改变未达账的总金额的大小。这次就是分公司财务人员通过未达账发现问题,然后再通过对账单与企业账进行勾兑,未入账的,是被其挪用的,在未达账上显示的是累计被挪用或侵占的总金额。公司有六个银行账户,分别是:1、2002年2月在市工行燕林支行开设的18×××43号账户,主要用于公司办公经费支出;2、2002年6月在市工行燕林支行开设的1810819609020000282号账户,主要用于投保人缴费;3、2006年6月在市工行燕林支行开设的18×××95号账户,主要用于公司业务经费支出;4、2008年9月在市工行六堰支行开设的18×××08号账户,主要用于投保人缴费;5、2004年10月在市农行车城支行开设的23×××81号账户,主要用于投保人缴费;6、2002年2月在市农行车城支行开设的23×××15号账户,主要用于公司业务经费支出。公司账目管理、报表审核等事宜由陈某负责,现金由出纳石某负责,财务部的事一般是我具体负责管理,我的上级主管是分公司的财务经理李景正,十堰公司总经理李万刚只是一般性的行政管理,不是财务部门的管理。陈某是2001年10月通过招聘到我公司工作的,当时的岗位是出纳,2005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的会计岗位。陈某的主要工作是,公司所有账目的核算、原始单据的审核、申报税金、月底对账、清账等账务处理。陈某利用做公司会计的工作便利和掌握公司账户的两个网银密钥的机会,将应该上划到总公司的保费,转到个人账户上,或者转到我公司业务支出账户或费用账户上,然后再分别转到自己名下的账户或者自己掌控的其他人名下的账户上,这些非法支出的款项均未做账,月底将这些款项在余额调节表上做成未达账项。至今,未达账项越积越多。为了逃避分公司对超过2个月未达账的检查,陈某通过做虚假凭证,调整未达账项的账龄,以逃避检查。以致这个未达账数额与日俱增,以致达到1,000多万元的数额。我们公司的工行保费专用账户18×××08自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直接划到段某某等人账户39笔,总金额1,979,893.68元。另外一个保费账户23×××81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16日,转到一个9559980749738572512账户,一共85笔,总金额是2,741,119.75元。工行的业务支出账户18×××95,自2006年10月8日至2013年3月25日止,转给陈某、段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程某某、胡某等人,一共126笔,总金额是5,057,392.50元。另外一个公司业务支出账户23×××15,这是公司现金支票账户,这账户上只有两笔款跟陈某有关,她通过开阴阳现金支票虚开金额78,000元,实际套取现金6万元整归她自己所有。还有一个工行费用账户18×××43,自2009年8月7日到2013年2月2日,她直接把钱转到她自己的账户,一共13笔,总金额是608,095.7元。这些钱包括五县一市的人寿保险投保人的缴费金额,以及公司正常运转的业务开支等费用,都是公司的公款,她作为财务人员,应该知道挪用公款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她是明知故犯。我们总公司稽核人员曾辉、分公司财务人员李景正、唐婧、王靖、刘婧、刘钰等人以及我和石某一起对我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账目、银行账户等业务往来账目进行了清点核查,排除正常合理的开支费用,目前有10,464,501.63元的账已经清点核查出来,被陈某挪用了。这事发生后陈某自己说钱炒期货、证券等用了,以前从未听她说过。

(8)证人石某的证言:我2002年2月到某保险公司工作,2009年9月调至公司财务部至今,担任出纳员工作。陈某是会计,负责单据报销、对账、清账、网银付款及未达账等工作。我们公司财务管理都是在电脑上操作,实行网上办公,收支两条线,会计工作是手工录入系统,有些虚假的、不真实的数据,她就不会往系统上录入,在月底平账时只能列入未达账里。公司保费账户是客户投保的专用账户,这账上的钱只能进不能出,保费只能上划到上级公司,以前是会计手工上划操作,后来变成系统自动上划,但会计也可手工上划,业务账户是公司开展业务理赔、退保等业务费用的支出款项。工行的账户有两把密钥(分别是操作提交密钥和复核密钥),农行账户是三把密钥,最近又增加了一把管理密钥。按照财务规定,密钥应该分开管理,我们公司不知为什么,账户所有密钥都由陈某掌管,我一直没有管过,经理阮某管过一段时间,她的网银上不了后,就由陈某管。阮某提过几次让陈某把操作密钥给我,她没有给我,我也要过,她没给我,以月底对账方便为由搪塞过去了,一直到现在,四把密钥一直由陈某掌管着。正是她掌管密钥和会计月底平账,才有机会挪用公款。会计利用工作的方便,在月底对账与清账的机会,同时掌管密钥的方便,挪用公款,只有这些条件都具备才能达到挪用的目的,然后将挪用款项缺口调成未达账,在公司账户余额调节表上显示未达账项,该项显示出企业已收、银行未收,银行已付、企业未付两种情况。挪用的资金越多,公司未达账反映的金额就越大。上级公司有“不能有两个月以上的未达账”的规定,陈某利用会计的权限,月底利用平账的机会,把未达账项做虚假调整,如果还款,未达账数额减少,如果继续挪用的话,未达账数额就会增加。除了未达账能反映出她挪用公款外,通过核查银行对账单也能反映出来。通过这几天的查账,我看出她利用自己担任会计,掌管密钥和平账的机会,将公司保费账户上的钱,以上划保费的名义,把钱转到她自己掌握的账户上;从保费账户上把钱转到业务支出账户上,再转到她自己掌控的账户上;再从她掌控的账户上把钱提走或转账到其他账户上。按照规定,上级对未达账的账龄进行每月检查,她做虚假调账,只能改变账龄,不能改变未达账的总金额。陈某挪用的主要是公司的保费和业务费。陈某拿这钱好像是炒期货和股票用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9)证人王某的证言:我和陈某是同学,我们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5年或2006年她炒股票,找我借过身份证,说是开户炒股用,我出于同学关系就把身份证借给她了,银行账户上资金的详细情况我不知道,也不知道她往我账户上打钱的事。

