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2阅读量:(1586)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镇巴刑初字第00020号

公诉机关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化名蔡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巴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镇巴县**镇晒旗坝村猫儿梁小组,农民。2014年11月9日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佩剑,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送佩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5日,被害人叶某某接到姐夫黄某某的电话,称:一个叫蔡某某的女人要与前男友退婚,如果你能帮她出5万元钱用于退婚,她退婚后便可以跟你结婚,并告诉了蔡某某的联系电话。随后叶某某电话联系了蔡某某,双方于第二天在汉运司镇巴车站见面,见面后叶某某感到满意,就邀请蔡某某到他老家去看看。蔡某某同意后,二人便坐出租车先到镇巴县青水镇叶某某的姐姐家,由于路途远等原因,就没有再到叶某某的老家去。同年10月27日,叶某某和蔡某某与宋某某、叶某甲四人先后进城,登记入住汉运司镇巴车站“某某招待所”403、401房间,为叶某某准备5万元钱给蔡某某用于退婚。蔡某某与叶某某等人交往期间,并没有告诉叶某某他的真实姓名叫蔡某某,而是拿出以“蔡某某”名字非法制作的假身份证介绍他的基本情况,故意隐瞒其真实身份和婚姻状况。同年10月28日早上九时许,叶某某和宋某某、叶某甲三人分别从汉运司镇巴车站旁的邮政储蓄银行取现金共计5万元,交给蔡某某去做退婚费用,蔡某某拿钱后谎称他退婚即与叶某某联系并共同生活,但随后便无任何消息,叶某某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4年11月9日,叶某某等人与蔡某某通过QQ取得联系见面后,蔡某某在西安市城南客运站下车后即被西安警方当场抓获。案后,蔡某某及时退还赃款38000元,下欠12000元因家庭困难未予退还。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蔡某某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庭审中,被告人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因身患疾病、家庭困难,请求适用缓刑。

辩护人宋佩剑所提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退换部分赃款;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被害人叶某某接到姐夫黄某某的电话,称:一个叫蔡某某的女人要与前男友退婚,如果你能帮她出5万元钱用于退婚,她退婚后便可以跟你结婚,并告诉了蔡某某的联系电话。随后叶某某电话联系了蔡某某,双方于第二天在汉运司镇巴车站见面,见面后叶某某感到满意,就邀请蔡某某到他老家去看看。蔡某某同意后,二人便坐出租车先到镇巴县青水镇叶某某的姐姐家,由于路途远等原因,就没有再到叶某某的老家去。同年10月27日,叶某某和蔡某某与宋某某、叶某甲四人先后进城,登记入住汉运司镇巴车站“某某招待所”403、401房间,为叶某某准备5万元钱给蔡某某用于退婚。蔡某某与叶某某等人交往期间,并没有告诉叶某某他的真实姓名叫蔡某某,而是拿出以“蔡某某”名字非法制作的假身份证介绍他的基本情况,故意隐瞒其真实身份和婚姻状况。同年10月28日早上九时许,叶某某和宋某某、叶某甲三人分别从汉运司镇巴车站旁的邮政储蓄银行取现金共计5万元,交给蔡某某去做退婚费用,蔡某某拿钱后谎称他退婚即与叶某某联系并共同生活,但随后便无任何消息,叶某某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4年11月9日,叶某某等人与蔡某某通过QQ取得联系见面后,蔡某某在西安市城南客运站下车后即被西安警方当场抓获。案后,蔡某某及时退还赃款38000元,下欠12000元因家庭困难未予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实本案揭发、侦破有关情况。

2、被害人叶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5日,他堂妹夫黄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一个叫蔡某某的女人目前与前男友在镇巴闹退婚,蔡某某要给前男友退5万元,但该蔡没有钱。如果他出5万元钱退婚后,可以跟蔡某某结婚,并把蔡某某的电话告诉他。随后他就电话联系蔡某某,第二天在镇巴县城汉运司车站见了面,双方相互满意。他请蔡到他老家去看看,蔡同意后,他们坐出租车到青水镇的他姐姐家耍,由于路途远等原因二人没有再到他老家去了。10月27日叶某某、蔡某某、宋某某、叶某甲先后进城,住在“某某招待所”403、401房。蔡某某与他交往期间,并没有告诉真实姓名叫蔡某某,而是拿出制作的叫蔡某某的假身份证做以介绍,隐瞒其真实身份、婚姻状况。10月28日早上九点左右,他从汉运司旁边的邮政局储蓄营业柜台上取了5万元准备好后,交给蔡某某,让蔡某某去退婚。蔡拿钱后谎称退婚后联系叶某某,与其生活,随即消失无踪。

