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10阅读量:(1203)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宁民初字第1078号

原告乔某某,女,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男,住宁陵县。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武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农历2013年11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共同生活。由于婚前互不了解,加上我们都是再婚,婚后不久两人就因生活琐事而生气吵架。2014年5月4日因孩子的事两人生气吵架,被告于当天夜里离家出走,后来被告前妻给原告打电话,说被告又找她去了,才知道被告的下落。既然被告与其前妻还是念念不忘,我们就没必要在生活下去了。原告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现两个人已分居生活,夫妻之间已无任何感情可言,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不在维持这没有感情的婚姻,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某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宁陵县民政局婚姻档案证明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婚姻;3、申请证人解某某(媒人)、张某甲(媒人)、吕某甲、乔某甲出庭,证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现两人分居生活。

被告张某未出庭,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结合庭审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经解某某、张某甲介绍相识,双方均是再婚,农历二0一三年十一月初六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12月20日在宁陵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后因被告经常与其前妻联系,原、被告发生争吵,造成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告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张某均为再婚后组建家庭,应该更加珍惜幸福生活。但二人婚后经常生气打架,且结婚时间较短,婚姻基础差,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离婚诉请,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 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吕新杰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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