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30阅读量:(1432)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袁民一初字第716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刘群,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邬有红,江西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兰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群、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邬有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媒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订婚并开始同居。2004年*月*日生下男孩李某某,××××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年*月*日生下女儿李某甲。生育小孩后某、被某,由于被告在东莞,原告在深圳,导致双方聚少离多。被告疑心较重,经常怀疑原告有不轨行为,并以此对原告进行莫须有的指责谩骂,到处扩散,使原告痛苦不堪,感觉生活无趣。原告在婚前缺少对被告的了解,婚前无感情基础,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要求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被告李某乙辩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结婚,并且生育了两个小孩,婚姻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双方到东莞打工三年多,后来原告到深圳,但两地相距不远,互相都会到对方那去,感情牢固。被告虽有怀疑原告,但那是迫于还贷压力,离婚对小孩成长也不利。

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正月经过媒人介绍认识,没到一个月就订婚并开始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了两个小孩,儿子是李某某,××××年××月××日出生;女人李某甲,2006年2月15日出生。双方结婚后到2007年,原告生了儿子女儿就在家带小孩,被告在保安、东莞等地。2007年之后,原告跟被告在东莞一个工厂上班,那时感情还好。2010年下半年后某告去深圳打工,被告留住东莞,被告就不相信原告了,一直到现在,因此感情产生裂痕。原告每年过年都会随被告回他家过年。婚后双方购买了袁州区学府路水墨江南小区*栋*室房屋一栋。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认识后不久就同居,但正式登记结婚在一年以后,双方都有一定的了解。生育小孩后,双方一同外出务工在同一个厂长达三年之久,后来两地也不是很远且互相都会时不时去探望,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现在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主要是因双方缺乏沟通与信任所致,只要双方以后增进理解,加强交流,双方应还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昆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兰雨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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