3、证人叶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下午3时许,接到叶某某的电话要求进城给取2万元钱,说是给介绍的女朋友退婚费用,他在进城后见过叶某某和蔡某某(蔡某某)后,于28日早上他与叶某某和宋某某三人一起去车站邮局,他取出2万元,宋取出1万元,叶某某将他的2万元共计5万元在车站旅馆一并交给了蔡某某,蔡某某带上钱走后,中午12点后就联系不上她了,他发现上当受骗,于是就报警了。

4、证人宋某某(系被害人姐夫)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下午2时许,接到叶某某的电话要求去他家里耍,说是有人要给介绍女朋友。他于晚上9时回家后,见过叶某某和蔡某某(蔡某某)在他的家里,叶某某要求进城给取钱,说是给介绍的女朋友退婚费用,于是,他们27日早上与叶某某和蔡某某三人一起到了镇巴县城,又去车站邮局,他取出1万元,叶某甲取了2万元,叶某某将他的2万元共计5万元在车站旅馆一并交给了蔡某某,蔡某某带上钱走后,中午12点后叶某某就联系不上她了,他们发现上当受骗,于是就报了警。

5、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了蔡某某系他弟弟杨某甲的妻子及经常不在家,也管不了她,两人关系也不好。

6、证人杨某甲(系被告人之夫)证言,证实与妻子蔡某某育有两子女,关系不好,她经常不在家里,曾提出过离婚,但案发时他没有见到过她,也没有向他提出过离婚的事情,其在听说她骗钱的事情后也一直在找她。

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了蔡某某基本特征和作案过程中的情况以及与朋友叶某某、董某等共同想办法联系蔡某某见面和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

8、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她得知堂弟的妻子蔡某某骗钱后,电话联系她,要求她尽快将钱归还被害人。

9、证人董某证言,证实了他与证人李某某、被害人叶某某是朋友关系,在谈及上当受骗一事后,三人商定通过李某某手机联系蔡某某,约定到西安见面。

10、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了他被蔡某某所蒙蔽,让她与他的妻兄弟叶某某交往,被其所骗。

11、取款凭单,证实本案被害人叶某某向叶某甲、宋某某借钱,宋某某2014年10月28日取款1万元;叶某甲2014年10月27日取款2万元。

12、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蔡某某收取5万元后,在镇巴邮政储蓄银行新城街支行办理开户手续,将其中4万元存在银行。

1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假身份证,证实被告人蔡某某实施诈骗时使用名为蔡某某、号码为612328199*********假身份证。

14、证人李某某与被告人蔡某某聊天记录,证实李某某为帮助叶某某找到被告人蔡某某,用手机QQ聊天联系时的内容。

15、镇巴县“某某招待所”住宿登记照片,证实被害人叶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用他身份证登记住宿的情况。

16、辨(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叶某某、叶某甲、宋某某对被告人蔡某某能够准确辨认。

17、视听资料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7日中午1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被害人叶某某等人在镇巴县“某某招待所”进行登记时的情景及蔡某某的丈夫杨某甲和其大哥杨某某对蔡某某能够准确辨认。

18、收条,证实被害人叶某某收到被告人蔡某某退还诈骗款人民币计38000元。

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某某身份情况及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0、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蔡某某的抓获经过。

2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0日左右她通过黄某某认识了叶某某,见面后相互都感觉满意,叶某某让去他老家看一下,后他们包出租车到青水镇叶某某姐姐家,由于叶某某讲他住处在大山上,比较远,就没去,住在他姐姐家。当晚她提出要叶某某出50000元钱用于退婚。10月27日早上,她与叶某某、叶某某姐夫三人坐班车进城准备钱,中午10点多她们到县城入住“镇巴招待所”403房。中午十二点多,叶某某侄儿来了,晚上她跟叶某某住在403房,叶某某姐夫、侄儿另住一间。10月28日早上八点多叶某某他们去取5万元钱交给她。拿钱后她说去处理与前男友的退婚事情,将其中四万元存至镇巴县邮政储蓄银行,一万元随身携带,后离开镇巴县。11月9日在西安被抓获。案发后退还赃款38000元,其余被她看病等花销。她已婚,且有两个孩子,她隐瞒事实骗了叶某某,愿意认罪伏法。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真实身份,虚构退婚需要返还彩礼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叶某某的信任,骗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了大部分赃款,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蔡某某请求适用缓刑的理由不是法定事由,不予支持;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符合案件事实,予以采纳,但结合被告人蔡某某的主观犯意及犯罪情节,对其不能适用缓刑,对其适用缓刑的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

二、追缴违法所得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晓慧

审 判 员 廖元清

代理审判员 张红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佳音

刑事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