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09阅读量:(946)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贺某某,男,汉族,19**9年生,住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徐永盛,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春艳,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翟某某,女,汉族,19**年生,住许昌县。

原告贺某某因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月认识,而后原告给被告彩礼钱11000元,并花费几千元买衣服。2013年8月19日登记结婚,之后,原被告二人还没有在一起生活,被告便无故离家出走,造成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名存实亡。被告不仅毫无原由的不与原告一起生活,还多次要求原告寄钱。原告为挽救双方刚刚建立的婚姻关系,向被告寄钱4000多元,被告收到钱后,却电话口头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同意离婚后,被告迟迟不回来办理离婚手续。原告对双方无感情基础、无形式和内涵的婚姻,已无法继续容忍和维持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退还原告彩礼钱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进行答辩或陈述。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二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户口本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信息情况。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结合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3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双方未共同生活及建立夫妻感情为由,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说明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贺某某和被告翟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长庚

代理审判员  孙 丹

人民陪审员  胡海亮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会勇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