(10)证人庹某某的证言:我和陈某是同学,经常在一起聚餐,我们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她帮我炒过股票,后来我又请她帮我炒期货,我把期货的银行资金账户给了她,让她帮我炒,她具体如何操作以及是否赚钱,我不清楚。给她的期货账户有两个,分别是中财期货和某丁期货,中财期货开户账号是26×××98号,某丁期货的账号是01×××96号,对应开户的银行账号只有一个,就是在建行开户的4367422650750107600号,账户和银行卡是我2008年7月底给她的,卡上估计有4万元到5万元。我们约定亏了算我的,赚了给她按照一定比例的提成或请她吃饭。自从我把银行卡给她后我什么也没管。在陈某帮我炒期货的这几年,我没有再加钱,她是否往这张银行卡上加钱,我不知道,她也没有找我要过钱填仓,我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的回报。我不知道陈某把挪用的钱转到这张银行卡上炒期货。

(11)证人富某的证言:我和陈某是亲戚,经常走动,我们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找我要我炒股的账号及银行账户。股票资金账号是00×××94号,开户行是农行。那卡上当时余额几百元钱。李某后来估计又把我的卡给陈某使用,具体如何到的陈某手上我不清楚。陈某没有找我借过身份证使用,陈某把单位资金多次转到我名下的银行账户上的事,我不知情。

5、被害单位负责人李万刚的陈述:我们公司开始没有发现资金被挪用,是省公司财务部发现我们公司未达账账目有问题,陈某手上有提交和审核两个银行密钥(U盾),她利用自己会计工作之便,将公司应上划的保费资金转入其他账户,炒期货,然后通过调节虚假未达账的形式进行掩盖。

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我2007年开始炒期货,就开始从单位挪用资金至今,全部亏了,我挪用了1,014万,我通过期货交易软件在电脑上操作,期货公司分别是浙江某丁公司、山东某甲公司、某某公司、某某戊公司、浙江某丙公司,我挪用的是泰康公司的保费和业务资金。我以别人名义开卡,通过公司网银把保费和业务资金转到我持有的卡上,然后将钱转到户名为段某某、陈某乙、程某某、杨建新的账户上。我挪用的公款在公司余额调节表上能反映出来,主要通过保费账户的未达账数据可以看出来,有少部分是公司正常的业务,有1014万元的未达账是我挪用的,后面的零头是多少我忘记了。公司有6个账户,除了建行已经销户的账户我没挪用过之外,剩余几个账户都挪用过,我通过调账将尾号是143、282、11915的三个账户调平了。我挪用的公款主要反映在尾数是1981、2108的账户上。工行账户有两把密钥(提交密钥、复合密钥),农行账户有两把密钥,后又增加了一把管理密钥,这5把密钥都由我管,按照财务规定应该分开管理,但为了挪用资金方便以及怕事情暴露,我主动要求由我自己管理,这是违反财务规定的。我挪用的越多,未达账反映的金额越大,公司财务规定不能有两个月以上的未达账,我利用会计的权限和工作便利,以及月底平账的机会,把未达账项做虚假调整,数字有变化,但总金额不变,调账只能改变账龄,不能改变未达账的总金额,月底做已收已付来平账,如果还款,未达账数额减少,继续挪用的话,未达账数额增加。我炒的期货包括某丁期货、某乙期货、某甲期货、某丙期货、某戊期货、新华期货、蒋建明配资的期货、山西三立期货(刚开通并未交易)。

7、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讯问过程合法。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控辩双方质证,来源合法,所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0,748,849.82元,属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多次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且超过一年,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向被害单位退还赃款1,367,929.5元,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

二、剩余违法所得9,380,920.32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静

代理审判员  饶玮

人民陪审员  黄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永

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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