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海市某促进会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08阅读量:(1282)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威环民初字第3265号

原告威海市某促进会(组织机构代码:69808****,住所地威海市政府七号楼。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刘斐斐,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

原告威海市某促进会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佃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市某促进会之委托代理人刘斐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海市某促进会诉称,2011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资助协议书》及《威海市某促进会某启动金还款补充协议》各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资助基金50000元,资助期为36个月,被告应每季度向原告偿还4167元,至2015年2月25日全部偿还完毕。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资助款,但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资助款37892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被告宋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日,原、被告及瀛公益基金会签订资助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某资金资助,资助金额为伍万元,资助期限为36个月。被告拟设立的企业为威海某某水产品商店。被告在资助期36个月内,每月应向原告偿还1389元,首次偿还款日为2012年3月25日。被告如未按约定还款期限归还资助款,应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协议还对各方其它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同日,原、被告签订威海市某促进会某启动金还款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还款周期变更为每季度一次,首次还款时间为2012年5月25日,每季度还款额为4167元,以后在每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偿还前三个月偿还额。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资助款50000元,威海市环翠区某某水产品商店出具收据。被告分别于2012年7月10日、2012年9月19日、2013年1月11日、2015年9月10日还款5556元、1389元、4167元、1000元,共计12112元。2015年11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资助协议书、还款补充协议、收据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资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发放资助款的情况下,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属违约。被告现仅还款12112元,还应偿还原告资助款37888元。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资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自2012年5月26日起,于每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偿还前三个月资助款。被告第一笔资助款4167元应于2012年5月25日前偿还,其实际于2012年7月10日偿还,被告逾期46天,应支付违约金数额为95.84元。被告第二笔资助款4167元应于2012年8月25日前支付,被告于2012年9月19日支付1389元,该1389元逾期25天,对应的违约金数额为17.41元;被告于2013年1月11日支付1389元,该1389元逾期139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数额为96.54元。被告第三笔资助款4167元应于2012年11月25日前支付,被告于2013年1月11日支付2778元,该2778元逾期48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66.67元;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支付1000元,该1000元逾期1020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510元;被告第三笔资助款剩余389元,自2012年11月26日截止到2015年11月2日,逾期1073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208.70元。被告第四笔资助款4167元应于2013年2月25日前支付,截止到2015年11月2日,逾期980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2041.83元。被告第五笔资助款4167元应于2013年5月25日前支付,截止到2015年11月2日,逾期891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856.4元。被告第六笔资助款4167元应于2013年8月25日前支付,截止到2015年11月2日,逾期799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664.72元。被告第七笔资助款4167元应于2013年11月25日前支付,截止到2015年11月2日,逾期707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473.03元。被告第八笔资助款4167元应于2014年2月25日前支付,截止到2015年11月2日,逾期615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281.35元。被告第九笔资助款4167元应于2014年5月25日前支付,截止到2015年11月2日,逾期526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095.92元。被告第十笔资助款4167元应于2014年8月25日前支付,截止到2015年11月2日,逾期434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904.24元。被告第十一笔资助款4167元应于2014年11月25日前支付,截止到2015年11月2日,逾期342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712.56元。被告第十二笔资助款4167元应于2015年2月25日前支付,截止到2015年11月2日,逾期250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520.88元。以上截止到2015年11月2日的违约金共计12546.09元,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应以尚欠资助款3788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资助款本金37888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2年5月26日至2015年11月2日逾期还款违约金为12546.09元;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仍以3788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佃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 军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