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11阅读量:(1668)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鄂鄂城刑初字第00014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鄂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迟冬梅,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黄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迟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3月28日12时许(应为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江某丙发生矛盾后,乘坐“网友”祝某驾驶的驶摩托车,到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沙塘村找江某丙,但发现江某丙家中无人,遂从厨房窗户进入二楼,用打火机点燃门板后离开现场。经物价部门认定,江某丙家中被烧毁财物价值人民币5,58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江某丙财产损失,被害人江某丙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谅解书、接警出动报告表、电话清单;有被害人江某丙等人的陈述;有证人祝某、江某甲、田某、江某乙的证言;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抓获经过材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感情纠纷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江某丙财产损失,被害人江某丙对刘某某表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海清

审 判 员  姜 斌

人民陪审员  周 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璟莹

放火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