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11阅读量:(1148)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025号

原告李某。

被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迟冬梅,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惠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迟冬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系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二人因缺乏相互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经常因感情不和发生争吵,现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二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希望,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成人。

被告陈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感情并未破裂,希望给孩子保持一个完整的家庭。如果原告坚决要离婚,要求原告退还部分彩礼40,000.00元,结婚所购“三金”留给孩子,并一次性给付孩子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平均分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2,结婚证一本。拟证明原、被告合法婚姻关系。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系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1月10月24日生育一女陈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虽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主要原因是沟通不畅,如果双方能正视目前婚姻家庭生活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经常换位思考,心平气和地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仍然能够维持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2×××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

审判员  杨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谈亚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